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关于诚实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民商法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占据重要地位。基于此,本文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的分析,探析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执法、法官自由量裁权以及法律实践环节的管理等方面详细阐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从而使诚实信用能够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体系 构建路径
作者简介:蒋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23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大国,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诚实信用的美好品德,如今到了现代,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各地都开始将这一道德标准放入法律当中,成为时刻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将也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教导人要怀有善意,对人守信真诚,没有欺骗,以真实的面目待人,没有丝毫伪装和隐瞒。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世界各国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主观判断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评判标准,通过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评判法律存在的意义;还有默示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默示条款,双方不需要说明,用到这一原则的时候可以直接拥有诚实信用原则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无实质意思排除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中诚实信用是没有实质意思的,也没有具体的定义,只是将民商法中主体的行为分成对立面,一方是守诚信的,另一方就是背信弃义的;最后一种说法就是利益协调说,该说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用来衡量利益,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需要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每一方都没有主动权,二者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侵占对方的利益,通过这种调节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经过总结可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般条款说、语义说、立法者意志学说、双重功能说以及混合说这五种内涵学说,总结得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具有道德层面的含义,又有法律上的属性,它起源于道德,对人进行约束,经过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随着法律不断在完善,这一道德标准也被放入法律当中,成为约束人行为的重要工具,约束市场经济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的不诚信行为。总的来讲,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涵义如下:不欺骗对方当事人,谋求双方利益之间的平衡;行为上必须表里如一,以诚待人,取信于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必须用善意去约束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目的 。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人们行驶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在《民法通则》中曾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行驶自己的权利的同时,还需要监督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照顾到社会的利益,即使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权利被部分损失,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以自身的利益为主,保护自身的权利,但是不能隐瞒真相,造成对方受损,在产生纠纷的时候需要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平衡与调节,从而减少民商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与评价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演变,实践工作也在不断推进的中,新的法律出现,会推进当事人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的途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完善法律,使双方当事人都从公平的角度思考问题,对法律的行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与判断作用,帮助当事人客观的认清现实。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并补充法律,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经过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不断修复不断完善,从而适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动态,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样,从最早的约束人的行为,提高人的道德标准,到如今平衡市场经济,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得以履行,利益不会受损的同时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也客观的用公平、公正的态度去评价了新的法律事实 。
构建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如下:
1.从对个人的意义来讲,诚实信用原则信用体系可以帮助人们在进行市场交易与贸易的时候坚持诚信和信用的原则,坚持交易的公正性。尤其是对消费者来讲,自己必须保持良好的收入状况,在社会中信用度较高,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诚实信用原则赋予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定额的信贷额度。例如支付宝中蚂蚁花呗的额度,就是根据用户的信用程度决定的,如果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规定的额度还款,他的额度就会随之降低。同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帮助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进行维权。
2. 对于企业的意义来讲,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体系的建立可以保证企业的信用良好、完善内外控制制度,使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用,可以贷到一定额度的贷款,在发展过程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往来,银行在信贷方面会对企业进行关于信用的考核,企业之间保持信用程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经营的社会风险,保证企业正常的盈利。
3.對于政府来说,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体系的构建可以保障政府的职能实现,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避免内部腐败滋生,保护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市场 。
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保持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处于平衡的位置,这就要求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定要讲究诚信的原则,即使是在利益的刺激下也要受得住诱惑。
二、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最终追求的目标,在利益的趋势与刺激之下,商品经济给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便利,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从过去的物质追求转为如今的精神追求,人们从曾经的温饱要求,变得现在更加高质量高标准。可是,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商品经济也会给人们带来消极的影响,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想要创造更大的利益,就会采取一些措施,甚至个别生产经营单位还会不择手段,以次充好,降低生产的成本,无论是生产的材料还是技术都达不到产品生产经营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因为利益的作用,企业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产生商业欺诈之风,种种不道德的行为会冲击人类的精神文明世界,在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坏的同时,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道德无法再约束人类。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角度讲,自古以来,诚实守信只是约束人的道德标准,是一种存在于人心中的社会公共道德。但是,缺少法律的监督,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得到保障,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制度保证,人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无法履行义务,最终没有成正比。而且,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人,处罚上不严厉,缺少强制性约束,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与推进过程中十分艰难,人们的行为无序导致社会的发展秩序混乱;从执法的角度来讲,出现了管理滞后的问题,许多企业、金融和税收领域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都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及时的整顿和惩罚导致现象十分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同时,还出现了与民争利问题、政策多变問题、徇私枉法问题以及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无论是哪一种,都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得到有序约束,很多卑劣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眼中只有自己的个人利益,甚至会利用自己权利去谋得自己的私立,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对社会形成危害,如果没有得到严重的惩戒,长此以往将会威胁社会;从司法的角度讲,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底线,需要公平公正去维护社会的正义,当诚实信用原则被严重危害的时候,只能依靠司法的作用,但是目前情况下司法在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应用还没有推广,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在二十世纪初期的时候,证券市场中经常发生恶性证券欺诈案件,中科创业与宜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川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构利润,导致投资者的权益被严重侵害,社会秩序被打乱,却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缓解。