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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表示复数或集合概念的词与范围副词同在一位,即用范围副词统指的语言形式。黎锦熙《比较文法》:“统指的同位者,其 ‘前名’大抵为普通名代之复数与表集合者,媵以‘统指代词’而为其同位,亦所以强语势也。”分所同之位为二: ❶ 同主位者,如: “众皆悦之,”(“众”则通名之表“集合”者,用范围副词 “皆”统指)。❷ 同宾位者,如: “诸言盗者,皆罢之”( “诸言盗者”是前置的宾语,用范围副词 “皆”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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