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摘 要 近些年,人工智能领域得到了迅速发展,标志着人类科技水平不断向前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孕育而生。这些都预示着这一领域不仅仅是竞争激烈的地带,而且是未来改变世界的方向。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其生成物的一部分,其出现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尤其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引起广泛讨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创作物 知识产权 归属
作者简介:李思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32
一、人工智能发展以及创作物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图灵发起了“机器能否有思维”的询问,诸多科学家为此思考,在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科学家正式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简单的说就是让机器能够有人类一样的思维,并且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的科学。从概念的提出到现如今,人工智能科技发展惊人,虽然理论上仍然存在着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之分,但是至少现今很多科技的智能程度已经足以让几十年前的社会所惊叹。
人工智能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随处可见,大到航天工业,小到我们每天使用的智能手机,都可谓是人工智能的一部分。结合当下形势,便可知人工智能的下一步发展,就是更加深层次的对人进行深度学习,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独立的思考与工作。当然已经有很多科技公司进行了大胆的尝试,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当前最吸引人眼球的便是谷歌旗下一公司开发的“阿尔法狗”围棋人工智能程序。在2016年与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的对抗中4:1战胜对手,无不让人引发世界是否会被机器人所取代的深思。然而2017年该公司研发的新一代增强版“阿尔法狗”围棋人工智能程序,轻松击败第一代“阿尔法狗”。更令人震惊的是新一代的最强版“阿尔法狗”研制出来时完全不会围棋,所有的围棋技巧全靠其自己零基础学习。除了谷歌旗下的“阿尔法狗”围棋人工智能程序,还有微软的聊天助手“小冰”和苹果公司的语音助手“siri”,他们都能够在和人之间的交流中不断深入学习对方习惯和喜好等,以便能持续交谈。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会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机器会像人脑一样更加深入学习,在未来可能只要有体系化的知识都会被机器所掌握,与其相关的工作也会逐渐被机器人所取代。当然机器在深入学习知识的同时,也会学习人类的情感,结果便是人工智能程序翻译的语句能像人类翻译的一样优美,“阿尔法狗”的围棋步法也能有艺术的美感。
当前,我国正紧抓科技发展步伐。2017年十月,党已将人工智能写入十九大报告,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部分,明确“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017年十一月,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又明确“到2020年,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力进入国际第一方阵”。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当今党和政府对于人工智能的高度重视,希望抓住机遇将我国发展成为科技大国。
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现在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实现了自身的很多需要,比如创作出了音乐、文学作品、新闻稿件、商标等,甚至发明出专利。那么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生成的东西就被称作生成物。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一部分,主要指人工智能程序创作出来的音乐、文学、新闻、摄影作品等。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重要性
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
首先,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进步。如果人工智能产业的创造物不能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对于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来说就没有太大必要发展,其创作物的地位与一般作品无异,更加会造成该人工智能行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恶性循环,使得人工智能产业也就发展停滞不前。
其次,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文艺作品的发展。人类文明在发展的这么多年中,产生了无数的文学艺术作品,正因为这些文艺作品,使得人类文明更加美好。现如今,人工智能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相继涌现,它们的出现,丰富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也使得文艺作品在形式、内容等方面更加充实。因此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显得更加有必要,也才會更加有利于文艺作品的更好发展。
最后,加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现阶段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如在影视音乐方面,各大网站都争相购买内容版权,影视音乐内容已经逐渐形成了正版化的良性竞争。但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猖獗,市场上盗版横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阶段人们知识产权意识仍不够深刻,总趋向于低价、免费的内容,给了盗版势力成长空间。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原因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持续关注的热门领域,在如此热门领域中让每个人亲眼目睹对于其知识产权保护后的良性影响,会真正明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加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对于人工智能产业,而且对于文艺作品领域都有促进作用,最后还能让广大人民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属性以及著作权主体问题
