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指动词
复指动词指在句中要求必须是表复数的名词充当施事主语的动词。李临定《划分句型的原则和标准》:“所谓复指动词,是说这样的动词要求前边必须是表复数的名词语充当主语 (施事,下同); 所谓非复指动词,是说这样的动词前边既可以是表单数的主语,也可以是表复数的主语。”如“双方交流人员” 中 “双方”是施事主语,表复数,“交流”是复指动词。
复指动词有的动词, 它所显示的动作行为要求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 (或相关者) 发生关系, 这样的动词称为复指动词。 如: “敌对的两支部队交火了。” “我们已共事十年。” “两件事情密切相关。” “大家交流了经验。”其中的 “交火、“共事”、“相关”、“交流”都是复指动词。复指动词的语法特点是:(a)要求和它联系的名词性成分所指数量必须是复数 (多数)。(b)有不少属于受限制动词(非自由动词),它们的组合变化形式受到某种限制。 如可以说 “我们曾经相遇过”,却不能说“我们在相遇呢”。(c)大多是双音节的,并且大多是书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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