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过程中的多重线索
关键词 英国,教派,议会,君主立宪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9)23-0052-07
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九年级世界历史教材已经推广使用。这一版本世界历史教材的优点十分显著,譬如用一个单元补充了此前几乎被忽略的“封建时代的欧洲”。另外,比较的思路贯彻全书,不仅体现在精心设计的单元主题之间,还体现在课后习题中。其他优点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上册第17课“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沿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学界经历长期沉淀的经典叙述线索:议会与国王斗争。这一叙事方法继承了辉格史观中的宪政史思路和马克思主义史观中的阶级斗争史思路。不过,由于受到篇幅的限制,英国都铎和斯图亚特两朝约两百年的政治史被高度提炼。鉴于此,本文补充几点背景知识,以帮助学生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过程。
从较为宏观的层面来看,近代英国的政治史是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多重王国的状态走向统一王国的历史。
都铎家族是来自威尔士的贵族,都铎君主的统治大幅度加强了威尔士与英格兰的关系。在13世纪末,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征服威尔士,使之成为自己的私人领地。此后,历任王储都被封为威尔士亲王。亨利七世(1485—1509年)建立都铎王朝,成为来自威尔士的首位国王。因在战场取得王冠,或者在威尔士的强势统治习惯等原因,亨利七世采用强势的统治方式,树立了专制之名。亨利八世(1509—1547年)继位后,对威尔士的地位做出了重大调整。在1536年,他颁布法令,将威尔士并入英格兰,意在建立统一的王国,共享相同的法律。此后,威尔士成为英格兰王国的行政区,并划分选区,选出代表进入英格兰议会。这一法令在宗教改革期间颁布,与宗教改革系列法令一同被视为亨利八世加强集权的证据。都铎王朝因为前两位君主的统治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被视为专制政权。现在这一观念已经得到修正。刘新成先生曾专门撰文质疑都铎政体专制说,认为都铎君权虽然得到恢复和加强,但并未能逾越法律。①此外,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的统治方式就不是专制的,而是兼具君主制和共和制特点,被称为“君主共和国”。②在君主加强权力的同时,议会的权力也在增加,这是英国现代政权建立过程中的显著特点。
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成为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1603—1625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变为“共主王国”,各自的行政系统互不统属,相互独立。詹姆斯一世的“君权神授”思想十分有名,几乎成为他的标签,在课本中亦有介绍。其实,君主由神授予统治权力的观念是十分常见的,在中西方历史上的许多思想流派中都可发现。詹姆斯一世的“君权神授”思想确有特别之处,不过不是强调君主由神授权,而是其论证方式,即用圣经教义和古典政治学资源来论证君权神授。①由信仰源自圣经的真正基督教教义可见,詹姆斯一世是信仰新教的,而非天主教。后者是常见的误解,因为天主教是君权神授观念的最坚定支持者。两者宣称此观念的侧重点是相反的,詹姆斯一世意在强调君主权力的神性,天主教意在强调君主权力对教皇所代表神权的附属性。
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苏格兰强迫推行英格兰祈祷书的做法,激起苏格兰的强烈抵制,爆发“主教战争”。苏格兰军队进入英格兰北部,查理只能求和赔款。外部压力激化了内部的怨愤,终于引发英格兰内战。由于反抗国王的相同立场,内战爆发不久,英格兰议会便与苏格兰议会结成神圣同盟。将此结盟称为“神圣”,意在宣称追求真正的信仰之目的。國王在战场上彻底失败,议会军队中兴起一批具有强大战力的清教徒官兵。这就是英国陆军的起源。清教徒因个人信仰笃定,严格自律,表现出坚决的战斗意志。由于担心清教派官兵的力量失控,同盟议会中的保守议员转向与被俘的国王议和,并主张解散军队。在从苏格兰集结的勤王军队被击溃后,清教徒官兵决定彻底追究国王发起内战的罪责,以告慰牺牲同胞和确认自身信仰之正义。紧接着,军队清理了下院中持异见的议员,审判国王,解散上院,建立共和国。苏格兰议会并不认同处决查理一世的做法,宣布查理一世之子为苏格兰国王。1652年,奥利弗·克伦威尔用武力强行将苏格兰并入共和国。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使苏格兰恢复独立。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苏格兰议会接受了威廉三世与玛丽女王。尽管有支持詹姆斯二世的“二世党人”持续活动,但在1707年两个王国正式合并了。
