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行】有两种含义: (1) 国内法上主要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反人民、反民主的国内战争的行为,或在该战争中反动分子命令部属屠杀人民、施放毒气、杀害俘虏等的行为。(2) 国际法上主要指破坏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的罪行;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如使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等;违反人道罪,即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种、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罪行。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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