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陈秀萍 舒心怡
摘 ? ? ?要:文化創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司法与行政相互配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其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及时性、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能够为重复侵权、跨地区侵权、恶意侵权等复杂的侵权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针对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难题,应弥补行政保护的立法缺陷,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冲突,以提升行政保护力度,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关 ?键 ?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10-0040-10
收稿日期:2019-06-03
作者简介:陈秀萍(1970—),女,江苏盐城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舒心怡(1995—),女,安徽黄山人,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已进入“冲刺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在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当前,“双创”热潮涌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强劲势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新红利。投资方对文化产业中涉及创意创新的行业,如动漫、广播影视、工艺品及文化用品等有着空前的投资热情。二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经济总量不断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6万家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9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2%。三是文化创意产业吸引了大量高学历、高科技人才的加入。文化创意产业的众多新兴行业,承载着巨大的就业容量,其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虽然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但仍受到一些负面因素影响。[1]如在众多商机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贩卖盗版假货、窃取商业秘密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文化市场的交易秩序,给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小的挑战。同时,在新业态下,复杂的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普适性走向专门化。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即权利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要求知识产权侵权者或相关违法犯罪主体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高发态势,案件增长快、法律适用面临新问题,司法机关也面临较大压力。同时,权利人在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时亦存在“举证困难、周期过长、成本较高、赔偿较低”的难题。另外,由于刑法保护谦抑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较窄、立案标准较高,众多的侵权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刑法规制,刑事制裁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稍显不足。
相较于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行政保护的方式是一种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立体保护,具有及时性、主动性、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
(一)行政保护是主动保护
不同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保护除了事后救济也可以做到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救济,成为民法保护手段的有益补充。行政保护,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作为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能够迅速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做出反应,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商标侵权事件,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种事前、事中主动积极的保护方式,可以及时发现“萌芽”和“发展”阶段的侵权违法行为。
(二)行政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品大多具有公共属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一些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公民的文化诉求、科学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若盗版横行得不到有效遏制,势必造成文化创意市场秩序混乱,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文化创意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一般的“私权”保护,行政保护作为一种公权力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保护的介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三)行政保护成本低、效率高
目前,我国在民事司法保护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赔偿数额较低,权利人耗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却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以弥补所受的损失。相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侵权行为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避免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提高维权效率。同时,我国行政保护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行政相对人对履行知识产权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规定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行政管理或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可最大程度地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念界定
⒈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是指运用创意人的才智、创造力和技艺,借助高科技打造文化资源,通过开发和应用知识产权生产出高附加值、高交互性产品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价值链是一个以创意内容生产和创意版权认定为核心,基于创意版权的资本运作,不断由内向外拓展产品形态、延伸产品价值内涵的多向度、多层次的开发系统。”[2]处于核心层的是提供文化创意的主体;处在中间层的是进行相关产品研发工作的产品设计和制作企业;处在外围层的是负责文化创意的市场化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创意产品主要涉及动漫、广播传媒、视觉艺术、服装设计等领域。[3]
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创意内容和相关行业的产品或衍生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体是指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等进行的综合性保护。在“双轨制”模式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运用行政手段开展的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和商业秘密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占比最大。文化创意需要在载体的基础上呈现,如剧本、绘画、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事实上,文化创意内容的保护就是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一个完整的作品。但作品中承载的思想、感受、理论观点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大量盗版和假冒的侵权违法行为主要就是侵犯了创意主体的著作权。专利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内容。文化创意若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以可视性标志存在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文化创意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对文化创意进行商标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兜底保护”。一般文化创意形成的初期阶段会对知识产权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的保护主要就是针对各类重要信息的保护。尚处在形成阶段的智力成果,难以利用著作权保护或者专利权保护的创造性信息等就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形式加以保护。