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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政府所制定的捐官章程。始于明代景泰年间。清中叶以前,因军队粮饷或兴办工程需要,准许富民捐资,曾举办临时捐纳。乾隆十年始有经常性的捐纳。捐例亦分暂行事例及现行常例两种。鸦片战争后,因财政拮据,政府将捐款作为正项财政输入,并明定章程,京官以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均可按规定价格购买。有《海防捐例》、《河工捐例》等法规。亦作“事例”。参阅《清碑类钞·爵秩类·捐例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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