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冠小名
大名冠小名古汉语中的一种构词方式。即在表示个别事物的名称前面加上一个表示事物大类的名称,两者组合成新词。如“草芥”“虫螟”,“草”“虫”是大名,冠于小名“芥”“螟”前。大名冠小名的构词方式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小名所指事物为大名中的一类,如“鸟乌”,小名“乌”是大名“鸟”中的一类,不是仅指某一个体,前面“草芥”“虫螟”同此;二是小名所指事物为大名中的一个,如“医和”,是名叫“和”的医师,小名“和”表示大名“医”中的独立个体。又如“庖丁”,即名叫“丁”的厨师,“匠石”即名“石”的匠人,“师旷”即名“旷”的乐师。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卷三有“以大名冠小名例”,首次直接指明这种构词方式。 大名冠小名多出于先秦。大约西汉以后就不常见了,故有时会产生误解。如《礼记·月令》:“孟夏行春令,则蝗虫为灾;仲冬行春令,则蝗虫为败。”王引之《经义述闻》曰:“‘蝗虫’皆当为‘虫蝗’,此言‘虫蝗’犹上言‘虫螟’,……后人不知而改为‘蝗虫’,谬矣。”又如《易· 中孚· 彖传》:“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俞樾《古书疑义举例》曰:“《正义》引郑注曰:‘空大木为之曰虚,总名皆曰舟。’然则‘舟’、“虚”并言,‘舟’其大名,‘虚’其小名也。王(弼)注曰:‘乘木于川舟之虚。’此说殊不了。辅嗣(王弼字)徒习清言,未达古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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