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络打赏引发的网络诱导性诈骗辨析
陈璐
摘要 现有法律尚缺乏对于网络打赏的规范,对因打赏而引起的网络诱导性诈骗也争议颇多。文章对近年来争议较大的直播打赏纠纷、网络打赏诈捐案,从产生原因、表现形式、犯罪界定等方面进行辨析,意图促使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打赏平台与行为,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打赏;直播;网络诈骗;诱导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01-0019-02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信息畅通的便捷通道、灵活的犯罪时间、隐蔽匿名的犯罪空间、数量众多的侵害对象、因难以追责而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诈骗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网络诈骗特点则包括低龄化、高学历、高隐蔽性、跨地域性、技术性、团伙化等。且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常常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骗局,或是出于对报案成本、伤害自尊、受到报复等原因,而选择不动用法律手段维权。
本文聚焦于网络打赏引发的网络诱导性诈骗,在认同以上学者的结论基础上,集中讨论网络诈骗中,以内幕操作、隐瞒事实、煽动情绪等方式营造虚假自由决策环境的“诱导性”特点。
1直播打赏与虚假竞争
某直播平台报告称,该平台主播总收礼物已超50亿,最受欢迎的打赏礼物是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蓝色妖姬”。在高额打赏的人群中,半数已婚,20%是未成年人。该平台校园频道的主播月收入最高可达190万,前50名的平均月收入在20万元左右。
直播行业用户数量大,打赏成为网民支持主播、接近主播的一种方式。由于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分成协议,主播能够从打赏金额中抽取较高比例作为收入,其有强大动机采取鼓励、诱导、口头承诺、网络骂战、色情内容来吸引观众打赏。目前直播监管大多集中在内容管控方面,对于直播打赏中出现的金融风险尚未明确规范,一旦出现纠纷便难以裁决。
打赏并非直播行业的特有模式。原创文学网站中有“月票”“更新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都有打赏功能。但巨额打赏、未成年人打赏、挪用公款打赏等问题却集中出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秀场、游戏直播等已形成隐形社会契约,即观众认同“主播表演就是为了谋生赚钱,观看直播就是需要付费”。
其次,主播通过给打赏的用户以实时反馈,用语言、情绪、表演,甚至是一对一聊天、见面的承诺来激励用户给予高额打赏。在互动过程中,用户满足了虚荣心,进一步产生消费动机。
基于以上规则和心理,平台设置人气排行榜、送礼排行榜等榜单,激励用户活跃、送礼。但主播们可能采用“网络骂战”的手法,内部操控多个账号对主播账号进行谩骂、攻击,以激起粉丝情绪从而“刷”礼品,支持、保护主播,该主播从中获利。
在直播的消费场景中,由于主播和平台的内幕操作,创造了一个虚假的竞争环境。用户由于信息不对称,误以为自己处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而做出消费决策。这种情况涉嫌欺诈,即符合诈骗罪中的“通过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错误财物处置决定”的认定。2微信、微博打赏及网络诈捐
角色的冲突、混乱不仅增加了人们社会角色意识的困扰,还给慈善事业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参与的门槛低、群体情绪易受感染、监管主体不明确等原因,网络平台成为诈捐的温床,轻松筹等平台发送求助信息的门槛低,事前事后审查监督不力,更有甚者借助微博微信的打赏功能打擦边球。
2015年8月13日,天津港爆炸事件诈捐案被告杨彩兰在爆炸事件发生后,为博取网友关注,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先后发布包含了:“好害怕,爸爸在那附近上班,刚刚打他电话关机,打他公司的电话也没有接,我一个人在家真的好害怕。”等虚假内容的2条短微博和一条具有打赏功能的长微博。期间,杨彩兰所发布微博获得了3 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856笔“打赏”,金额共计96576.44元。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根据《慈善法》,以上案例不属于網络募捐,而是“个人求助”。个人网络募捐是为了帮助、救援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而从事的慈善活动,是一种公益行为。个人求助尚未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这也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但目前打赏用户并不理解社交平台上“慈善”和“求助”的区别,用户在掌握信息不全面或者被求助者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打赏行为,也即用户心目中的慈善行为。
