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将其拘禁在一定的处所。目的是为防止人犯逃避侦查、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先行拘留: ❶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❷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❸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❻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 ❼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之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被拘留的人犯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应当逮捕的,应在拘留的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内,应作出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应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批准。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执行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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