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王敏++寇枫阳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逐渐扩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使得其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和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计算公式以及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财政转移支付的管理不完善、监督不全面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因此,想要充分发挥和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在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使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整和有效。
关键词:转移支付;财政平衡;对策
一、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小财政大金融的策略,国家致力于促进市场的自由化发展,支持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又要考虑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所以整体政策上受其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能力也就非常小。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不到11%,不足发达国家平均的1/3。财政收入的减少,必然使财政能力收到一定的限制,中央政府也就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转移支付。而与之同时,我国的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为了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宏观调控力度,就需要有一定的较大的转移支付规模。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却无法达到这一规模,转移支付能力的不足,地区经济的平衡很难凭借地区自身的发展来弥补和缩小差距,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而成为当前应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二、 我国缺乏专门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法。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规范使得在实践中,临时性决定或者是存在“熟人”带动地区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转移支付形式不合理。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很小,而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大,从而难以达到通过转移支付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各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均等化的目标。最后,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的安排和管理,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接受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法律配套措施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使用该资金的法律规范和统一明确的财政支付的程序运行机制。往往在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到达地方后,只是政府部门出面接受,对于资金的流向和具体使用都带有很强的随意性。而地方财政,尤其是省级一下的政府财政,多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谋求发展,资金使用的浪费和盲目,就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很大程度上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并且减少真正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需求取得的机会,不利于平衡发展地区经济。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对策
(一)加强对充分利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我国的转移支付规模较小,根本原因是国家经济的发展,那么促进国家的快速发展是首要的。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一时是难以改变的,在没有办法改变部分地区对国家财政支付的依赖的情况下,就要充分利用转移支付的资金,现实中存在的“随意性”的支付和“盲目性”的转移支付,需要建立严谨的转移支付问责机制和监管制度,保障有需求的地区,财政紧张的地区及时有效的利用中央财政补助来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的充分利用等同于最大化最优化的促进资源配置,一定程度的扩大了转移支付的规模。
(二)建立系统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需要规范分配依据,引入人口数量、辖区范围、人口密度、自然环境等不易被人为控制的客观因素,设置权重和比例,用科学的公式取代认为分配。另一方面需要设置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负责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修订、相关因素数据的收集和计算,统筹管理中央各部委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避免资金安排的随意、分散、交叉和浪费。调整优化转移支付模式,政府间转移支付有两种形式,上下级的纵向转移支付和同级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采用的事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稳定性不够,也是中央财政负担较大,所以我们可以学习部分西方国家的经验,逐步加大横向转移支付的力度,让地区之间相互帮扶发展,用横向转移支付解决经济落后地区财力不足的问题。这样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简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
(三)完善地方转移支付配套措施。配合国家财政转移的立法规范,地方政府也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便更好的接受和使用转移支付的资金。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专门处理财政转移事宜。负责申报中央财政款项的全过程,材料的整理收集、财政资金的接收使用等等一些列的管理安排工作,同时确立制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使部门之间相互牵制,达到转移支付资金最大化最有效的利用,以此来减少地方对财政资金的滥用和随意性,也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M]. 法律出版社, 2014
[2] 沈加佳.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财经大学 2013(12)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逐渐扩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使得其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和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计算公式以及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财政转移支付的管理不完善、监督不全面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因此,想要充分发挥和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在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使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整和有效。
关键词:转移支付;财政平衡;对策
一、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小财政大金融的策略,国家致力于促进市场的自由化发展,支持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又要考虑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所以整体政策上受其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能力也就非常小。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不到11%,不足发达国家平均的1/3。财政收入的减少,必然使财政能力收到一定的限制,中央政府也就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转移支付。而与之同时,我国的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为了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宏观调控力度,就需要有一定的较大的转移支付规模。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却无法达到这一规模,转移支付能力的不足,地区经济的平衡很难凭借地区自身的发展来弥补和缩小差距,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而成为当前应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二、 我国缺乏专门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法。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规范使得在实践中,临时性决定或者是存在“熟人”带动地区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转移支付形式不合理。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很小,而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大,从而难以达到通过转移支付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各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均等化的目标。最后,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的安排和管理,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接受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法律配套措施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使用该资金的法律规范和统一明确的财政支付的程序运行机制。往往在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到达地方后,只是政府部门出面接受,对于资金的流向和具体使用都带有很强的随意性。而地方财政,尤其是省级一下的政府财政,多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谋求发展,资金使用的浪费和盲目,就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很大程度上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并且减少真正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需求取得的机会,不利于平衡发展地区经济。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对策
(一)加强对充分利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我国的转移支付规模较小,根本原因是国家经济的发展,那么促进国家的快速发展是首要的。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一时是难以改变的,在没有办法改变部分地区对国家财政支付的依赖的情况下,就要充分利用转移支付的资金,现实中存在的“随意性”的支付和“盲目性”的转移支付,需要建立严谨的转移支付问责机制和监管制度,保障有需求的地区,财政紧张的地区及时有效的利用中央财政补助来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的充分利用等同于最大化最优化的促进资源配置,一定程度的扩大了转移支付的规模。
(二)建立系统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需要规范分配依据,引入人口数量、辖区范围、人口密度、自然环境等不易被人为控制的客观因素,设置权重和比例,用科学的公式取代认为分配。另一方面需要设置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负责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修订、相关因素数据的收集和计算,统筹管理中央各部委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避免资金安排的随意、分散、交叉和浪费。调整优化转移支付模式,政府间转移支付有两种形式,上下级的纵向转移支付和同级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采用的事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稳定性不够,也是中央财政负担较大,所以我们可以学习部分西方国家的经验,逐步加大横向转移支付的力度,让地区之间相互帮扶发展,用横向转移支付解决经济落后地区财力不足的问题。这样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简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
(三)完善地方转移支付配套措施。配合国家财政转移的立法规范,地方政府也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便更好的接受和使用转移支付的资金。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专门处理财政转移事宜。负责申报中央财政款项的全过程,材料的整理收集、财政资金的接收使用等等一些列的管理安排工作,同时确立制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使部门之间相互牵制,达到转移支付资金最大化最有效的利用,以此来减少地方对财政资金的滥用和随意性,也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M]. 法律出版社, 2014
[2] 沈加佳.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财经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