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李晨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以彰武为例,现形成意见建议如下。
1、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7月,彰武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4515家,其中种养大户1025户,家庭农场3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165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家。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市级示范社21家、省级示范社20家、国家级示范社3家,农业部门培育市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5家,县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示范农场17家,省级示范农场14家。近年来彰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在增加,规模也在扩大,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社会化服务分工不断细化,加快了农业产业化步伐,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成员的收入,推动了小农户同现代农业的对接,在推动乡村产业兴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主要问题
(1)质量不高,带动力不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农户参与率较低,组织化程度不高。从产业结构看,从事种养业多,加工型、流通型的少。大部分合作社生产规模小,产业水平低;70%左右的合作社发挥的作用不大,很少开展合作业务,形同虚设;少数合作社只挂牌不合作,成为了事实上的“空壳合作社”,没能达到专业引领、团结协作、规避风险、共同致富的目标。从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初级产品多,产品附加值少,经营能力弱。农产品龙头企业自身生存步履维艰,很难发挥带动作用。
(2)运营管理不规范,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专业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调研来看,彰武绝大多数登记的合作社缺乏相关要件,流于形式,没有以合作名义开展生产经营,合而不作,内部管理和经营水平低。对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上,农口各部门、县社、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有指导规范的职责,部分部门仅对评定的示范社进行指导、规范,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自我成长,各监管部门各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没能形成合力。
(3)品牌意识不强,特色产品不突出。目前,彰武注册的农产品商标9个,包括苹果梨、苹果、大米等;绿色食品品牌包括大米、黑豆、花生米、地瓜等14个产品,仅有11个合作社(企业)进行了商标注册或认证,远没有形成“响当当,走四方”的局面。
(4)人才缺乏,科技支撑作用不强。6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头人一般由村组负责人和种养大户担任,靠经验行事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缺乏。特别是在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时代,经营方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5)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以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融资难现象较突出。大多数合作社自有资金都投入到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上,流动资金少,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奈之下进行民间融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融资成本,也增大了经营风险,个别企业已出现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维计。
3、意见建议
(1)明确主责部门,分类指导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及政策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一是建议分类培育管理新型经营主体,可以明确县社管理合作社,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农产品龙头企业;二是建议在县社或农业部门设立机构统筹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
(2)清理整顿,规范运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整顿空壳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种养大户严格标准,对龙头企业规范申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规范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
(3)培育产业,打造品牌。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和种养业生产水平,根据各乡镇各村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培育品牌产品,真正做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形成具有彰武元素的品牌。
(4)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发展成“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加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培养力度,进一步支持他们创办领办新型主体,同时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科技素质,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5)出台政策,大力扶持。针对新型農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出台财政扶持、加强基础设施、提升金融保险服务、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性的政策支持,培养大批名符其实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真正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动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农民致富。
(作者单位:123200辽宁省彰武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