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设档案保险的设想

    李晶伟+张泽坤

    摘要:开设档案保险是充分运用市场力量建立风险转移机制、规避档案安全风险、降低经济损失的必要之举,具有思想认识、市场条件、勘验标准、险种借鉴、政策优势等方面的可行性。档案保险主要以基层政府和中小型企业档案保管机构为服务对象,以档案保险和档案咨询保护为业务内容,以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为资产计量工具,以子公司形式依托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运行形式。未来需要从思想观念、法律法规、勘验标准等方面推动这一新事物的发展。

    关键词:档案保险市场档案安全管理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rchives insurance is necessary to make full use of market forces to establish risk transfer mechanism, avoid the risk of archives security and reduce economic losses. And it has the feasibility of think? ing, market conditions, inspection standards, insurance ref? erence, policy advantages etc. Archives insurance mainly serves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rchives institutions, involving archives in? surance services and consultation services for archives pro? tection, with the standard of archives value for asset mea? surement tools, in the form of subsidiaries relying on largescale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new thing from ideas,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pection standards and so on.

    Keywords: Archives insurance; Market; Archives se? curity management

    知識经济时代,各个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都逐渐将档案视为宝贵的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1]是运用市场力量规避安全风险、降低经济损失的有效功能机制,将其应用在档案安全管理领域中是否可行?如可行,具体又应如何操作,其可能存在问题和相应解决对策又是什么?这都引发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开设档案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保险运行的基本机制是通过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体现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济性特点。对于档案安全管理而言,开设档案保险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功能,建立风险转移机制,进而降低档案安全风险及灾后经济损失的有效之举。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1.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题中之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由之前的“基础性作用”向“决定性作用”转变,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档函〔2008〕2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档发〔2016〕6号)等规范性文件。实践证明,依靠行政手段制定的档案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对于防范档案安全事故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档案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并不是万能的。政府对于档案安全管理资源配置主要是面向国有性质的档案机构,众多民营企业档案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享受到国家资源支持。此外由于我国官方档案机构众多,基层政府档案机构并不都能获得充足的资源保障。因此,对于涉密不是很强的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可将市场视为档案安全管理资源配置的有效补充,充分发挥价格、竞争、供求等要素作用,形成分工协作、优胜劣汰的社会管理模式。该模式旨在利用市场资源,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转与配置,满足以较少投入取得最大产出的市场要求,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降低外包提供商运营风险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迅速发展,但也面临着较大运营风险。一方面,由于档案部门在外包评估过程中对自身档案业务核心价值认识不足、对档案外包动力理解不当,[3]使得档案部门在外包初始阶段不能对外包提供商提出明确需求,一旦需求变更会造成外包提供商面临工期拖延、设计变更、违约等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外包提供商在承办外包服务过程中由于档案外包项目内容复杂或规模数量较大,档案实体、信息安全面临威胁,加剧了外包提供商的运营风险。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是市场化的产物,建立一种科学的市场风险转移机制是推动整个档案服务外包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然之举,开设专门的档案保险成为降低外包提供商运营风险的必然选择。

    3.提高投保主体承灾能力的内在要求

    首先,开设档案保险能够积极发挥专业优势,突出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帮助投保主体对档案潜在损失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预防方案,降低灾害事故的发生几率。其次,一旦档案安全事故发生,档案保险可为投保机构提供应对措施和经济补偿,帮助投保机构更好地开展灾后救助,降低风险损失。

    (二)可行性

    1.思想认识:档案资产化逐渐成为业内共识

    档案信息、知识属性决定了档案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档案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地位更加凸显。[4]《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第1部分:通则》(GB/T 26162.1-2010/ISO15489-1:2001)指出:“文件是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和重要的业务资产。”[5]我国《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国资厅发〔2014〕6号)也强调:“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6]在实践中,早在1992年上海海洋地质调查局在参与组建“上海天然气公司”中,以东海平湖油气田勘探形成的被估价1.2亿元的档案资料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7]将档案视为资产进行评估管理,已逐渐成为业内共识,这为将档案视为一种可计量的资产进行市场化保险提供了思想认识。

    2.市场条件:档案保险业务尚付阙如

    目前关于档案保险业务的研究几乎是一片“处女地”。在实践中,只有早在1995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推出一种新保险险种——档案保险,[8]对此进行开创性的探索,此后便再无相继消息报道。尽管近年来出现一些商业化的档案寄存机构,如铁山档案文件管理公司、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等,但这些档案寄存公司不同于运用市场力量实现风险转移的商业化保险。此外,笔者对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等公司的险种进行分析后,并未发现适合档案投保的险种。专业档案保险险种的缺失,为开创档案保险提供了宝贵的市场机遇。

