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tèquán特有的权利(多指不应有的、非分的) △ ~阶层。
【特权】剥削阶级依据其政治、经济地位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特权tèquán〈名〉 多指不应有的高于一般人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或权利。 权利
权利权(版~;债~;弃~) 势物 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地权 经济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利权 民众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权 人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平等权利:人权 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女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法权 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益 天赋的权利:赋畀 特殊的权利:特权 放弃权利:弃权 权利外溢:露巵 (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利益:权利)
各种权力
各种权力政府或国君的权力:国权 政府治理国家的权力:治权 一个国家固有的不受别国干涉、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主权 统治的权力:理柄 君主的权力:君权 皇权 君主的统治权:王权 一脉相承的皇权:根统 朝廷的权力:朝柄 宰相的权力:相权 相柄 军政权力:枢柄 军事权力:军权 兵权 兵柄 兵要 兵钤 兵符 利器 武柄 戎柄 戎节 旌节(久拥~) 刀柄 兵权或生杀大权:刀把(刀把子) 刀靶子 政党的权力:党权 地方的权力:乡权 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职权 职势 事枢 选拔、任用、考核官吏的职权:铨柄 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枢衡 御事的权力:尺棰 处理事情的权力:事权 全权(~代表) 对国政的发言权:议权 实际权力:实权 掌握的实权:权寄 中枢权力:枢极 特殊权力:特权 上级授予的特殊权力:尚方宝剑 小的权力:小权(~分散) 很小的一点权力:尺寸之柄 微小的权力:寸柄 不正当的权力:窃权 作威作福的权力:福柄
特权tè quán特殊权利。1864年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二卷:“凡自主之国相待,操权有二: 曰自有之原权,曰偶有之特权。”1890年《日本国志》卷三十:“第三节: 附刑处分——剥夺公权: 一、 国民特权(国民所特有权力);二、 就官之权;三、 得勋章、年金、位记(凡十八等叙位必赐之)、贵号(皇、华、士族称号)、恩给(从军人恩给)之权。”1899年《清议报》十册《高丽要事汇闻》:“惟既得此特权,其能揽大利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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