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知识更新的必要性分析
庄仕成
摘 要:引航员的业务能力、抵御船舶事故风险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引航安全的关键。引航员知识需要不断更新,认知需要不断升级。本文从国际公约的要求、国内法规的要求和引航员培养的需要三个方面分析引航员知识更新的必要性,提出引航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合格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和引航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
关键词:引航员;知识更新;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U675?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9-0095-02
1前言
我国是航运大国和港口大国,航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船舶引航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船舶引航员被誉为“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是水上交通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引航员业务能力、抵御船舶事故风险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引航安全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有关船员培训条例的规定执行。知识是不断更新,认知是不断升级的。目前,我国引航员开展了发证前培训、以及参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知识更新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尚未制定进行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本文从国际公约的要求、国内法规的要求和引航员培养的需要三个方面分析引航员知识更新的必要性,提出引航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合格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和引航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以便为主管机关发布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规定提供依据。
2国际公约的要求
2003年,国际海事组织第23届大会通过《关于深海引航员以外的海上引航员培训和发证的建议》决议,强调引航主管机关定期(间隔不超过5年)为已持证的引航员提供更新培训,以确保其持续精通业务和更新知识,并明确具体更新内容,详见表1。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我国政府负有履行该公约并承担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有必要开展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如表1所示。
3国内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引航员适任培训;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引航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目前,我国海港引航员有两种招收方式。一种是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另一种是持有海船甲类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因此,引航员应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Z04)、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Z05)、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须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不在证书有效期内,除须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外,根据证书失效时间,还应经过模拟器培训、评估抽考、理论抽考、船上见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Z04)者,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因此,引航员培训合格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和引航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应作为引航员证书再有效的强制性培训项目。
4引航员培养的需要
首先,与引航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在不断修订和更新,这些法规知识应及时被引航员了解和掌握。纵观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引航员培训内容中,仅在二三级引航员适任培训时有“职务与法规”课程,引航员在职业生涯中不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公约和法规知识的学习。这将导致引航员对新知识的缺失,老观念与新规定脱节,在工作中带来一系列问题。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交通运输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2003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并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单独形成规范性文件。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断应用到航运业,仅依靠引航员在业余时间自学达不到预期效果,不够系统,知识的准确性难以把握。特别是驾驶台新设备、设备新功能对引航安全的重要性,如:2012年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ECDIS)在驾驶台强制使用;预测与目标最近会遇点距离(CPA)、至最近会遇点的时间(TCPA)、目标真航向、目标真航速作为雷达(RADAR)的基本功能。此外,为了海上引航更安全,需要持续精通基本安全、紧急情况和应急操船程序等业务。
5 结论
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 是保障船舶安全引航的措施之一,也是海事管理机构引航员管理的一项工作内容。做好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助于提高引航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引航员的业务能力,增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海洋污染。因此,引航员应每5年内参加培训合格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和引航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的培训。
参考文献:
[1] 饶滚金.职务与法规[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2]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EB/OL]. (2011-12-27). http://xxgk.mot.gov.cn/jigou/haishi/201304/t20130412_2979638.html.
[3] 中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EB/OL]. (2012-2-29). https://www.msa.gov.cn/html/ZTLM/CYFGHH/20160608/1B50A554-A927-4812-BBC3-62C08EC4A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