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wúxiào hūnyīn2001年4月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第十一条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
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❶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❷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❸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❹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❺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wúxiàohūnyīn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婚姻。 ◇ 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将规定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确认和宣告机构,以及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日报.1997.10.7) ◇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按无效婚姻处理。(人民网.2002.10.10)
无效婚姻wúxiàohūnyīn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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