    3.勘验标准:档案价值鉴定标准提供资产计量工具

    为什么诸多保险公司没有开设档案险种呢?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電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9]文件、档案价值难以衡量,成为制约保险公司开设档案险种的重要因素。21世纪以来,为适应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实践需要,我国逐步构建起多类型、多层次、动态化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宏观职能鉴定法也越来越得到更多学者们的认同,这都在宏观上为档案保险机构判定投保档案价值提供资产计量工具。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档案局连续出台档案保管期限表,比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为微观上衡量投保机构的档案价值进而确定不同投保级别,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计量标准。

    4.险种借鉴:信息安全保险领域的有益探索

    信息社会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信息行业、保险行业、图书情报档案等领域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仅仅依靠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规避信息安全风险,已经力不从心。为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开发信息安全保险产品。在理论上,有学者就如何建设建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体系[10]、建立企业信息安全保险[11]等问题进行研究。在实践中,英国、美国已经相继推出了“黑客保险”,eBay、Yahoo等知名网络公司纷纷投保,最高保额已超过1亿美元。[12]档案本质上属于信息范畴,当前专家学者对信息安全保险理论与实践的有力探索,能够为开设档案保险提供经验借鉴。

    5.政策优势:国家鼓励开发新险种,创新档案安全管理模式

    目前市场上保险公司所经营的险种主要集中在寿险和财产险上,险种开发不足、产品结构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为此,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指出,要“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13]此外2016年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企业档案管理体系评价模式”“鼓励档案社会化服务”。[14]开设档案保险,一方面顺应了国家鼓励开发新险种政策要求;另一方面更是运用市场力量创新档案安全管理模式的突破性探索。

    二、开设档案保险的基本构想

    (一)档案保险的服务对象

    档案保险是投保方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对档案在档案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将投保方潜在的档案风险进行转移,在档案损坏或是遗失时,将其损失降到最低。笔者认为档案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向基层政府和中小型企业档案保管机构。由于它们的档案基础设施相对不完善,档案所面临的风险较大,面向这些机构涉密不是很强的档案开展保险服务,档案保险市场入驻障碍较小。此外,还可面向外包提供商开展服务,以保险手段降低档案外包过程中的风险损失。

    (二)档案保险的业务内容

    立足于专业化、精细化的市场定位,初步设定档案保险的业务主要是档案保险核心业务和档案咨询保护拓展业务。核心业务旨在降低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投保机构的经济损失,拓展业务旨在防患于未然、保证投保机构档案安全。

    1.核心业务——档案保险

    按照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诱因,档案保险可具体分为自然灾害险、人为损害险、保管环境险三个主要的险种。

    (1)自然灾害险

    档案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灾害种类以及不同强度的自然灾害,划分不同危险等级,确定不同的保费及相应的赔偿金额。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在投保方准备投保之后,档案保险机构首先考察投保单位的地域特点,对投保单位所处地区或周边环境发生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危险系数进行评估;其次考察投保单位自身的防灾保护设备、机制的建设程度;最后记录投保公司档案的现存特点,并根据以上调查状况,确立投保公司发生危险的等级。危险等级越高投保额就越高,相应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就越高。

    (2)人为损害险

    人为损害险具体可分为人为涂改险(破损险)、丢失险、盗抢险三种。档案保险机构可考察投保方的防盗设备及机制的完善程度、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档案的现存特点等方面,由此制定相应的等级,并由投保方自行选择投保级别。

    (3)保管环境险

    保管环境险的投保额主要从保管档案的建筑质量、档案保管环境质量评估、档案保管工具的质量三个方面来考虑。档案保险机构可参考《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对投保机构的保管档案的建筑质量、档案保管环境质量、档案保管工具的质量实地考察后进行评估,确定投保机构的安全级别,并确立相应的投保额。

    2.拓展业务——档案咨询保护

    拓展业务即是在档案保险核心业务基础上,提供咨询保护服务,对投保档案采取的一系列更为具体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档案的日常监测、对投保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以及帮助投保机构构建安全保障体系等。通过这一系列的专业而有效的措施,减少投保方档案管理安全隐患,实现对档案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

    (三)档案保险的资产计量工具

    档案投保险种级别取决于两个决定因素:档案本身价值大小和投保机构档案保管环境优劣。对于投保机构档案保管环境,可从专业化的角度对投保机构档案生存状况进行评估。对于档案本身价值大小,可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针对文件所处运动阶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受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T·R·Schellenberg)的“文件双重价值论”的启示,投保机构的档案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原形成机关的第一价值,二是对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第二价值。对于一份现行、半现行文件来说,投保机构主要站在第一价值的立场上来考虑如何保存对机构有价值的档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宏观职能鉴定法作为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也即是主要从机构的结构职能来衡量投保机构档案价值的险种级别。对于一份已经成为档案的文件来说,可直接参照该份档案保管期限的长短来判定其投保险种的级别。《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等都可以为我们提供最为有效的计量工具。

