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要求·个人内修·环境外塑
张新颖
近些年,在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和平台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公众参与仍面临着种种困境和不足。科学认识社会发展需要、强化公众内在参与素质、优化外在参与环境是提高我国公众参与水平的根本之策。
一、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呼唤——社会发展维度思考
随着民主意识的全球性觉醒、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出现、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体性意识逐渐增强,公众对公共事务尤其是关乎自身利益的公共决策越来越渴望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稳定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的必然要求。
(一)经济体制变革要求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事实上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利益的深入、持续调整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分化,新的社会群体和利益关系不断出现。我国社会阶层除原有的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阶层以外,又出现了自主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人群,这些不同社会群体在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政治权力和自身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在利益分配中的“权威性”作用。各种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迫切希望通过自身意志的有效表达来影响政府决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各种利益追求过程中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一种必然。
(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提高公众参与水平的应然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通过合法途径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公众不可剥夺的权利。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人都有积极推动社会发展的义务,公民在法律范围内对社会治理的有序参与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公民广泛参与的政府决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可接受程度,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因而更具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就更小。通过参与权的维护和实现,公众可以而且必将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公众参与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都在尽最大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向建设服务型、诚信型、学习型、责任型政府的目标迈进,但是,如果公众参与不足,公众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未得到完全满足,将容易造成公众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和对群体利益的疏忽,甚至对社会稳定与和谐产生潜在的威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公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
二、公众参与认知及参与能力——个人内修维度思考与建设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是抽象地、盲目地、随意地、不负责任地参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参与意识、参与素质和参与水平,这是实现公众理性参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前提。
(一)唤醒公众参与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政府决策长期被公众认为与广大普通群众没有直接关系,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比较淡漠。因此,要从观念上克服和消除“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传统意识以及个人历史英雄主义观念下的精英文化主义影响。通过加强国家宣传机关、社区、学校、社会团体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唤醒公众主体性意识,使广大普通群众意识到参与社会治理既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也是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所义不容辞的义务。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要通过社会宣传、教育等活动使公众对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把人生的最高价值定位于社会价值。
(二)加强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公众参与素质及参与能力。公众参与是公民个体或者非政府组织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决策的过程,参与者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既是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的前提,也是保证参与者能够进入更高层次参与的必备条件。但是,公众在社会治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是局限于自身利益琐事,反映一些感性的、具体化的、零散的问题,不仅不能从整体上有效解决社会事务,而且也阻碍了公众进入更高层次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作为一个集合名词,涵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社会公众若要真正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之中必须通过自身努力并充分利用外界有利条件,具备相关的知识,提升自身获取信息和掌控信息的能力、价值判断的能力、反映自身诉求的能力、组织结盟能力、协商沟通能力、资源筹集能力、公关营销能力、民主治理能力等,这对于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水平来说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三)塑造公众大局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公众参与的目的一方面要体现出要保障自身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建立在维护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基础上的公众参与不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化。因此,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在社会治理中维护整体利益的作用,必须加强公众大局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的培养。在党委尤其是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宣传工作,在社区文化建设、媒体宣传中,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集体主义思想的熏陶和培养。在广大群众中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科学取舍理念,正确认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科学判断整体利益对个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长远影响。
三、公众参与的外在支撑——环境外塑维度思考与建设
公众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不仅需要提升公众自身参与素质,而且需要营造融洽的外在环境,为公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和制度保障。
(一)政府提高信息公开化程度。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政府部门及时、完整、客观地为公众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是实现公众有效参与的前提。就如政治学家施密特所说“准备实现自我管理的人民必须获取关于权力的信息,一个民众支持的政府必须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人民,否则它将只是一个玩偶或一个陷阱”。
(二)开辟和创新公众参与渠道。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听证会、信访等。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这些渠道和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公众的参与需求,新的参与方式和渠道需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探索。
(三)政府提高公众参与的反馈效能。我国法律赋予了公众一定的参与权,但缺少对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规定了社会决策机关在进行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但未对决策机关是否对公众意见进行回复和反馈做出相关规定。大多数社会公众认为公众参与意见没有得到及时的反馈表明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没有得到决策机关的重视,这是影响公众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保障。在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建设中,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是实现公众参与经常化、有序化、科学化的保障,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等,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
责任编辑: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