牓元
132.牓元(p1975.1)书证之二引作: 唐·范摅《云溪友议》: “文宗元年诏吏部高侍郎锴, 复司贡籍, ……主司先进五人,一诗最佳者,则李肱也,……乃以榜元及第。” 按:引书证失误者二: 一、引书证失标卷次即为不确,该书版本较多, 《四库全书》本、《四部丛刊》本皆三卷, 《丛书集成》本为十二卷,查引文在十二卷本之“二卷”。 二、引文不确,首句“元年”下夺一“秋”字; “吏部”之“吏”乃“礼”字音近而讹,首句当作: “文宗元年秋诏礼部高侍郎锴”,乃确(依《丛书集成·文学类》十二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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