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院法令
星法院法令英国封建统治者管制新闻出版的法律条例,由都铎王朝在1586年颁布。“星法院法令”对出版管制作了全面的规定,它一直实行到1637年。该法令有9条,内容包括:全体印刷商的印刷机必须在“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登记;伦敦市外,除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外,禁止印刷;除非教会同意,不再允许新的出版商登记;对非法印刷书籍要给予惩罚;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有权搜查和没收非法的印刷品与秘密印刷机;印刷商的学徒不得超过3人;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印刷商各限1名学徒。星法庭设立于1570年,1641年撤销。星法庭由枢密院人员(包括国会议员、财政大臣、掌玺大臣、1个主教、1个勋爵)和大法官3人组成。法庭的审判程序有两种:(一)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同一般法院;(二)政治案件,不公开审判,不经辩护程序即可作出判决。星法庭不能判处死刑,它可以判处罚金、徒刑和肉刑(枷刑示众、笞刑、烙印、截去手足)。17世纪初,特别是查理一世即位(1625年)后,星法院变本加厉地严酷惩罚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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