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理念与中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邹爱华+张燚
[摘 要]要贯彻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放理念,必须培养多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许多学者已经从涉外法律人才的素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等角度展开了一些研究,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但是在研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时,没有区别不同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高校可以考虑采用“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中级涉外法律人才。
[关键词]开放理念;涉外法律人才;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12-0022-04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许多学者开始重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掀起了一个研究高潮。虽然许多学者已经从涉外法律人才的素质、评价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角度展开了一些研究,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但是在研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时,没有区别不同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为了贯彻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放理念,高校需要反思我国当前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采用不同的模式培养各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例如,可以考虑采用“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中级涉外法律人才。
一、培养大量涉外法律人才是落实开放理念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中国不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几乎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进出口贸易联系。随着涉外贸易的发展,涉外商贸纠纷日益增多。根据统计,在2008-2010 年这3年时间内,浙江省宁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宁波市贸促会三者共办理了75 起涉外经济案件。此外,宁波市贸促会在此期间还处理了411 件国际商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众多,包括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德国、阿联酋、以色列等。[1]要想快速和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大量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遗憾的是,能够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法律人才在我国属于稀缺资源,很难满足我国当前的需要。21世纪初,能够独立完成一起反倾销诉讼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基本上没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办理反倾销案件时,基本上都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来合作或协助办案。[2]在我国,64%的涉外案件鲜有人问津,其原因就在于中国通晓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严重匮乏;目前中国律师行业所面临的情况是中国律师中 99% 的人仅在国内开展法律服务,而业务范围拓展至国外的律师只占1% 。另外,从律师业务量的分布来看,涉外业务在国内律师行业的整个业务量中所占份额很小。与此相联系的结果是,在海外处理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商事案件中,中方当事人胜诉的概率极低,海外仲裁案件的败诉率超过90%。以宁波市为例,根据宁波律师协会的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宁波市有律师事务所 100多家,注册律师2000 多名,但仅有不到30名律师能运用扎实的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等法律知识与外国客户通过外语商谈业务、进行合作交流、签订合同;其中,既能熟练运用外语又熟悉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惯例和 WTO 规则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另外,即使是用汉语审理案件,宁波海事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官不到 50 人。[3]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由于缺乏足够的涉外法律人才,中国企业到海外去投资往往面临众多困难以致成功率非常之低。而且面对涉外案件时,相关司法机关往往也无法独立完成一起案件,还需具备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协助办案。这种现象在各方面都比中西部发达的东部地区尚且经常发生,与东部地区相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例如,从2000年起,东盟连续1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然而精通东盟各国国内法的法律人才在广西极度缺乏,这无疑加大了广西与东盟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难度。[4]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哈萨克斯坦期间,倡议欧亚各国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使欧亚各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联系更加紧密;2013年10月3日,习主席在印尼访问时表示,中国将致力于加强同东盟各国的互联互通建设,同东盟各国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经济的五大理念,其中之一是开放理念。很显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的外向型经济,同时也要求中国贯彻开放理念。因此,不仅大量的外国企业会到中国投资,大量的中国企业也会走出去。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涉外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将不断扩大,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前景很好,潜力很大,容量不小,为涉外法律人才展现自己的才华提供了巨大的舞台。因此,贯彻开放理念,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需要大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二、中国当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来研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
一是从“英语+法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角度来探讨。21世纪初,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些社会形势的改变推动了英语人才需求的变化。基于此,教育部通过深入调查社会需求及我国当前英语教育的现状等因素,于21世纪初颁布了新的英语专业教学大纲。新大纲旨在培养针对21世纪国际化知识经济时代所需要的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宽广的知识面,具备较强的能力和较高的素质,掌握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英语人才。对此,新大纲对课程设置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在高年级阶段依旧需要继续学习英语专业知识,练好语言基本功,提高英语阅读和表达能力;同时也要深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广泛阅读,扩大知识面,提高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各方面全面发展,进而提高综合运用英语进行相关专业业务交际的能力。对于相关专业知识课程,大纲有明确的界定,即与英语专业相关的课程包括外交、管理、科技、经贸、新闻、文化、法律、教育、军事等人文专业知识课程。新大纲的发布促使国内许多高校为培养外语专业人才而调整人才培养模式,“英语+某一专业”的模式应运而生。国内一些政法类院校、外语院校或是综合性大学纷纷推出“英语+法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来培养外语专业的法律人才。
