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shànyì dì-sān rén〈名〉 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
善意第三人shànyìdìsānrén基于合法的目的,善意接受了无权处理人让与的财产或者处理的事项,而依法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人。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人民日报.1997.2.24) ◇ 所谓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从申请执行人处通过合法交易、无恶意取得执行财产的案外人。(人民日报.20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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