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新时期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于1991年1月1日正式颁发全军执行。新的政治工作条例共有11章12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第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第四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党组织;第五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委员;第六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政治机关;第七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科研单位和医院政治机关;第八章,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和政治协理员;第九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第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第十一章,附则。这个条例是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的。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体现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概括和总结了我军几十年来政治工作的基本经验,适应了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军政治工作提出的要求,它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政治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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