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苏两国政府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主要内容: 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将彼此协商;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等。同盟条约在1980年期满后终止。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签订的以“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为主要目标”的条约。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全权代表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生效。有效期为30年。全文共6条,主要内容是:双方决定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略而处于战争状态时,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双方表示“不缔结反对对方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1979年4月3日,中国人大常委会一致通过决议,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该条约由于苏联的践踏而早已名存实亡,决定该约1980年4月11日期满后不再延长,并将此决定通知了苏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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