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徐彪

    当前,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各级各类人员细致分析,认真严格地对待,以期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调整各方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社会事务时应当十分注意依法办事,掌握执法分寸,尽量克服由于疏忽大意带来的侵权行为。

    一、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概念

    公职人员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构成的损害。现实中这种案例一般会发生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在司法领域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错捕错判。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职务侵权的行为,是由于主客观方面出现了违法或违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我国的国家机关应当包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在这三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并因此而产生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二、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性质

    由于公职人员是界定在国家机关工作或服务的特定人员,而此类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均为公务员身份,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因此,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的性质应属于公法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侵权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是赔偿或补偿。但同时由于该类人员侵权性质属于公法范围,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也可以对该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方式有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分清公职人员发生侵权时的状况,若不是在执行公务或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不应当成为公权侵权,而应当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或其他涉法的个人行为。需要特别指出,公职人员承担职务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当时的身份状态是进行公务活动。这里的侵权是从事公事而不是私事,这一点十分重要。

    三、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主体

    (一)直接的行为人

    这是指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公职人员。现实中主要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受上述三机关委托而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应属此类。我国立法对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没有表述认定,这个问题可以由学界加以研究讨论。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可以成为一定事件的侵权主体,只要他们从事了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并且实际上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以上的行为都是自然人的作为,也就是指公民。

    (二)具体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直属的部、委、局、办等机关。在地方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包括市、区、县、乡各级行政机关。此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只要有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为,也应当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该类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受托之后进行了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该行为确实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可以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机关比较多,这与其十分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有关。

    (三)具体的司法机关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狱劳改机关。一般认为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公安服务是其经常性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对犯罪行为进行侦察和打击的主力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司法职能。以上这些工作内容与社会有着十分广泛的联系,若公安机关在开展公务活动时,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时若出现错判、枉法裁判等事实,并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若该机关对法律的实施监督不到位、不充分,从而造成有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放纵了违法行为,则该机关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司法监狱劳改机关担负着改造惩罚犯罪分子的责任,若不能严格执行惩罚改造政策和法规,犯罪分子就有可能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和彻底的改造自新,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还可能存在,出狱后有可能再危害社会。因此,上述4类具体的司法机关都有可能成为具体的责任主体。这一类承担责任的是法人单位。

    四、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

    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他们是执法者,是特殊主体。此外,他们在具体行为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违法性,即执行过程中有违法的言行。他们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性。以上是公职人员侵权构成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必须严格掌握认真对待,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评判。

    (一)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公职人员是特殊主体,他们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的言行,即他们必须是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关的活动。若他们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则不符合特殊主体的规定,此时的身份应是普通公民或者称为自然人。如果在个人私事上出现侵权,一般应按民事纠纷或其他涉法事件处理。

    (二)公职人员的言行有违法的表现

    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了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他们在进行公务时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出现了不合法的言行,并且这些违法的行为被有关证据固定了下来。在现实案例中公职人员的违法能否认定,这是很重要的调查取证任务。有些案例反映了这方面的复杂和相当的难度,但基于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对正义公平的追求,相信开展调查取证的人员最终一定能发现并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职人员职务侵权而造成损害结果,这种情形必须符合时间上的顺序性。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先,损害结果在后。时间上有时相差很小,有时相差很大。但这种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性不可能逆行。同时认为侵权的言行和损害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有很强的客观表现性,即都是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如上,侵权行为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而这种必要条件是唯一的,是这个唯一条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有了这个前因而发生了一定的后果,这样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才得以认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职人员因自己的违法言行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若机关法人因不当或违法的施政而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判断公职人员侵权行为的关键点是看其是否存在违法,这个标准是客观的。我们必须严格细致地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对比,结合各种证据加以认定。当前,全社会各阶层都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层面正在确立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增进人民的幸福,这是一个重大的执政方略,一定会促进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增强全体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观念,必将大大提升执法水平,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职务侵权的举措。

    (作者单位:河南省农业经济学校)

相关文章!
  • 新形势下企业基层党支部标准化

    姜朝霞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5-039-01摘 要 新时期,进行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对于企业发展有积极意义,

  • 日本京都大学全球大型文化遗产

    钟万梅摘要:本文介绍了日本京都大学全球大型文化遗产数字化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数字化设备超高解像度成像系统的主要技术和特点,数字

  • 创业前先听听史玉柱的6条经验

    在中国,很难再找到一个比史玉柱这样更有传奇性、话题性和争议性于一身的企业家。他曾白手起家,凭软件成为巨富,成为新时代的知识英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