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正烈时不宜作诗
感情正烈时不宜作诗见鲁迅《两地书·三二》:“沪案以后,周刊上常有极锋利肃杀的诗,其实是没有意思的,情随事迁,即味如嚼蜡。我以为感情正烈的时候,不宜作诗,否则锋芒太露,能将‘诗美’杀掉”。鲁迅此说有针砭时弊的背景。它反映了鲁迅“当先求内容的充实和技巧的上达,不必忙于挂招牌”(《三闲集·文艺与革命》) 的一贯主张,又反映了其对诗学原理的透彻认识。诗并非情感的发泄,而是情性艺术的表现。艺术自有法度规则。“感情正烈”之时,无暇顾及情性自持,艺术法度。探喉肆口,直吐快心,最不宜诗。英人华兹华斯虽说“诗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但同时也强调“它起源于在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十八世纪英国诗人论诗》)。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