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银行制度如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摘 要】 银行和企业是经济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银企关系在现代社会居于重要地位,但银企出现“双难困境”,加之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控制金融风险,银行普遍采取收贷、压贷等措施,打破了原有的融资均衡,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导致银企互不信任,违约风险加大,加快了区域性金融风险持续累积,对传统银企合作关系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 主办银行制度 银企关系 中小微企业融资
一、引言
近日召开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9年第二季度例会强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将是持续性政策目标,相关领导人表示当前监管层正通过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微融资的支持力度;在未来,政策层面将会对主要对接小微企业的中小银行提供更大支持,现有大中型商业银行也将朝着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转型,加强线下业务与线上业务结合等方式,逐步提升小微企业信贷余额比重。
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一季度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6.87%,比2018年全年该项利率(7.39%)低0.52个百分点。其中,五家大型银行一季度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是4.76%,较去年四季度下降0.13个百分点。而2018年3月到2018年末,全国小微贷款不良率从2.75%上升到6.2%左右。
综上,虽然中央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直以来都给予高度重视,但是在实践中,效果以及力度仍待加强。在小微企业领域,不仅获得间接融资的渠道比较困难,获得长期限的资本金更是难上加难。
二、主办银行制度的优势
所谓主办银行制度是指银企双方在一定机制的作用下建立起比较固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起银企之间稳定的包括提供信贷、信托担保、咨询服务、派遣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监管和治理等多方面关系。
这一制度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日本和德国,发展成熟于本世纪50、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总结来说主办银行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信息优势;,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选择风险,方便银行获取更多关于企业和企业主的“软信息”。因此,主办银行具有对企业的信息垄断优势,能更好的判断企业风险,作出合理的授信决策。(2)成本优势;对主办银行而言,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能够降低银行的监督成本。同时,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内部业务相互交叉,共享信息可降低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企业不仅能够以更低廉的利率获得银行相对长期的贷款,还能获得多种金融服务。另外,主办银行的规模和声誉为企业提供了无形的背书,帮助市场树立起对企业的信心,也能降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成本。(3)抗风险优势;一方面,混业经营的模式保证了银行资金来源广泛,分散了銀行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以及银行和企业间的产权联系让银行更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企业陷入困境时银行会在判明风险的基础上提供合理帮助,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早在 1996年,我国出台了 《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在国企中进行主办银行制度试点。但当时银企双方均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主办银行制度无疾而终。直至目前,主办银行制度在我国推行的结果差强人意,但在不可否认主办银行制是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开展信用贷款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信贷管理制度下 “羊群效应”和“搭便车”现象不仅影响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并放大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主办银行制度下,减少了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部分企业的贷款模式由抵押贷款转为信用贷款,有效满足了小企业融资需求。主办银行基于信息对称具有动产抵押管理上的优势,有利于开展动产相关融资创新、降低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引导信贷投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在当前信贷管理模式下,银行竞相追逐优质客户,导致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形成产能过剩。在主办银行制度下,主办银行能较全面掌握企业资金运用和投向等信息,有助于将金融资源配置到符合政策导向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优化信贷结构。
四、构建主办银行制度的政策建议
要发挥主办银行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就应对原有的银企关系进行改善。当前,应对融资困境,国内很多地方积极开展了新型主办银行试点,如湖北、山东等省份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了“一对一”银企合作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着重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领域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制度最大的优势是通过建立稳定、单一、可控的银企关系最大限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实现增信与融资的双促进,因此应在信息不对称最为严重的小微企业领域率先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二)建立主办银行激励约束兼备的银企合作机制。一是明确银企双方进入机制。在“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上,银行和企业自由双向选择,基于准入门槛协商确认主办关系,明确双方责权,约定银企关系由多头到“一对一”的过渡安排。二是完善银企双方退出机制。实施渐进式的企业退出机制,通过逐渐降低贷款可得性和授信额度,并约定“一对一”关系解除缓冲期的对冲安排,防范道德风险。
(三)完善主办银行制度运行的配套政策支持。人民银行、银监及财税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是充分运用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措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主办银行制度,构建银企关系。二是充分发挥央行面向小微融资的定向工具对主办银行发展的支持作用,例如小微专项金融债、再贴现等;符合支小再贷款规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若实施主办银行,进一步提高支小再贷款的规模;三是优先在实施主办银行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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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婷,女,汉,籍贯:湖南邵阳,研究生在读,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