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词
客词相当于一般所谓及物动词所带的 “宾语”。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 “有所用的动词,其影响不仅止于本身而有他事物来受其影响的,则所谓表词者,就要包括动词及客词而言。此种动词即所谓外动词,此种客词既然必在特种动词之下而后有,所以不是表词的主体,不过是一种附属品。例如 ‘曾参杀人’,‘杀人’ 是表词的全体,‘杀’ 是表词的主体,‘人’ 是 ‘杀’ 的客词。”又说: “有所用的动词,必须有两个客词,意义方才完全的,例如‘项梁乃教籍兵法’,句中 ‘教’是动词,下连带着两个客词 ‘籍’‘兵法’。第一个客词 ‘籍’叫做间接客词,第二个客词 ‘兵法’就叫做直接客词。”参见“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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