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时代对电商企业的影响研究
王亦晓
摘 要:营改增是一项实现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双赢的政策,近年互联网贸易的迅速崛起,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纳税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行业和社会的关注。其“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的波及效应,税制上的大改革不仅是简单的“减负”而已,我们更应该看到这样一个大的系统的动态变革及国家政策的变化给我国电商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时代 ?电商企业 ?电子发票 ?C2C
一、引言
为深化税制改革,我国从2012年起试点“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直至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减轻了税负,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然而电商企业在这一轮的“营改增”中却面临发票管理和部分商品的界定问题,当然也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目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常见的有B2B、B2C、C2C等,本文则重点分析了后“营改增”时代对C2C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利润及税收筹划等方面的影响。
二、后“营改增”时代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当前的税收征管制度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纳税人类型界限模糊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扣税法,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法,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尤其电子商务贸易,产品和服务免去中间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使得很多原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会计、审计造假纷纷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电子发票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税收征管是以“一手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为纳税依据的,但是互联网经济及数字化贸易的兴起再加上现如今PS技术发达,篡改发票信息现象普遍,使得原始凭证难辨真伪,可信度大大降低,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大大提高。此外,很多电商平台会向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但一些企业的账目以及报销、抵扣环节需要纸质发票,这时就需要消费者自行打印;另一种情况则会将纸质发票以邮寄的形式递送给消费者。不论是自行打印还是邮寄,最终发票还是以纸质形式存在,电子发票存在的意义就显得十分渺小。
(三)数字化商品的界定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催生了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商品是指可数字化表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商品或劳务,如音乐、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使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的传播和交易,而实体媒介如图书杂志、磁带、光盘等正在逐渐减少甚至消失。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并规定对电商企业销售提供无形商品和服务征税,适用于增值税优惠税率。可见现行增值税法律鲜有对数字化商品或其分类进行明确界定的内容,目前数字产品交易还未完全纳入税收体系,无形中造成一种税收流失。
三、后“营改增”对电商企业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减轻纳税人税负
很多C2C商家,例如通过电商渠道经营服装、百货、饮食、娱乐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大都未超500万元,按照规定,这些商家可列入小规模纳税人范畴。“营改增”前,对营业额征税,流转次数多导致营业税的重复缴纳,税负繁重,“营改增”后,避免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并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低于原先营业税税负,税负大大减轻。
2、企业利润增加
进入后营改增时代加上电子商务的低门槛使得电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剧增,长期来看,营改增的变化直接影响价格结构。表2-1和图2-2显示2011-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的规模在增长速度却在放慢,可见我国电子商务已进入一个平稳增长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造的不断深入,围绕满足消费升级和民生服务的需求,电子商务服务也将不断深入,无疑说明了我国的内需一直在增长,内需的存在将拉动生产,实现企业获得利润从而改善人民生活的良性循环。
(二)不利影响
1、發票代开影响效率
很多小型电子商务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因此无法开具专票,找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或开具普通发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规模电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核算
由于税款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早在商品销售之前,税务机关就已经知晓了该商品的应缴纳的税额,既将税负风险通过“代收代缴”转移到销售者身上,又将实际税负通过“代收代付”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由此可见,实际收入=销售价格-增值税,为了增加收入,销售价格和增值税都会连同增长,为了不让销售价格的提高显得突兀,只好一再压低,因此增值税通过价格机制影响损益,体现在利润表上,就是会计利润被虚增。
四、电商企业征税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电商企业征税经验
就在中国电商产业蓬勃发展的时候,日本的电商却鲜有人问津。原因之一是日本人的工匠精神及线下实体业精致的人性化服务,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日本电商被“行会”和法律严格限制,根本无法通过逃避税等手段来达到低价的效果。早在1996年,日本通产省就成立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1998年,日本开始规范电子商务征税过程,杜绝偷逃漏税,强调税收公平;2000年日本就已发布了电子商务征税框架条件报告;同年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日本《特商取引法》有规定对年收入高于100万日元的网店收入征税,2015年开始对跨境电商服务全面征税。由此可见,日本电子商务的蓬勃迅速发展离不开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大力支持。
(二)美国电商企业征税经验
美国作为超级大国,电商规模和实力均居世界前列。2013年,美国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跨州征税,这削弱了网购的低价优势,同时体现了美国对电商征税的坚决态度。当地时间2018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在没有线下实体店的地方可以征税,这将给零售商们营造公平的竞争空间。
美国于2013年初强制推行电子发票,强制过程伴随着相应的制度保障,美国银行推出的EIPP系统是一个企业提交发票并在网上直接支付的过程,这使得整个开票到出票过程完全在税务机关的监视之下,这样一来也就基本杜绝了在电子发票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英国电商企业征税经验
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电商征税的国家,其税收政策以及各项规定始终与欧盟保持一致。2002年英国政府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制定了《电子商务条例》,包括对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要求、对网上商品和服务的描述、网上发布广告的要求、在线合同订立的原则、在线争端解决以及网上订单取消等内容。毫无疑问的是,英国线上销售环节要比线下实体销售环节更为严格和繁琐。
五、对策建议
(一)对电子商务全面征税
电子商务仍存在现实问题,如税收管辖权模糊、税务登记制度难以施展、课税凭证管理不易等。借鉴外国经验,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电子商务相关事宜及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相关征税细则,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税种、税率、起征点等合理区分、明确征税主体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的重要举措。至于C2C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
(二)规范纳税人身份识别标准进行纳税筹划
继续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市场监管,C2C电商企业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类型不存在孰好孰坏,但在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上对这两種类型纳税人采取了两种处理方法。因此企业在申请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结合国家政策、自身发展方向、外部宏观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该企业的纳税人类型。
(三)将数字化商品纳入征税范围
体现科技进步的数字化产品交易正在成为社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交易模式也越来越完善,将数字化商品交易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保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同时也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政府应当明确制定一个数字化产品税目以及课征的税率,将一些现在仍未列入征税范围的在线服务列入其中。
参考文献:
[1]伍辉念.“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业税收联动机制研究[J].财会学习,2018,(10):16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