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等规定,这对一般违法的惩戒可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这种力度显然不够。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老百姓关注,然而总有一些不良商家厂家时不时爆出“骇人”丑闻,让无数消费者处于“惊慌失措”“悲愤痛苦”的窘境之中,而这些“作孽者”却总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隔靴搔痒”,象征性地被“惩罚”一下,然后溜之大吉。
不过这种“好日子”不会太多了,上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数据时传递出明确的态度和信号,对食药流域违法者的赔偿处罚,要“痛到不敢再犯”。这意味着以惩罚性的赔偿,要加重到令违法者“倾家荡产”,痛到“灵魂深处”,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威慑整个社会潜在的不法行为。
食品安全大于天,这是天下共识。民以食为天,世间唯有吃不能缺失。人活在世上祈求最多的是幸福安康,放心的食品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俗话说病从口入,食品安不安全,直接导致人的生存概率。健康的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也是根本的需要。
然而现实中,因为利益的攫取、金钱的诱惑、私欲的贪婪,一些人不顾道德,泯灭天良,践踏底线,在食品生产制作、交易过程中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危,不在乎潜在的危害,把一些明知对人体能造成危害的食品推向市场,推入人们的饭碗,酿成了一个又一个悲剧。
河南省某县曾发生过学生吃了“营养餐”出现大量不良反应的恶性事件。当时不少学生家长反映孩子身体状况不对头,有莫名其妙恶心呕吐不舒服的现象发生。后来家长集体到学校“上访”,恰好在学校门口遇上送饭的餐车,结果发现豆腐馊了,烩菜也有极大的异味。无独有偶,山西有四个市、地、县在半个月时间里连续发生了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600多名学生成为受害者,一时成为“轰动”性新闻,惹来一片声讨。
敢在学生“营养餐”上做文章,利益驱动是第一位的,但敢在普遍视如“心头肉”的孩子身上下“黑手”,相信那些不法之徒应该知道会有什幺样的后果。然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胆也确实太大了。打脸的是这些人并不惧怕,原因很简单,既便惩罚也愿意冒险,与获得的利益相比,不过就是场“毛毛雨”。当年河南的处罚是学校营养餐的供应商被取消了资格并歇业;山西处理十几个学校领导干部,但作为供应商只是被解除了合约、罚了款,至于罚了多少不得而知,相信绝不会“伤筋动骨”。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等规定,这对一般违法的惩戒可能能够达到一定效果,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种力度显然不够。
想起英格兰一位妇女因为去一家餐馆吃了带羊肉的菜而出现过敏并引发其他病,然后把餐馆告上法庭的事。法院最终判判决赔偿45万英镑,因无力支付赔偿餐馆只好倒闭。这是惩罚性赔偿。英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内监禁。如果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受损的,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当局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
手软只会让违法者铤而走险,严格的惩罚才会让违法者服软,因为痛到了“灵魂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