人工智能创作物从形式上来讲和我们自然人、法人等创造出来的作品基本相同。但是现阶段,就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属性上是否算一个作品仍存在很大争议,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具体如下:北京大学的曹源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本质属性上是否应当归于作品,应当由各国根据自身的具体国情来决定; 华中师范大学的熊琦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归属于作品,并且该作品所有权归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所享有; 北京大学的易继明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当归于一个作品,应当看知识产权法律是否规定作品必须由自然人来完成以及对于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进行一个判断。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主体问题,目前同样有很大争议。对于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至关重要。很多学者不承认人工智能程序可以成为其创作物著作权的主体,主要理由在于:法理学中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大致包括的是公民、法人以及国家;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由此可见,对于人工智能程序应划分为物或者智力成果,在法理学中应归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地位,贸然将客体地位提升至主体,甚至会造成法律体系混乱。并且我国现如今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最多承认的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主持或代表其意志再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者。 也并未含有人工智能程序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成为作品的作者。
那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是否能够归于作品,笔者认为需要从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来判断。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而独创性就是重要特征,代表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很大不同。在音乐方面,索尼公司已经运用人工智能程序进行作曲,原理是人工智能程序通过分析一个庞大的歌曲库,然后让其自身探索出一种风格后自行作曲。就目前所看,所作歌曲能保持流畅性,最重要的是能够保持独创性。在新闻稿件方面,“今日头条”公司和北京大学联合研发的人工智能写稿程序已经问世,该程序能够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撰写新闻稿件,并且确保新闻稿件与职业记者所写稿件相差无几,重要的是能够保持独创性。由此,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将属性归于作品。
对于人工智能程序可否成为著作权主体的问题,虽然学者认为现阶段很多问题的思考要尊重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法律对于著作权主体加以了限制,那么一切问题都要在这个限制内进行。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总是拥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面对新事物的出现,立法者总需要时间去进行调整。在未来,人工智能程序能够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那么相信在这么多的时间里,法律也能够被立法者所调整,确定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主体地位。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只要拥有独创性便应当将其划为作品,并且在人工智能程序保持独立思考进行独立创作时,可赋予其著作权主体地位。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都至关重要。
纵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大概了解人工智能产业在近几十年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未来人类所要赋予其的角色。在过去的日子中,由于人类技术有限,人工智能的发展都仅仅局限于去辅助人类工作,在人类的工作中充当助手,去尽力让人类的工作完成的更加出色或者解决人类所面临到的一系列困难。但是从现在的一些迹象可以看出,人类未来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是希望它们能够像人一样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独立解决一系列的復杂问题,希望它们能够真正意义上不需要人类的指挥便能完成一切。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要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历程来回答。
首先,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前期,人工智能程序并无独立思考能力,它们的工作内容都是依赖于背后的使用者的命令来完成,此种情形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使用者。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程序是为了完成指令,其行为主要代表了背后使用者的意志,同时背后的程序使用者对程序的创作物负有一定责任。
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成熟后,人工智能程序便能够拥有同人类大脑一样思考问题的本领,它们能够独立创建任务,处理困难到最后解决问题。对于创作物能够自发形成写作意识,自身对自己的创作物负责。那么在此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就可不再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的使用者,而是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本身。
五、结语
科技的进步对现如今人类生活影响越来越大,促使一批新的法律问题出现。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便是对现有法律的挑战。虽然我们应当遵循现有的法律规范解决问题。但有时也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中。时代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法律规范也应不断调整。笔者认为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理应归属于作品;随着时代发展,人工智能程序应可成为著作权主体;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历程,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程序形成的创作物其知识产权应归属于背后的人工智能程序使用者,往后有独立思考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程序可对其独立形成的创作物拥有著作权。同时愿往后的著作权法律修改过程中,能够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其修法规划之中。
注释:
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科技与法律.2016(3).488-508.
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知识产权.2017(3).3-8.
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2017(5).137-147.
罗祥、张国安.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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