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一样存在问题,首先是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由于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大型企业会为了降低自身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会直接在各个城市开设旗舰店,也就是所谓的分公司,甚至很多企业还会在一个城市中开多家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促进了竞争能力的提高,也方便了消费者在家门口就能消费。但是许多企业会利用这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处理,增加收入,降低企业负载成本,让外界认为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却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了社会中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当前是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各个企业为了打败竞争对手,会加强企业管理,不断调整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强化企业的实力,这看起来是一个好现象,可是很多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不思进取,不在乎自身实力和外部环境,不断降低运营成本去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最终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在食品行业中,质量低的食品就以为食用不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问题,合同的存在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维护市场的平衡,但是即使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还是有很多合同有不诚信的现象。例如,有的合同中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地方打擦边球,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非法倒卖合同或者非法转让合同,导致许多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危害社会。有的企业在订立合同后拖延、不履行,骗取定金、拖欠价款,甚至还存在赖账的现象,最终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放弃了对自己权益的维护 。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执法
要想重新构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要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执法,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在民商法中应该服务诚实信用原则一定的法律地位,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民法通则开始,经过二十多年,我国民法通则逐渐被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最高行为准则,有助于社会与经济的民商纠纷解决,为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突出的法律地位。
2.建议在民商法中进一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在过去诚实信用原则往往是要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依靠法官个人的素质进行,如果法官处于内在因素或者外部环境的干扰状态,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失去效用,所以建议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在最大限度上减少诚实信用原则被扭曲的现象。
坚持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在市场活动中,企业应该坚持自己的诺言,诚实守信,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基础上,在保证国家利益稳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此,上海市某知名企业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坚持防微杜渐,抓好细节上的管理,将消费者作为服务的目标,树立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负责人说,善待消费者是衡量一个企业能否尊重消费者价值的试金石,也是能够衡量出这家企业是否尊重其他利益先关着的合法权益和诚信度的重要指标。该企业谨记以上理念,加强对员工的商法与商法伦理教育,提高所有管理人员的伦理水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曾在某论坛中表示:“加强诚信市场的建设是通往成熟市场的必经之路。”论坛上,教授指出在当前市场经济中和证券市场中控制股东利用控制地位转移利益;上市公司盈利长期不分红,欺诈市场和哄骗客户时常发生。这种权利滥用行为的反复出现,将会弱化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扭曲市场价格体系,无法对市场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所以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势在必行。无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还是专业的投资机构,都必须具有进行交易的营业能力,而这种能力一大基础性条件就是要诚实信用,加强执法的力度,保证企业和金融公司、债券公司行驶自己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完善民商法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制约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在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会遇到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文件,这种时候法官就要依靠自己的客观判断,在自身素质的基础上进行公平正义的裁决。所以,完善民商法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与制约十分关键,具体如下:建议允许法官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就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只是法律意义的存在,没有实际作用,所以法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坚持客观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可以减少权力滥用现象发生的概率,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不是独立的机构,但是依旧存在着法院按照政府的职能和观点进行审理,如果当地企业的利益受损,政府会存在包庇甚至协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很容易被扭曲,所以建议将法院从地方行政权力中抽离,坚持法院的独立性,切断政府与法院的关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绝对公平与公正的情况下被履行。法律在不斷被完善,所以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增加条款的制定,当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及时法律中还没有对此类案件的情况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近期刚刚发布的临时条款,法官也能够有一定依据,在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充分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
早在民国时期,社会上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诚信原则,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司法官惩戒法》,还是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法官惩戒暂行条例》《法官惩戒法草案》,其中均有一条:“法官(司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依本条例(法)惩戒之:一、违背或废弛职务;二、有失官职上威严或信用。”也就是,法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必须坚持职务应该由的信用,如果失去了信用就会受到惩戒,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进行自由裁量权,在表现自己权威来解决疑难案件的时候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进,现阶段,我国的法官自由量裁权也同样需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自身的约束进行公平正义活动。
(三)加强法律实践环节的管理
合理构建诚实信用体系,坚持以市场为主体,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失信情况,需要集中注意市场经济中主体的诚信,市场中的主体有企业也有个人,仅仅依靠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很难实现的,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法律的制定永远跟不上变化的速度,而且即使出现了多么恶劣的情况,法律的惩罚中也不能将这两个主体中的任何一个剔除,所以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极其重要。
对此,建议建立并且完善非盈利性质的行业组织,它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非盈利性质的行业组织没有执行能力,但是可以用吸纳会员的方式加强市场中的利益平衡,处理市场中不诚信的现象。此外,还可以建立并且逐步完善市场个体组织,自从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各种个体经济和中小型企业的出现,使社会市场丰富多彩,这些个体组织投资成本低,经营起来十分灵活,但是从规范它们的诚实守信原则上却容易的多,比起大企业和证券公司,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诚信度更高一些,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实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十分重要。
四、总结
总而言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提出对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它有效的构建了诚实信用原则体系,对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完善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市场主体的自身约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也让更多的企业与个人开始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致力于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完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赵燕君.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8(2).64-65.
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7(3).17-18.
吴丽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法制博览.2016(4).224+223.
臧楠.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沈阳工业大学.2016.
胡春晓.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吉林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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