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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和地区一级设置的法院组织。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理的第一审案件; ❷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❸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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