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法 |
释义 | 民法mínfǎ民事法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进入资本主义阶段起,民法因其以主体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以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制度为基本内容,而成为许多国家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中法国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我国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有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民事法律。 民法 民法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到资本主义社会成为最发达、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法专指民法典,它是仅就立法形式而言的,因而又称为形式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调整方法来确定的,又称实质的民法。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民法是调整发生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本质是确认并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被称为私法。社会主义的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原则,所以不存在公私法之分,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mín fǎ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以及跟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1879年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卷一:“近又由司法省撰《民法》、《刑法》二书,专用法兰西律,交元老院议之,未及颁行。”1902年吴汝纶《东游丛录·学校图表》:“法律学科授业科目如左: 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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