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底层渔业开发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浅析

    刘丹阳 尚福华 宫民

    摘 要:海洋底层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启动深海渔业商业开发等新兴海洋产业的必要条件。深海渔业国际法规体系在实施方式上不断变革,各国履约方式渐进更新,区域渔业组织决策参与度提升,国际社会对IUU 捕捞活动的监管更加侧重。近年来中国不断强化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履约及海洋渔业执法能力建设,为海洋底层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海洋底层生物;生物多样性;保护

    1 海洋底层生态环境

    1.1 海洋底層资源物种特点

    典型的海洋底层资源物种是海底植物和底栖动物,大多数海底植物和底栖动物与近海浅水物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海底植物和底栖动物大多生长在海底山脉、海脊系统、大陆坡之上,生境脆弱;海底植物和底栖动物生长周期长,成熟缓慢,生命周期跨度大;大部分海底植物和底栖动物干物质含量低,肉质松软,食用经济价值较小。

    1.2 深海渔业活动对脆弱海洋底层生态系统的影响

    联合国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在《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中指出:深海具有潜在的生态保护利益,因为海洋底层脆弱的生态系统为资源物种的商业开发提供基础评估信息,以深海底层和底栖物种为目标物种的捕捞作业,会对海洋底层生态群落产生直接并深远影响。

    2 海洋底层渔业资源开发公约框架

    海洋底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则在深海渔业管理研究中备受关注,联合国大会自2004年起迄今每年均通过一个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决议。联合国粮农组织针对公海渔业制定了一系列全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公海渔船遵守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准则》、《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港口国措施协议》。其中《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公海渔船遵守协定》和《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港口国措施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准则》起指导作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主要从技术层面着手解决公海深海渔业对脆弱海洋底层生态系统的影响,例如《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要求各国及相关自然资源国际组织通过相关措施减少深海渔业活动对海洋底层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3 海洋底层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3.1 重视海洋底层渔业数据的统一收集和分析

    预防深海渔业活动风险需要对脆弱海洋底层生态系统有成熟的认知并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采集。联合国粮农组织要提供相关国际培训计划,以加强对海洋底层生态系统的研究;要建立海洋底层渔业科学观察员体系,改进生物数据收集,帮助渔民和底层渔业科学观察员加强捕捞认证及生物数据收集。国家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适当的协助和支持,积极合作建立全球脆弱海洋底层生态系统数据库。国家、区域渔管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应将这些数据和信息对外开放,以协助各国评估海洋底层渔业活动对脆弱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的相关影响。

    3.2 加强深海渔业活动与海洋底层生态系统互作的经济评估

    在深海渔业活动中,渔业生态系统方法能够在不同区域内进行横向比较,其经济成本体现在市场评估及非市场评估两方面。市场评估用来估算包括勘测设备在内的投入成本;使用非市场评估来估算活动潜在的环境负面影响、对能够产生非市场价值的其他部门的负面影响、对底层渔业生态系统存在价值的影响,这样的经济评价通常可以发挥有益作用。现有情况下,国际海洋底层区域使用成本效益分析也存在较多弊端,首先,因为目前科学认识的不足,对非市场价值即环境负面影响的估算只能作概估,所以实践中评估者一般会将其评估为零。其次,如果商业勘探估算认为经济效益较大,则相关成本效益分析会倾向驱动更多深海渔业活动,这样会给海洋底层生态系统带来巨大破坏和持续损害。

    3.3 深化IUU捕捞活动监管

    对海洋底层生物资源进行捕捞的行为,大多数属于非法、不受管制和不作报告的捕鱼(非法捕鱼)行为(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简称IUU),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海洋底层生态系统的主要威胁。为了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16年6月正式制定了《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及未受规范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港口国措施协定》),截至2018年4月,《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包括欧盟和美国在内的54个缔约方。《港口国措施协定》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缔约方在本国港口内履行甄别处理渔船并收集渔船相关信息的义务,港口国有权通过对使用渔具、渔船证书、捕捞日志、其他相关文件及船上设施进行检查,掌握对渔船捕获物的来源及实际捕捞情况,进而对非法捕捞的捕获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处置。

    《港口国措施协定》规定的违反国家、区域和国际法的捕捞及捕捞相关活动包括:不报或误报捕捞作业和渔获物信息(不报告);不明国籍(未登记)船只开展捕捞(不管制);非缔约方船只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约水域开展捕捞(不管制);未经国家充分管制且无法轻易监测和记录的捕捞活动(不管制);针对未采取养护或管理措施的区域或渔业资源实施的捕捞活动(不管制)。目前各缔约方正在努力推动协定的有效实施,包括鼓励非缔约方遵守协定内容等。

    《港口国措施协定》对中国具有深远的积极影响,因为中国是重要的船旗国也是重要的港口国,拥有绵长的海岸线和世界最大规模的远洋渔业船队,其中半数渔船在公海作业,大批远洋捕捞渔获量录入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库。2018年,中国发布了《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年)》,目前《渔港监督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两者可为加强港口管理和深化IUU 捕捞活动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4 结语

    国际社会对海洋底层渔业破坏脆弱海洋底层生态系统的关注日益增强,中国作为渔业大国应加强对公海海洋渔业管理开发的跟踪研究,应该积极参与区域及次区域国际渔业治理,认真履行大国的国际责任,积极创新与完善渔业管理制度,遵循预防措施、渔获量监测、数据收集、观察员体系建设等管理要求,预估脆弱海洋底层生态系统存在的负面环境影响。应增强国际海洋底层渔业治理的话语权和治理能力,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国际渔业执法参与能力,提高执行国际渔业协定的履约能力。要分步骤有效提升渔业大国在国际海洋底层渔业活动治理和海洋底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形象与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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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常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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