由于商业秘密保护尚无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且成本较低,所以在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从国家层面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文化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另外,先后制定的《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4]等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时还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从地方层面看,各地方人大和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执法以及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的角度制定的。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角度来看,有的颁布了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如山东省出台了《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从细化的知识产权类型来看,有分别针对著作权领域、专利领域、商标领域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管理办法;从文化市场执法的角度出发,有的制定了各类执法规定,如浙江省出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有的发布了具有行业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出台了《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意见》。
(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分为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和行政执法三大类。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中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商标等申请的受理、审查、确认、授权、备案和其他服务。行政执法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占核心地位。文化创意领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包括对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对侵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也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文化创意产业涉及多个行业和多项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多部门力量配合开展集中整治。著作权领域自2005年至今开展了15年的“剑网行动”。①专利领域自2008年以来分别进行了“雷雨”“天网”“护航”“闪电”等专项行动。[5]商标领域对大规模侵权行为开展了如“双打”“清风”等商标保护专项执法,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保护的立法缺陷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从根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法规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有所涉及,但仍然存在着相应的缺陷。
⒈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滞后。文化创意产业行政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理念倾向于“重审批管理,轻保障促进”。法律法规的侧重点在于管理、限制、惩罚等,[6]对于文化创意人和经营企业的服务和保障内容较少。如原文化部2016年修订发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较之前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但从内容上看,从总则到分则均强调审批、禁止经营的范围、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内容,基本没有提及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和促进政策。“促进法”的比重远低于“管理法”是我国行政保护立法理念滞后带来的弊端,容易挫伤文化创意主体和产品经营主体的创造力及生产积极性,影响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行政保护所依据的立法内容缺乏一定的前瞻性,部分法律规范已经跟不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在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数字文化、动漫和游戏领域。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来云储存、深度转码等新技术,而这些网络传播途径和存储方式成为当今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渠道。若不对新兴领域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和規制,靠着网络途径的侵权违法行为极易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中的漏网之鱼。以网络游戏著作权为例,“剑网2017”专项整治行动中江苏扬州“私服村”网站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和湖北咸宁黄某等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中的侵权行为都被认为是侵犯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前者使用“私服”手段,后者利用游戏“外挂”,但实际上,“私服”和“外挂”是有区别的。“私服”是把他人的游戏拿过来自己建立服务器端,这个过程需要对原游戏的源代码进行复制,复制程度往往超过95%。从这个角度看,复制行为侵犯了原网游产品的著作权。外挂行为是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成作弊程序,具有违反游戏规则、破坏游戏公平性和平衡性的本质特征,外挂行为可以让使用者获取超出游戏规则允许的非法利益。[7]但该行为可能不构成对整个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复制,涉及的是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因此,将所有网络游戏中的类似侵权行为皆界定为侵犯原完整作品著作权加以行政处罚存在一定争议。
⒉立法主体众多,立法分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行政保护所依据的法律立法分散、法出多门,缺乏文化创意产业统领性的“顶层立法设计”,无论针对的是文化创意领域的同一行业还是不同行业,现有立法都存在法律效力低的问题。不同行业虽有其行业特性,但仍有众多的共性问题,缺乏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难以对共性问题做到统一规制。同一文化创意行业,中央和地方的相关立法大多仅基于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多头立法和分散立法造成了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交叉与矛盾。如在我国电影行业,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众多关于电影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立法主体有国务院、原广电总局、原文化部、财务部、商务部、宣传部、海关总署等十几个政府部门,但除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小部分规范属行政法规层面,大多具体规范都是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甚至只是地方政策文件。“由于各中央部门、地方立法或行政机关的着眼点不同,加之电影业管理机制、涉及不同方面的本身复杂程度,导致不同部门、地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特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会产生交叉并指向不同的结果。”[8]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基础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不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矛盾时,《电影产业促进法》可作为衡量的依据,减少执法过程中因法律规范冲突而无法适用的问题。参考我国电影行业,我国文化创意领域的其他行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虽有立法但法律规范之间并不能完全配合补充,这些分散的法律规定给相关的文化执法工作带来了挑战。
(二)行政保护的执法困境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核心就是行政执法。但在实际中,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
⒈行政执法权相对分散。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是由专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准司法机构承担的,但在我国,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权相对分散,行政管理机关和专业执法机构皆有此类执法权,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专利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改正并予以公告或者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文化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除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等也承担着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侵权事件呈现出重大复杂、跨地域、重复侵权等特征,简单地分散执法配置已无法满足专门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需要,弊端日益显现。虽然2018年3月,国务院职能机构改革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完成了整合,但相对分散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机制仍然存在。“这种分散式的执法手段,易产生重复管理、执法标准不一和职能交叉等弊端,容易留下执法的灰色地带,导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不高。”[9]