在互联网之外,也存在类似求助场景,如街边“挂牌”乞讨。乞讨者通过塑料牌或粉笔字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等待路人救助。但人们经过多年被“伪乞讨”欺骗的经历后,对其警惕性较高。而微信微博平台、轻松筹等公益平台是新兴事物,人们对其尚有好奇心和信任感。另外,互联网求助上的求助信息往往有较大篇幅来详细叙述,辅以图文甚至音频视频材料,可信度看似更高。当同一则求助信息在社交平台刷屏时,往往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人们接受到多方信息源,看到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人朋友转发后,更容易放松警惕。同时,网络捐款数额不公开,在保护了捐款人隐私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捐款人捐款行为的积极性。
《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规定,不能用赞赏功能进行募捐等行为。但如果求助信息的作者不直接使用“募捐”字眼,而是诱导公众打赏,公众出于同情或其他目的进行打赏,平台就无法采取相应措施。
但从目前出现的相关案件来看,社交平台打赏作为求助捐款,有可能形成欺诈事实。当普遍用户没有形成求证习惯和公益素养,平台也不对求助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督与核实,则可能出现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打赏用户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如果利用打赏功能进行私人募捐,就会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3总结
由打赏行为带来的网络诈骗并非全新诈骗模式,在线下也能找到类似场景。但网络的匿名性、广泛性、传播速度、舆论效应等因素都深远地影响了相应诈骗的作案手段、诈骗范围和社会影响。
用户以为自己是在自由选择与决定,但实际上被打赏方拥有对信息的主动权,他们可以通过过度包装自己、隐瞒部分真相、营造虚假的氛围与环境来影响用户,通过对用户情绪和心理的把控,从而诱导其打赏。互联网给这一系列手段提供了方便可行的操作环境,仅通过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素材准备和表演,进而获得远远超出实际应得的经济收入。同时,不同于传统线下诈骗的少数受害人,网络打赏引起的诈骗其潜在受害者是所有网民。一旦发生纠纷或犯罪,难以召集所有受害人收集相应材料,也难以划定管辖区域,给执法带来难度。
网络打赏,无论是直播打赏还是社交平台打赏,一旦出现重大负面事件势必造成舆论波动,一些事件甚至可能影响社会民众的道德观,影响深远。如罗某事件多次反转后,舆论中形成了一股“为曾经冷眼旁观而暗自庆幸”的情绪,这极大伤害了热心打赏救助的网民,使人们对其他求助事件持负面态度,甚至可能打击人们对所有公益的热情。
现有法律尚缺乏对于网络打赏的规范,对因打赏而引起的网络诱导性诈骗也争议颇多。现急需从犯罪目的、手段、表现形式来辨析此类网络诱导性诈骗,并由此制定相关法律,让打赏真正成为对内容创作的奖励和促进。
摘要 现有法律尚缺乏对于网络打赏的规范,对因打赏而引起的网络诱导性诈骗也争议颇多。文章对近年来争议较大的直播打赏纠纷、网络打赏诈捐案,从产生原因、表现形式、犯罪界定等方面进行辨析,意图促使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打赏平台与行为,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打赏;直播;网络诈骗;诱导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01-0019-02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信息畅通的便捷通道、灵活的犯罪时间、隐蔽匿名的犯罪空间、数量众多的侵害对象、因难以追责而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诈骗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网络诈骗特点则包括低龄化、高学历、高隐蔽性、跨地域性、技术性、团伙化等。且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常常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骗局,或是出于对报案成本、伤害自尊、受到报复等原因,而选择不动用法律手段维权。
本文聚焦于网络打赏引发的网络诱导性诈骗,在认同以上学者的结论基础上,集中讨论网络诈骗中,以内幕操作、隐瞒事实、煽动情绪等方式营造虚假自由决策环境的“诱导性”特点。
1直播打赏与虚假竞争
某直播平台报告称,该平台主播总收礼物已超50亿,最受欢迎的打赏礼物是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蓝色妖姬”。在高额打赏的人群中,半数已婚,20%是未成年人。该平台校园频道的主播月收入最高可达190万,前50名的平均月收入在20万元左右。
直播行业用户数量大,打赏成为网民支持主播、接近主播的一种方式。由于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分成协议,主播能够从打赏金额中抽取较高比例作为收入,其有强大动机采取鼓励、诱导、口头承诺、网络骂战、色情内容来吸引观众打赏。目前直播监管大多集中在内容管控方面,对于直播打赏中出现的金融风险尚未明确规范,一旦出现纠纷便难以裁决。
打赏并非直播行业的特有模式。原创文学网站中有“月票”“更新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都有打赏功能。但巨额打赏、未成年人打赏、挪用公款打赏等问题却集中出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秀场、游戏直播等已形成隐形社会契约,即观众认同“主播表演就是为了谋生赚钱,观看直播就是需要付费”。
