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边界条约
中缅边界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缅甸联邦签署的全面解决两国边界问题的条约。中缅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为解决两国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于1960年1月28日曾签订了边界协定,在此基础上于1960年10月1日又签订新界约,称《中缅边界条约》。该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以尖高山到中缅边境西端终点一段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照传统习惯定界,并且确定了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和位置;缅甸同意把1905年到1911年间英国侵占的原属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双方决定废除1897年中英划界条约所规定的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同意将这一地区移交给缅甸;作为交换,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在1941年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中国放弃1941年中英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该条约的签订,使两国边界问题获得全面的解决,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也为我国同邻国友好解决边界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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