字词 | 诉讼保全 |
释义 |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作出的判决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实际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一般是在遇有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如毁损、挥霍、转移争执标的物),或因客观原因(如气候恶劣,使争执的标的物变质、灭失等)而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实际执行的情况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尽快作出裁定并开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必要时,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申请人败诉时,能够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而遭受的不应有的损失,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诉讼保全必须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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