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司之体
所司之体指由自动字、他动字活用而来的体 (名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认为,有些动字所表示的往往是该动字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如: “登阶就坐”(《汉书·东方朔传》)中的“坐”,意为“所坐之席”;“使公下如华泉取饮”(《左传·成公二年》)中的“饮”,意为 “所饮之物”,皆为动字活用而来之体,皆“为基用所司之体”。
所司之体陈承泽《国文法草创》术语。指活用为体(名字)的自动字、他动字。它们往往是该动字行为涉及的对象,如《汉书·东方朔传》“登阶就坐”的“坐”,意为“所坐之席”;《左传·成公二年》“丑父使公下如华泉取饮”的“饮”,意为“所饮之物”。参见“司用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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