爱尔兰同样是在亨利八世加强集权的背景下,被加入英国现代政权的建立进程之中。1541年,亨利八世将爱尔兰从领地提升为王国,与英格兰王国共主。亨利此举意在避免爱尔兰受大陆天主教国家渗透成为反英基地,因为爱尔兰居民大多是天主教信徒,其信仰基督的历史比英格兰早了160多年。此后,爱尔兰果然深受西班牙天主教的影响,间断性脱离英格兰国王的统治。爱尔兰天主教徒叛乱成为持续影响英国政局的顽疾。伊丽莎白一世也曾对爱尔兰发动残酷的战争。1614年,詹姆斯一世曾通过新建新教徒选区的方式,改变天主教徒在爱尔兰议会中的多数派局面,但仍然没有实现宗教改革以及对全岛的实际控制。新教移民驱逐土地原主,成为统治阶层,颁布针对天主教徒的刑法。这种歧视性的统治方式,使天主教徒的怨恨积深。
1632年,查理一世任命斯特拉福德为爱尔兰总督。斯特拉福德到任爱尔兰不久,这个麻烦不断、耗费钱财的小国,就变成了国王财富和势力的来源。他建立了一支军队以驱逐海盗,整顿吏治提高政务效率,制定严酷的律法镇压不服从者。治安得以维护之后,经济和贸易开始复兴。仅四年时间,斯特拉福德就使爱尔兰的关税翻了一倍。但是,斯特拉福德的专制统治引起了普遍的怨恨,他最终在1641年被议会弹劾处死。几个月之后,爱尔兰爆发大规模叛乱,成为英格兰内战的触发因素之一。在内战时期,爱尔兰一直站在国王一边与议会为敌。1649至1653年,奥利弗·克伦威尔对爱尔兰进行了血腥的征服,将其并入共和国。这成为克伦威尔一生最大的污点。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爱尔兰恢复到内战之前的独立状态。“光荣革命”之后,爱尔兰的归属问题以威廉三世(1689—1702年)在1690年博伊恩战役的胜利得到解决。1641至1653年和1689至1691年两个时期的残酷战争,使17世纪成为爱尔兰历史上最血腥的世纪。
查理二世在《布列达宣言》中,曾经承诺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不久之后他就食言了,陆续颁布了被称为“克拉伦顿法案”的系列立法。依据作为其中之一的1662年划一法案,英格兰和威尔士恢复了安立甘教信仰。随后,超过2000多名拒绝对该法令规定的祈祷书宣誓者被解除公职。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情况与此相似,先后规定了安立甘教的官方地位。持不同信仰者对这些干涉政策尽管感到厌憎,但是并未受到严酷的打击。在英国各地,信仰自由都得到了一定限度的宽容。1688年的宽容法令,将信仰自由正式赋予了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不过,天主教徒为获得相应自由,继续忍耐了一个半世纪。
如果仅从议会与国王斗争的线索来看待内战前后的历史,那么就很容易得到一个错误的印象,即议会一直是专制权力的死敌。其实,议会有多种面相。即便是单一个体的国王,也极难保证在位时期政策立场一成不变,更何况是包含四五百人的议会了。让情况更复杂的是,每一届议会的议员都是重新选举的,两届议会的议员不会完全重合。所以,议会不可能一直与国王对抗,也不可能一直持宪政立场。
(一)合作的议会
在历史上,议会与国王的合作是远多于对抗的。若非如此,内战就会是一种常态,和平反而成了难得的例外。事實恰恰相反,内战并不经常发生。国王拥有召集和解散议会的特权。如果发现议会桀骜不驯,国王可以解散议会。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都曾多次这样做。查理一世就创造了一个长达11年的“无议会统治”时期。这些措施都降低了不合作的议会存在的概率。
宗教改革议会就是合作的议会之典范。国王与议会在这一时期的合作做出了史无前例的决断——将英格兰教会从罗马教廷的控制体系中独立出来,在英格兰全面排斥教皇的权力。亨利八世成为英格兰境内教俗两界的最高权威。1542年在处理“费勒斯案”时,他曾公开对议会说,“朕在任何场合都不似在议会中那样高高地屹立于王位。在议会中,朕是首脑,你们(议会两院)是四肢,我们结合在一起,组成了国家”。①亨利八世此说并非浮夸之词,而是出于亲身感受,议会的支持使国王的权力达到了最高的境界。在后一句话中,亨利八世描述了英格兰在向民族国家转变时期国家主权的建构方式,即国王与议会两院结合在一起。亨利八世在此处用身体比喻政权意在突出首脑和四肢之间是紧密结合的整体,而不是后来詹姆斯一世所强调的国王作为首脑的主导地位。因此,亨利八世才会以身负为国王服务之责为由,赋予议员免受逮捕的豁免权,释放了费勒斯。在亨利八世治下,议会与国王之间的合作是绝对的主流,议会辅助国王达成心愿,国王也不忘投桃报李。议会与国王合作并不意味着议会屈从于国王,以及议会权势的衰落。传统观点将都铎王朝视为君主专制时代,并不准确。在这一时期,议会的权力和议员的特权都有显著增加。②议会与国王一样,也宣称代表英格兰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构成英国主权。此种主权构建方式从宗教改革开始,到“光荣革命”时期得以稳固,延续至今。
