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的职能部门。建国初期称“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政务院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监察厅、局。198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成立。同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继设立监察机关的通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继设立监察厅、局。我国监察机关由中央监察机关和地方监察机关组成。其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机关依法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权。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❶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情况; ❷调查处理监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策和政纪的行为; ❸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❹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