二是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角度进行探讨。2011年 12 月 23 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提出要加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突破口选在加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和实施,许多学者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角度探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主要探讨了涉外法律人才的素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等。
(一)涉外法律人才的素质
一是具有国际视野。涉外法律人才要求具备以下素质:首先在法律文化方面应当注重个人对他国法律文化的了解和掌握;其次在法律实践环境方面,涉外法律人才需要熟悉他国法律实践环境;最后在文化差异方面,涉外法律人才应该从全球的角度,本着客观和开放的心态审视各种法律文化,能够正确认识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从而能够尊重并包容不同的法律文化,在为涉外当事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做到不卑不亢、谦恭适度,态度和行为适当。二是需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掌握国际法律规则是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基本功,只有掌握国际法律规则的律师才具备为当事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基础知识。涉外法律人才需要掌握的国际法律规则是广义的,既要掌握办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所必需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也需要掌握国际公法;既要掌握各国立法、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议,还需要熟悉国际商事惯例;既要熟知国际实体法,也要熟知国际诉讼法。三是能够熟练运用外语。涉外律师要想有效地处理涉外案件,除了要掌握国际法律规则之外,还要掌握相关国家的通用語言,否则,无法有效地与法院、仲裁机构、对方律师或者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无法办理涉外案件。因此,一名办理涉外案件的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在精通英语的基础上,再掌握一门或者多门其他外语,这样的法律人才才能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拥有强大的竞争力。[5]
(二)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
有学者从比较法教学的角度探讨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的设置问题。该学者认为,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和公共外语是首先要学习的课程。在此基础上,要开设法律英语课,主要学习英美法律制度,最好从大学一年级开始上课,可以上两到三个学期,也就是从大学一年级下学期上到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法律英语课程与国内法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同步开设,同步学习。这样一方面能提高学生的外语能力,为学生直接通过全英文教学方式学习外国法律制度奠定语言基础;另一方面能增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为学生学习外国法律制度奠定专业基础。然后开设中外比较法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限定为中外民法方面的比较法课程,中外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方面的比较法课程可以列为选修课。将民法方面的课程设为必修课程,是因为虽然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有一些差异性,但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可比较性比较大;反之,将中外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方面的比较法课程列为选修课程,是因为这些制度属于公法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联系非常紧密,差异性很大,可比较性比较小。比较法的课程可以在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始设置。[6]
(三)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教学方法
国际法学是一门拥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内容庞杂的学科,为培养出优秀的国际法学人才,教学方法和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有学者就主张使用复合式教学模式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国际法学的教学方法,以学生为本是大多数教学方法的基础,复合式教学首先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作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中心;其次系统地、科学地优化、复合配置国际法学教学的主体、内容和方法;最后的结果是形成具有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教学模式或者方法。实际的做法是:
1.开辟“多主体教学”模式。通常我国的教学模式是一门课由一位教师来专门授课,这在中小学教育里或许利大于弊,但在高等教育中单一教师的授课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扩大他们的知识面。为打破这一局面,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安排除主要授课教师之外的其他主体对学生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这在国际法学方向的课程讲授中尤其适用。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可以由几个不同学科或是同一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教师共同讲授同一门课程;其二邀请涉外律师、国内外知名教授、从事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官、参与涉外事务的政府官员、外交官等涉外实务领域的专家在校内针对学生开设讲座、举办学术报告,抑或是组织个人访谈、庭审观摩等第二课堂,利用这些课堂教学外的方式来帮助学生学习国际法。各种类型的教学主体和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对国际法学的兴趣,由此便可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能使他们在学校期间就可以将国际法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达到多重教学效果。
2.设计复合式教学内容。国际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中其他课程的教学内容一样,都是来自于教学大纲以及根据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人为地圈定了教学内容的范围。虽然在这种模式下教师能相对容易地完成大纲所设定的教学任务,但对学生而言,却是将他们的知识面固定于书本之上,阻碍了他们的国际法学视野。因此有学者建议在选定相关课程领域内的先进教材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演进,不断扩大、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比如注重国内外成案研究、结合使用资料汇编等课程辅助参考书,特别是借助网络共享海外著名高校的公开课,从而可以更新教学内容,将最新的科研和实务成果吸收进来。
3.采用复合的多元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过程中,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和手段对国际法学这样一门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学科而言,是无法达到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的。因此,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过程中,除了采用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之外,还应当考虑采用其他的教学方法,例如,实践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疑案论辩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其他多元的教学方法和手段。[7]
(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模式
1.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模式。这种模式是采用“4 + 3”或“4 + 4”即国内学习4年加上国外学习3年或者4年本硕连读的方式来培养复合型的涉外法律人才。一般的培养方案是,让学生先在国内用4年的时间学习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力争做到能够熟练运用外语,掌握国内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用 3 到 4 年的时间到国外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攻读硕士学位。
2.研究生培养模式。这种模式是在研究生阶段将外语能力强的法学本科生作为备选力量,重点培养,培养出涉外法律人才。