伊丽莎白一世治下,一向被认为是议会与女王对立和斗争的时期。女王自己曾略带沮丧地慨叹,在她父亲的时代,“议会是政权内部团结的展示场所”。③言下之意,女王期望自己的议会也能如此。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女王往往处于被围攻的孤立境地。议会与女王的分歧主要在三个方面:宗教改革问题、王位继承人问题和特许经营权问题。对于宗教改革问题,议会中渐增的清教势力要求继续深入改革,女王却不愿意采用激进的宗教政策以避免国家再次被撕裂。王位继承人问题与女王个人婚姻问题纠缠在一起,议会希望有合法的新教继承人,从而避免王位落入天主教徒之手,以至于威胁到宗教改革的全部成果。女王则以婚姻问题纯属个人私域为由,拒绝议会干涉。特许经营权包括专利权和圈地权。议会反对女王授予个人或团体的专属经营权和政府提出的禁止圈地法案,其实质是反对政府对自由经济的干预,使更多的人能自主参与经济活动并获取收益。在这些分歧中,女王总是以国王特权为由禁止议会干涉和讨论,又引发出议员对自由讨论权的关注,从而将宪政问题推向台前。对于议员反抗女王的初衷不能简单归结为议员个人利益得失。否则,面对身陷囹圄的威胁,议员恐怕更大概率选择保持缄默,而不是执著地冒犯女王了。议会尤其是下院常常自诩代表人民、国家甚至女王的利益,从而将其所反对的女王的特权视为人民和国家利益的威胁。女王也认为议会咄咄逼人的事务多属“国家事务”(matters of state),而她认为议会无权在这些领域指手画脚。最终,问题指向了议会与女王谁真正代表人民和国家。17世纪的内战也是在此问题的背景下发生的。
伊丽莎白时期议会与女王的分歧和斗争,不是“三位一体”政权模式失灵的证明,反而是其有效运作的佐证。在法令生效之前的激烈争论,正是在抵消激进政策可能带来的潜在政治风险,这并不削减法令生效之后的权威。伊丽莎白与议会两院都没有否认当前政权模式的合法性,双方在决策过程中表现出的真诚和谨慎为英格兰带来了近半个世纪的政局稳定时期。英格兰人的团结在外部击溃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在内部挫败了苏格兰玛丽王后的篡权阴谋。若没有这些分歧的检验,一直都如亨利八世时期那样国王的意愿与议会的预期一致,那么“三位一体”政权模式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伊丽莎白曾经斥责下院议员,“在我父亲活着的时候,你们就不敢这样做”,而西班牙大使对此情况的评论是“女性政权的内在弱点”。①伊丽莎白和西班牙大使似乎都低估了议会参与政权的决心,也没有洞悉宗教改革的真正意义。若参考查理一世的结局,这一点就更明显了。另外,在以上所述这些分歧之外,女王与议会达成共识的议案更多。正如刘新成先生恰当的提醒,“其主流乃是双方的合作,否则便难以解释多数议案(不管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普通议员)都能顺利得到通过的事实”。②可见,虽偶有分歧,但伊丽莎白时期的议会仍是在合作的氛围中良性运作。
(二)专制的议会
我们已经习惯了将国王视为专制政策的施行者,如亨利七世专制、詹姆斯一世专制和查理一世专制等等,对议会的专制很少了解。专权和专制不过是统治方式,并不专属于某一种政体类型。议会不但会专制,而且更甚于国王专制。
议会专制的事实是从内战爆发开始的。当国王离开伦敦与议会两院分道扬镳之后,“三位一体”的政权模式就瓦解了。1642年3月,议会宣布:“在这危急关头,尽管国王拒绝签署,但由两院通过的军备法令对臣民仍有约束效力,臣民须遵守王国的基本法律”。③虽然议会的出席人数不足一半,在国王拒绝签署法令的情况下,议会仍然宣称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因为处于备战的特殊时期,议会专权的事实往往被谅解和忽视。自此以后,议会在集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1648年底,战场胜局已定,军队清洗了下院中的持异见者,将议会的集权推向巅峰。“残余议会”的合法下院议员只有不足原数的一半,定期出席者只有60名左右,被托马斯·霍布斯认定为寡头政权。“残余议会”在一个月之内就完成了审判和处决国王,又在一周之内宣布废除上院和君主制。由此可见权力集中对政权结构影响之快、之大。“残余议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实现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合一。在处决国王的问题上,议会达到了集权的顶点。支持此决议的议员人数(43人)刚刚满足决议生效的法定最低线(40人)。参政者数量临近最小值,權力也就趋近最大值。