⒉行政执法手段设置存在问题。首先,行政检查流于形式。行政检查是行政查处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专利法》第64条的规定,询问、调查、查阅和复制这些都是行政检查实施的具体方式。行政检查确认一般情况下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前提,但实际上,日常的行政检查流于形式,加上侵权当事人配合程度差,导致证据收集不足,难以进一步采取行政强制或处罚手段,起不到威慑侵权人减少侵权情况发生的作用。其次,行政调解效力不明确。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并不明确,若侵权人不执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另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诉讼,增加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成本,造成公共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再次,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如现行《专利法》第63条仅规定专利的行政处罚针对假冒专利行为,但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专利侵权纠纷十分复杂且社会影响力较大,各种复杂的侵权形式也导致许多执法困境,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作用,侵权事件频发给文化创意产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害。最后,专项执法行动存在“运动式”执法的嫌疑。在文化执法领域,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的同时,也会经常开展一些专项整治行动,如专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等,[10]这种专项整治行动有其优势。开展专项整治能整合各部门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弊端,集中打击相关行业的侵权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短时间内的执法效果虽有目共睹,但这种专项执法行动也被贴上了“运动式”执法的标签。因为专项整治行动缺乏长效持久机制,难以起到长时间的执法威慑力。
⒊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这种专业性不仅包括对文化创意领域的熟悉度,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一方面,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是很强,在执法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工作;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方式复杂多样,处理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拥有知识产权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专业性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仍有待提高。
(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
由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不一、衔接不畅,造成了行政機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相悖,不利于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⒈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标准不一。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标准不一。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兼具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双重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有职权对其进行管辖。[11]我国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各自的执法标准,在对法律的理解、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认定、对执法程序的规定等方面存在众多的不同之处,两套操作系统“各自为政”造成了两者的矛盾与冲突。
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不畅。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救济途径。经过文化创意产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之后的纠纷,法院仍应根据诉讼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由于不存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这种审理方式极易造成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相悖的情况,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的过程中会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刑事机关处理。由于我国法律未对行政机关案件移送的手续、时间、证据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没有移送或无法移送,在实际中多是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效果不明显,无法有效的遏制侵权违法行为。四、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措施
(一)弥补行政保护的立法缺陷
针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立法缺陷问题,建议摈除陈旧立法理念,更新立法内容,加快统一立法,确保行政保护有法可依。
⒈更新立法理念,修改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保护立法价值取向,这种立法观念造成了行政保护执行上的困难。弥补行政保护立法缺陷的前提是树立“监管是手段,促进是目的”的观念。明确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我调节之间的界限,在确保相应的行政监管和处罚手段能够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就要简化审批程序,增加鼓励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内容,做到“管理法”和“促进法”比重相协调。针对当前文化創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部分内容相对落后的问题,需要删除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使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应增加相应的概念界定,如增加对深度转码、云储存等新技术的判定标准,更新立法内容,让执法工作在应对文化创意领域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时有法可依。
⒉促进统一立法。目前,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也较以前有较大的提高,[12]但低位阶的法律体系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所以,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加强统一立法。
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可以规范和调整针对文化创意领域各个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共性问题,也可以在文化创意领域的同一行业发挥统领和指引作用,减少低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除了制定统领性的法律,还须厘清具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使其符合宪法、上位法的规定,实现整个文化创意产业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目前,《文化产业促进法》被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出台后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将成为我国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后又一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文化创意领域发挥基本法的作用。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出台后,相关立法主体需更新或加强重点领域的单行立法使之与基本法的规定协调统一。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面对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困境,应明确执法工作重点、强化专业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⒈强化专业行政执法。文化创意产业不同于传统的文化产业,因其高附加值、强融合性等特点对当前的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面对文化创意领域的新型侵权问题时,传统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弊端日益显现。因此,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发展方向主要是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而不是强化知识产权直接行政执法。”[13]行政管理机关日后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创意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上,促进核心专利、版权精品、知名品牌的打造,逐步将行政执法职能完全交由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部门或者执法机构承担。将分散在知识产权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整合起来,减少实际中因执法职能不明确导致的消极执法和工作推诿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行政执法职能的实现。在还未达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化之前,行政管理机关应着重在重点领域进行针对性的执法工作,如音乐、网络文学、视频、动漫、游戏等领域应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重点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盗版和假冒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是最明显的。假货泛滥破坏了文化市场的交易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加强针对重点领域的盗版、假冒商品的执法工作。同时,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平台,广泛收集文化创意企业的意见和需求,切实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困难。[14]
