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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科举考试,凡应试入选者,先由尚书省登记,再经过复试,然后按才拟定其官职,叫做“注拟”。五品以上,以名上而听制授,五品以下由吏部授官。唐陆贽《贞元改元大赦制》:“凡为择人,其在精核,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于吏部选人中各举所知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所司依资叙注拟。”参阅《新唐书·选举志下》、《百官志·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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