    (四)档案保险的组织运行形式

    目前股份有限制是国内保险公司最主要的组织形式。鉴于此,笔者认为档案保险的组织运行形式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保险公司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开设档案专门险种;二是保险公司在充分吸收民间资本的基础上,建立专业化的档案保险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依托于大型国控保险公司。

    事实上,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组织运行方式——大型国控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主要鉴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国控子公司组织方式可避免单独成立保险公司较高门槛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成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15]第二,国控子公司方式顺应了国内保险公司纷纷转向股份有限制、拓宽融资渠道的发展趋势。

    笔者设想的档案保险是依托国内现有发展成熟的大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建立专业化的国控档案保险子公司。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种种政策限制,也便于子公司充分利用所依托发展成熟的母公司资源优势,实现突破性发展。

    (五)档案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

    笔者认为,档案保险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合作伙伴:一是大型商业保险公司。以商业竞标书的形式,使国内现有发展成熟的大型股份保险公司发现档案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获得它们的支持,赢得市场入驻资格。二是国家档案局和各高校档案专家。开设档案保险险种的最大困难在于投保档案价值衡量及投保级别确立。国家档案局和各高校档案专家可以为档案投保险种级别确定提供理论智力支持。此外,与开设档案专业的高校合作,为档案保险行业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专业人才,推动档案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

    三、开设档案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开设檔案保险既是社会实践发展的产物,更是健全保险市场的需要,对于整个档案行业和保险行业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开设档案保险将不断深化对档案价值的探索,有助于拓展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空间,为档案价值鉴定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在实践上,开设档案保险一方面能够降低档案投保机构的风险损失,推动档案行业和保险行业的市场创新;另一方面有助于拓展档案人的职业发展空间,极大地扩大档案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保险作为一种立足于新观念、新创意的设想,仍处于新事物发展的初级阶段,自然会面临很多现实操作中的问题。

    首先,实践经验的不足。由于我国缺乏开设档案保险的实践经验,这就加剧了档案界和保险公司对档案保险新险种的保守态度。其次,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能够为档案保险业务发展提供宏观引导,但关于档案保险专门性法律法规尚付阙如,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和档案投保机构之间的权益难以得到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档案保险产品推出将受到限制。最后,档案保险的赔付标准界定难度较大。目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取得系列成果,尤其是不断修订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能够为不同种类档案价值鉴定提供最为直接的参考依据,但由于档案保险的专业性较强,诸如保险事故的损失率、保险标的损毁程度等保险指标难以有效确定,档案保险具体的赔付金额更是难以精确厘定。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档案人开拓创新,怀着长远的眼光,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推动档案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引入第三方权威风险评估机构,加大档案保险赔付标准方式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呵护、推动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进而充分运用市场力量,发挥档案保险在保障档案安全、降低灾害损失中的积极作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魏培元.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保险的作用[J].社会科学研究,2007(2):43-46.

    [2]求是理论网.怎样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访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韩文秀[EB/OL].(2013-12-16)[2017-08-02].http:// www.qstheory.cn/zxdk/2013/201324/201312/t20131212_ 301503.htm.

    [3]闫冬,袁芳.基于博弈论的档案业务外包风险管理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6(2):67-72.

    [4]徐拥军,牛力.企业档案管理的十大发展趋势[J].中国档案,2014(5):31.

    [5]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第1部分:通则:GB/T 26162.1-2010/ISO15489-1:2001[S].北京:中国标注出版社,2011:3.

    [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EB/ OL].(2015- 06- 11) [2017- 08- 02].https://wenku.baidu. com/view/678dcf9d6bd97f192379e90e.html.

    [7]宋兴,钱圭白.东海平湖油气田勘探阶段资料和成果价格评估方法的探讨[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1994(2): 27-30.

    [8]华夫.档案保险:沈阳的新险种[J].中国档案,1995(8):7-8.

    [9]安邦财产保险[EB/OL].[2017- 08- 02].http:// www.ab-insurance.com/cpxx/qyccx/index1.htm.

    [10]高雷,吕文豪.论建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体系[J].保险研究,2011(7):86-91.

    [11]王亚肖.企业数字信息安全保险研究[J].兰台世界,2013(10):22-23.

    [12]姜婷婷.浅谈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开发[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3(4):356-358.

    [13]国務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EB/OL].(2014-08-10)[2017-08-02].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8/13/con? tent_8977.htm.

    [14]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印发《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EB/OL].(2016-04-07)[2017-08-02].http://61.135.203.75/news/2016-04/07/content_136280.htm.

    [15]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EB/OL].[2017-03- 18].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 11/ 17/content_1892157.htm.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2.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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