⒉完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针对行政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建议增加行政检查手段,做好检查过程记录和证据收集,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配合,及时处理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侵权的各种举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检查的法定程序和管理各类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所在,督促其积极开展执法工作。其次,针对实践中行政调解效力不明确的问题,应通过司法确认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有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同时,通过开展联动调解,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做到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配合,减少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针对行政处罚力度弱的问题,建议明确相关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与权限,区分不同形式和不同严重程度的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针对那些恶性侵权、重复侵权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侵权行为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惩戒侵权者,保障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最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应克服“运动式”执法的弊端,做到专项执法和日常的监管相配合。在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针对重点领域开展日常整治工作,定期检查执法成果,落实长效的执法运行机制,形成执法常态化。
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文化创意产业是颠覆传统文化产业,将文化产业与新兴技术相结合的产业,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程度,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15]结合文化创意领域执法知识专业化、执法手段技术新等特性,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具体而言:一方面,吸纳更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另一方面,对已经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执法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相关执法知识的讲座和培训活动,根据不同的职位和执法特征,系统的做好人才分布和培训工作。
(三)协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
统一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法律标准,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是解决“双轨制”下两种保护冲突的有效途径。
⒈统一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法律标准。文化创意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有机的保护系统,两者需要合理配合、衔接有序。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配合的前提就是法律标准的统一,即在执法过程中和案件审理时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和衔接性。如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①,但《著作权法》②《商标法》③《专利法》④等知识产权法律中关于处罚措施可诉性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不一致。应参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法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通报(公告)、撤销注册商标等措施行政诉讼的可救济性。总之,协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冲突需制定司法和行政统一的执法标准,确保在法律内容和执法措施的解读、执法程序的遵守、事实证据的认定等多方面的标准统一。
⒉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构建行政保护和民事司法保护的信息交流平台,包括知识产权联合维权援助中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信息对接平台、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对接平台等。确保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减少行政裁决和民事判决结果相悖的情形。同时,也要完善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机制。明确行政機关案件移送时的必要手续、时间期限、相关证据等,增强行政机关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刑法保护意识,在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后,能顺利移送公安机关尽快提起公诉,减少实践中“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断得到体现。众多的文化创意产品丰富了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提高了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增强了文化自信。但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影响范围广泛、侵权手段多样,往往给创意主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造成了市场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充分结合行政保护手段来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进行系统化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需弥补立法缺陷、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双轨制”下两种保护方式的冲突,减少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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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政军)
Abstract:The cor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lie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dopts the dual-track system of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has the advantages of initiative,timeliness,low cost and high efficiency.It can provide more effective solutions to the complex infringement problems such as repeated infringement,cross-regional infringement and malicious infringement.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field of cultural creativity,we should remedy the defects of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legislation,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oordinate the conflict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and judicial protection,enhance the intensity of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an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Key words: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intellectual property;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