其次,主播通过给打赏的用户以实时反馈,用语言、情绪、表演,甚至是一对一聊天、见面的承诺来激励用户给予高额打赏。在互动过程中,用户满足了虚荣心,进一步产生消费动机。
基于以上规则和心理,平台设置人气排行榜、送礼排行榜等榜单,激励用户活跃、送礼。但主播们可能采用“网络骂战”的手法,内部操控多个账号对主播账号进行谩骂、攻击,以激起粉丝情绪从而“刷”礼品,支持、保护主播,该主播从中获利。
在直播的消费场景中,由于主播和平台的内幕操作,创造了一个虚假的竞争环境。用户由于信息不对称,误以为自己处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而做出消费决策。这种情况涉嫌欺诈,即符合诈骗罪中的“通过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错误财物处置决定”的认定。2微信、微博打赏及网络诈捐
角色的冲突、混乱不仅增加了人们社会角色意识的困扰,还给慈善事业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参与的门槛低、群体情绪易受感染、监管主体不明确等原因,网络平台成为诈捐的温床,轻松筹等平台发送求助信息的门槛低,事前事后审查监督不力,更有甚者借助微博微信的打赏功能打擦边球。
2015年8月13日,天津港爆炸事件诈捐案被告杨彩兰在爆炸事件发生后,为博取网友关注,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先后发布包含了:“好害怕,爸爸在那附近上班,刚刚打他电话关机,打他公司的电话也没有接,我一个人在家真的好害怕。”等虚假内容的2条短微博和一条具有打赏功能的长微博。期间,杨彩兰所发布微博获得了3 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856笔“打赏”,金额共计96576.44元。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根据《慈善法》,以上案例不属于網络募捐,而是“个人求助”。个人网络募捐是为了帮助、救援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而从事的慈善活动,是一种公益行为。个人求助尚未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这也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但目前打赏用户并不理解社交平台上“慈善”和“求助”的区别,用户在掌握信息不全面或者被求助者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打赏行为,也即用户心目中的慈善行为。
在互联网之外,也存在类似求助场景,如街边“挂牌”乞讨。乞讨者通过塑料牌或粉笔字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等待路人救助。但人们经过多年被“伪乞讨”欺骗的经历后,对其警惕性较高。而微信微博平台、轻松筹等公益平台是新兴事物,人们对其尚有好奇心和信任感。另外,互联网求助上的求助信息往往有较大篇幅来详细叙述,辅以图文甚至音频视频材料,可信度看似更高。当同一则求助信息在社交平台刷屏时,往往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人们接受到多方信息源,看到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人朋友转发后,更容易放松警惕。同时,网络捐款数额不公开,在保护了捐款人隐私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捐款人捐款行为的积极性。
《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规定,不能用赞赏功能进行募捐等行为。但如果求助信息的作者不直接使用“募捐”字眼,而是诱导公众打赏,公众出于同情或其他目的进行打赏,平台就无法采取相应措施。
但从目前出现的相关案件来看,社交平台打赏作为求助捐款,有可能形成欺诈事实。当普遍用户没有形成求证习惯和公益素养,平台也不对求助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督与核实,则可能出现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打赏用户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如果利用打赏功能进行私人募捐,就会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3总结
由打赏行为带来的网络诈骗并非全新诈骗模式,在线下也能找到类似场景。但网络的匿名性、广泛性、传播速度、舆论效应等因素都深远地影响了相应诈骗的作案手段、诈骗范围和社会影响。
用户以为自己是在自由选择与决定,但实际上被打赏方拥有对信息的主动权,他们可以通过过度包装自己、隐瞒部分真相、营造虚假的氛围与环境来影响用户,通过对用户情绪和心理的把控,从而诱导其打赏。互联网给这一系列手段提供了方便可行的操作环境,仅通过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素材准备和表演,进而获得远远超出实际应得的经济收入。同时,不同于传统线下诈骗的少数受害人,网络打赏引起的诈骗其潜在受害者是所有网民。一旦发生纠纷或犯罪,难以召集所有受害人收集相应材料,也难以划定管辖区域,给执法带来难度。
网络打赏,无论是直播打赏还是社交平台打赏,一旦出现重大负面事件势必造成舆论波动,一些事件甚至可能影响社会民众的道德观,影响深远。如罗某事件多次反转后,舆论中形成了一股“为曾经冷眼旁观而暗自庆幸”的情绪,这极大伤害了热心打赏救助的网民,使人们对其他求助事件持负面态度,甚至可能打击人们对所有公益的热情。
现有法律尚缺乏对于网络打赏的规范,对因打赏而引起的网络诱导性诈骗也争议颇多。现急需从犯罪目的、手段、表现形式来辨析此类网络诱导性诈骗,并由此制定相关法律,让打赏真正成为对内容创作的奖励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