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历史见证

    张吉舜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农村改革初期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生产队跟社员签订的农副业承包合同,作为农村改革的历史证物,具有重要的档案文献价值。笔者从民间收集到的这套山西省晋东南地区长子县鲍店人民公社东街大队(今长治市长子县鲍店镇东街村)农副业承包合同,签订于1980年12月,分为农业合同和副业合同两部分,共计149份。农业合同以户为单位,其中第一生产队25份、第二生产队26份、第三生产队25份、第四生产队28份、第五生产队17份;副业合同28份,包括木工、铁业、运输、轴承、油漆、理发、油房、园地、做零工等专业承包内容。这套农副业承包合同产生的背景及其内容,反映了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合同产生背景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认为全党必须集中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并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1979年3月12日至24日,刚成立不久的国家农委组织召开七省三县农村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三中全会精神,集中讨论了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同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将试行草案中的“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1]给农村部分地区实行包产到户开了一个口子。包产到户由暗转明,引发了全国性的大争论。为了进一步澄清思想、统一认识,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央75号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以利于动员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做好工作,发展农业生产。在这份文件中,提倡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认为这种生产责任制,较之其他包产形式有许多优点,提出“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对于少数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同时,对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區,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2]

    山西省长期以来受“农业学大寨”运动影响严重,在全国率先推行普及学习大寨县活动,全省有一万四千多个生产队过渡到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3],兴修了一些脱离实际的工程,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的现象。1979年3月,山西省委举行扩大会议,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农业学大寨的教训,讨论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1980年10月,山西省委传达中央75号文件精神,提出今冬明春各级党委一定要把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当作一个中心环节来抓,哪个队采取哪种责任制形式,要让群众自愿选择,不搞“一刀切”。在此前后,《人民日报》对山西省吉县东庄生产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进行了宣传报道。到1980年末,山西省全省121895个生产队中,有55422个实行了小段作业定额计酬,占生产队总数的45.5%;有59737个实行了包工包产联产计酬,占生产队总数的49%;有6736个实行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占生产队总数的5.5%。[4]晋东南地区长子县鲍店人民公社东街大队的农副业承包合同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在这套农副业承包合同的第一段文字中也明确写道:“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7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坚持农业集体化的正确方向,加速农业发展。为此,甲乙双方特定如下条款,共同执行不得违反。”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农村改革初期,广大农民发挥首创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推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三包到组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生产责任制形式。从东街大队的农业承包合同来看,该队实行的是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所谓统一经营联产到劳,是指生产大队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制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生产队统一按劳分配,统一种植计划,统一耕种,统一投资,统一使用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实行定劳力、定地段、定产量、定分工、定投资,超产奖励的“五定一奖”制度。

    东街大队农副业承包合同由生产大队制定,生产队和社员签订。按照《专业承包农业合同》的约定,生产队承担的事项包括耕耙土地、肥料、种子、农药、牲畜和大中型农具。社员必须在生产队领导下,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分配。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转让,不准雇工剥削,不准荒芜土地、不准破坏水利设施和大中型农具。社员除承包土地投工外,还要主动向生产队投够全年应投工数,如欠工,须交劳务款。社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交出所承包的产量,凡到期完不成所承包产量、谷草者,生产队有权采取强制经济措施迫使其交出,情节严重者,上交大队经济领导组和上级经济法庭处理。承包时间自1980年12月1日至1981年12月30日止,合同期一年。承包合同须严格执行“五定一奖”制度,以第三生产队王元珍签订的合同为例,一是定劳力:有王元珍、王云则等劳动力5人;二是定地段:承包土地36.5亩,包括3号机井、场北等4个地块;三是定产量:年总产量为13928斤,其中玉米4275斤、间作大豆368斤、谷子3025斤、红高粱4700斤、山药蛋1560斤;四是定分工:王元珍种植玉米,王云则种植谷子等;五是定投资:种子1031斤(含山药蛋种780斤)、化肥148元、农家肥78元;六是奖励制度:全奖全赔。与农业承包合同不同,副业承包合同的经营性质属于个人或多人合作包干,承包者按合同约定向生产队缴纳相应款项,自负盈亏,合同期一年。

    在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中,生产队根据生产需要和社员个人劳动能力、技术专长进行合理分工,有利于解决集体生产同家庭副业之间的矛盾,减少了以往社员和干部之间因为派工和工分问题发生的矛盾,初步纠正了生产指导中的主观主义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承包合同中的全奖全赔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副业生产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在这套农副业承包合同期满后,1982年颁布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肯定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东街大队跟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一样,开始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由此,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99.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547-548.

    [3]山西省农业合作史编辑委员会编.山西农业合作史大事记卷[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7:204.

    [4]郭展翔、杨五云.山西农业志[M].太原: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7:111.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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