处决查理一世后,共和国在整个欧洲处在舆论的漩涡,承受着巨大的外交压力。欧洲主要国家纷纷支持斯图亚特王室夺回王位,参与对共和国的敌对行动。共和国能够在一系列内外战争中存活,主要归功于军队的战斗能力,尤其是迅速建立起来的强大海军舰队。当然,这些强大战力都是以议会筹集军费的能力为前提。月度财产税尽管后来因受抵制每年收入降到100万镑以下,但是从1648到1653年平均年度收入仍高达140万镑,高于查理一世一个年度曾获得的最高收入。④此外,消费税还能够每年带来35万镑的收入。议会筹款也受益于军队的协助。强大的军力不但能够帮助议会征税,还可以帮助没收王党分子的财务。⑤在舆论方面,残余议会及其激进政策没有赢得广泛支持,反而饱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舆情之恶化迫使议会采取严厉的言论控制手段。这是任何专制政权的必备策略。1649年7月,议会颁布叛国罪法令,将古老的叛国罪概念中的“构想”犯罪行为做了大范围延伸。这个法令判定的犯罪行为十分宽泛,甚至连说某人不是军官,不是士兵,不是军队成员,都会被援引“在军队中制造骚乱”视为叛国罪行为。9月,议会颁布了更严厉的禁言法令,规定没有议会的许可,禁止出版任何书、小册子、文章、宣传页,甚至新闻简报,而且作者、出版者和售卖者都要追究责任,甚至购买者如果不在24小时内揭发也要被问责。①这种控制程度是英国历任国王都不曾做到的。
比议会的专制政策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这种统治没有尽头。按照1641年法令规定,只有议会自己同意,才能解散。议会显然没有放弃权力的意愿。1653年1月,军官会议与国务会议达成共识,即新议会应该被选举。②不过,因为担心一个完全自由选举的议会可能会推翻共和国,恢复查理之子的王位,所以军官建议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免这种结果。议会提出的方案是,所有现任议员保留议席,不进行新选举,并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查新选议员是否该被排除在外。按照这个方案,残余议会的议员将成为永久议员,而且再也不会有普遍选举了。更重要的是,这个核心的委员会将会架空议会,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军队坚决反对这个方案。当得知议会正在匆忙讨论这个“不朽法案”时,克伦威尔带领火枪手解散了议会。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建立过程经历了160年(1529—1689年),“三位一体”的政权模式从宗教改革时期初创,经内战时期畸变,到“光荣革命”时期定型。在此期间,以国家名义的中央集权一直是主要线索。国王以血统和特权主张国家主权,议会以代表人民主张国家主权,两者是对同一时代主题的回应,最终以合作和妥协的方式达成制度方案。英国从多重王国状态走向联合,多重宗教信仰得到宽容(天主教除外)。现代英国的中央集权最终是以议会为平台通过人民代表参与和协商的方式实现的,因而带有显著的民主色彩。
在现代政权的建立过程中,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不但各自产生分裂引发内战,而且三者之间也爆发了战争。这些战争的数量、频率和规模以及影响远远超过了英格兰国王与议会之间内战的解释范畴。英国学术界现在通常称之为“不列颠内战”。这些战争发生的具体原因复杂而多样,无论以何种名义,战争都是残酷和血腥的,战争和杀戮总是人间悲剧。所以,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才弥足珍贵,这也是1688年这场不流血的政变被冠之“光荣革命”的原因。
英国被称为“议会之母”,原因在于其议会制度已经传遍世界,成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不过,议会并不必然代表民意,也不必然具有民主属性。一旦条件允许,议会也会施行专制。而且,作为国家主权建立者,议会是以民主参与的方式实现中央集权的手段。也就是说,议会本身并不排斥集权,而是以集权为目的。因此,议会的集权和专制与国王的集权和专制一样危险,同样应该谨慎对待。
【作者简介】陆连超,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世界史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欧中世纪史、近代史。
【实习编辑: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