3.涉外律师培训基地模式。这种模式是建立涉外律师培训基地,定期对律师进行外语和涉外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律师处理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案件的能力。同時,由政府提供资金资助,选派优秀律师到美国、欧洲和东盟等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者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强化律师的法学专业知识、运用外语的语言能力和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实战技能,提高其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8]
另外有学者总结了“英语+法学”复合型涉外人才的培养模式:①法学院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期间打好专业课基础,于大三大四阶段辅修英语专业,同时完成英语与法学两个专业的本科课程和学分,拿到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双学位。②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英语知识双语课程,由专门聘请的精通法律英语的教师给本院学生讲授。另外,还有两种是针对外语学院学生的培养计划:③学校法学院从本校大二大三英语专业的学生中进行招生,让他们在大三大四阶段转入法学院继续学习,用两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课程任务,修满学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④在外语学院开设“英语+法学”行政班,即从学生刚进入大学之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遴选,将被遴选的外国语学院以外的学生转入“英语+法学”行政班,由法学院和外语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毕业时可以同时获得文学和法学两个学位。[9]前两种的培养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后两种的培养对象不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
虽然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促进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的研究成果缺乏层次感,只是假定按照自己的研究成果就可以培养出满足实践需要的涉外法律人才,能够处理涉外案件的纠纷。但是,涉外法律人才应当是多层次、多类型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当不同,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不同的素质,采用不同的课程体系和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来培养。
三、大力培养中级涉外法律人才
(一)推进专业的融合度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一个学生如果能够同时学好法学和外语两个专业,这个学生就是一个复合型的人才。但其难点在于,按照一般的培养模式,学生很难同时学好两门专业。经常出现的结果是,“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成为一个两不靠的半成品,法学知识不如纯法学专业的学生,外语水平不如纯外语专业的学生。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两个专业的融合度不够。专业的融合度指的是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融合以创造出新的交互知识。然而对于大多数同时学习法学和外语的学生而言,这两门专业好比相互独立的“两张皮”,很难融合在一起,更别说创造出新的交互知识了。这种令人尴尬的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学生能力不足导致的,教师方面的不足可能才是最重要的原因。目前我国大多数教师只能通过汉语在自己精通的学科领域内授课,或是精通外语却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他们本身无法适应双语课程,更不用说用双语授课了。而且很多高校财政困难,无力聘请能够用外语直接授课的高素质复合型教师或专家。如此一来,学生被动学习到的必然是两门相互独立的学科知识。由此可见,解决师资问题是解决专业融合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高校若是想发展好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需站在历史的高度,在资金和政策上大力支持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调动学院的积极性,尽力招聘和使用既懂法律又能熟练使用英语的复合型高素质教师。这些高素质的法律英语教师除了国内知名的法律英语教师外,还包括外国法律专业教师或专家,甚至还能聘请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国内知名涉外律师和具有英语和法学复合背景的青年教师。还可以在本校挖潜,培养本校的高素质法律英语教师,通过遴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或者联合国等实务部门进行交流研修的途径来培养。
(二)合理设置课程
受教育部强制性课程设置规定的制约,“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课程除了本身的两大块学位课程(法学专业课程、英语专业课程)外,还有政治及其他课程和交互课程,负担较重。而且英语和法学的课程与英语专业和法学专业的课程大致相同,内容和课程数众多。在英语学习方面,课程设置相对较为合理,删掉了一些重复的或意义不大的课程;可是在法学专业知识学习方面,根据教育部核心课程的规定,法学专业必须学习16门核心课程,同时还需要学习一些选修课程,使得学生负担过于繁重。为了培养出合格的中级涉外法律人才,有必要建议教育部调整“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课程设置,鼓励各学校探索和创新,找到能有效培养“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课程体系。
(三)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精英意识
学校和学院都非常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将“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为精英培养。遗憾的是,许多学生和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没有树立精英意识。许多复合型人才模式培养的学生即使面临双重学业压力,也只以单专业的学生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检验自己;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像对待普通学生那样对待复合型人才模式培养的学生。意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任课教师和学生唯有树立精英意识,才能在实践中改变自己的行为。对学生来说,树立精英意识后,学生能够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产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探索研究专业问题,启发其创造性地融合外语和法学两个专业的知识;对教师来说,树立精英意识后,教师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学生,进一步认可法学和外语双专业人才的教育模式,接受人才培养的建议和意见,秉承更加负责任的态度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挖掘学生的潜力。[10]
四、结语
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讨论中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问题。本文认为,不管采用什么模式,单纯通过学校教育是不可能直接培养出高级涉外法律人才的,高级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在实践中通过人才自我培养而来;不管采用什么模式,单纯地在国内通过学校教育或者继续教育不可能培养出高级涉外法律人才,高级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到服务对象国工作和生活一段时间。基于这两点认识,本文认为国内目前的本科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定位于中级涉外法律人才,他们是未来高级涉外法律人才的候选人。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本文认为“法学+外语双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中级涉外法律人才最为有效的一种模式。为了培养出合格的中级涉外法律人才,我们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3] 张慧珍.必须重视涉外法律人才的引进与培育[J].宁波通讯,2011(19):96.
[2] 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422.
[4][5][8] 杨凤宁.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J].民族教育研究,2014(3):24-26.
[6] 章彦英.以比较法为切入点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J].高教论坛,2012(9):33.
[7] 张晓京.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142.
[9][10] 刘显鹏,张霄龙.“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之可行路径探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49-150.
[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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