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职能发挥

郭春玲 侯登武
摘 要 公证机关应着眼于经济发展建设全局,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职能作用,介入棚户区改造全过程,立足于服务社会,实现公平公正,提升司法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切实维护和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棚户区 改造 公证 职能作用
作者简介:郭春玲,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证处;侯登武,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42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从2009年开始,我国启动了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国家先后从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严格资金和项目监管、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出台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各级政府把棚户区改造放在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围绕重点难点、精准施策、砥力攻坚,进一步加大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的力度,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棚户区改造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由棚户区改造导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涉棚户区改造民事诉讼、纠纷逐年增长。公证介入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成为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肩负公证和监督的职责,如何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公证,如何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公证员的职责,是当前公证部门和公证人员应着力关注的主要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公证部门在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服务过程中,应着眼于经济发展建设全局,以服务经济、科学发展为理念,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特有的职能作用,介入棚户区改造全过程,与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公证手段,規范棚户区改造行为,完善棚户区改造程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各个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预防纠纷的产生,避免矛盾的激化,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从而维护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促进城市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真正体现其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公证要做到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公证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要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件方针,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首先,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公认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公证进入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通过对当事人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审查,可以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依法调节社会关系,规范棚户区改造主体行为,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的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的重要意义。
其次,明确公证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公证的主要任务就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建设城市、美化城市、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教育和引导公民遵法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地维护棚户区改造相关权益人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棚户区改造引起的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城市建设、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
最后,要切实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公证人员一定要摆正自身位置,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要坚决以维护群众利益为第一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宣传教育引导先行。公证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司法部门。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规范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完善。因此要面对面地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广大群众开展公证宣传,宣讲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真正理解公证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是耐心解答提供保障。对棚户区改造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给予充分详尽的答询,针对涉及继承、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向棚户区改造当事人讲清、讲透,办理公证时需要的提供的有效材料信息等应予公示,提供印制好的宣传材料,方便群众查阅和咨询各种公证办理事宜。
三是便民高效、增强服务水平,完善服务“绿色通道”。为方便棚户区改造当事人办证,在材料齐全、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办公证事项一次完成。针对同类型、批量性的公证事项,可以设定固定格式及文本,经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字确认即可,畅通绿色通道,缩短工作周期,形成一站式服务,减少棚户区改造当事人跑公证的时间和次数,相应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二、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公证要在顾全大局中体现公正公平
公正公平是公证的生命力,公证人员应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和公平正义理念,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坚定法律信仰,严格依法办事,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公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强化作风,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要求高,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政府的行为,企业的利益,也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公证人员应主动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广泛宣传,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公证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实的职业功底,具备“真心、公心、耐心、细心”, 能够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公平。
(二)清正廉洁,依法严格办证
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骄奢淫逸、贪赃枉法的行为仍有发生。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个别棚户区改造户为谋求个人利益,免不了想拉拢腐蚀工作人员。“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公证人员应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及时清扫自己思想上的垃圾,有效抑制思想微生物和政治微生物的侵蚀,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的廉洁政风,从来都是赢得民心,实现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不为名利所惑,不为浮华所动”,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形象,保证棚户区改造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公证公信力。
三、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公证要在提升政府公信力中做到耐心细致
公证机构具有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介。公证法律文书可以说代表政府司法能力和形象,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保障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延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证以中立的第三方出现,即可以对政府的行为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按照法律及有关程序进行监督,又可以监督行为人有否弄虚作假行为,执行程序是否规范、真實,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同时司法公证也是政府组成部门,这就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证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司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社会管理秩序,全面提升公证形象和政府公信力。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的社会发展秩序,使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广大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政府工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结语
棚户区改造工作复杂多变,相对于其他公证业务环节多、难度大、时间长。公证介入棚户区改造全过程,承担着各个环节的多种职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宣传,棚户区改造丈量的监督,强制棚户区改造时清点登记财产,因标准认定不一而产生矛盾的调解,群众合法利益的维护,棚户区改造协议的公证,补偿费用兑付等,公证人员应立足于服务社会,实现公平公正,提升司法形象和政府公信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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