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传媒舆论监督三原则
庹继光+张晁宾
【内容摘要】:当代社会,媒体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核心部分。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传媒舆论监督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守土有责,既守住阵地,监督到位,不缺席、不失语,又守住边界,不借舆论监督开展“权力寻租”;第二,介入有据,只对已然发生、证据确实的事实展开监督,只对行为的滥用乃至违法进行监督;第三,严肃对待舆论监督,遵循适度原则,不夸大、不枝蔓,不能将其娱乐化。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 传媒 舆论监督 权利 娱乐化
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公众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披露信息、发表意见,在观点争论和沉淀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并利用舆论的力量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在当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媒体舆论监督由此成为舆论监督的核心部分,媒体舆论监督通常是指媒体接受公众的委托,运用自身拥有的丰富传媒资源,通过披露事实、传播信息、表达意见的方式形成新闻舆论,达到针砭时弊、抨击不公、遏制腐败等效果,并促使其改正或完善。
鉴于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和进步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传媒在依法治国中的舆论监督职能发挥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下面两段话中——
其一,“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其二,“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当下,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传媒的舆论监督活动无疑也应纳入法治的框架内,为此,笔者认为,传媒舆论监督理应严格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确保自身的舆论监督行为符合法治规范,既能充分应有的社会职责,也不僭越边界,干预其他权利或权力的正常行使。
基本使命:守土有责
传媒在舆论监督活动中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应该坚持两个基本准则:第一,守住阵地,积极履行应有的社会职责,监督到位,不缺席、不失语;第二,守住边界,不利用舆论监督的使命牟取个人私利和小集团利益,不借舆论监督开展“权力寻租”,不因舆论监督损害他人权利或妨碍公共权力的正常行使。
传媒要牢固守住舆论监督的阵地,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在舆论监督的进程中,公民是授权者,而传媒是公民的委托才得以行使此项权利:“舆论监督应该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授权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从人民利益出发,掌握报道对象的采访权、报道内容的选择权、报道力度的控制权。新闻媒体对舆论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体现于新闻媒体的性质以及它在监督过程中与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联系。”①其他学者也作出了类似的阐述:“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要具有公共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②
由于传媒是接受公众委托才得以开展舆论监督,因而舆论监督对于传媒来说不仅是权利,更体现为一种责任和使命,因为它们有职责帮助公众切实实现监督权利,对于这一点,法学和新闻学领域的专家都作过专门的论述。法学专家从权利配置的维度分析道:“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③新闻学专家则从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的角度进行了一番逻辑梳理:“如果说,司法公开对司法机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的话,那么对新闻媒体来说,就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国家将对司法工作情况的采访报道权利授予新闻媒体,让它们代群众了解并公开报道司法工作信息,行使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利。”④
应该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传媒开展舆论监督的使命感,决定中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于这些妨害社会公正实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传媒无疑应自觉肩负其舆论监督的职责,传统主流媒体尤其是极具强势地位的党报、电台、电视台更要始终充当舆论监督的领头羊。
守住阵地意味着传媒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要在重大舆情事件面前敢于发声,及时发声,牢固占领舆论监督的主阵地,掌握舆论引导的制高点,而不能轻易放弃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的责任。目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逐步凸显出来,面对如此情势,许多传统主流媒体采取了保守、求稳的思路,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上跟进不及时,有时甚至集体“缺位”“失声”。而近年来新媒体发展迅猛,迅速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甚至在某些事件中担当了舆论监督中坚力量的角色,公众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信息,在网络上展开观点碰撞和汇集,进而形成舆论,而传统主流媒体却失去了舆论监督进程中应有的主导地位。它们被新媒体抛在身后,谨慎地担当着跟随者的角色,亦步亦趋地跟随着新媒体舆论监督的脚步,不仅未能充分发挥独立的舆论监督功能,更遑论舆论引导了。此外,一些传统主流媒体一味“求稳”,对于涉及本地的重大舆情不敢及时反映,而是强调与当地官方的步调严格保持一致,某些问题若官方不作回应,这些传统主流媒体便采取“鸵鸟政策”,面对网络上已然沸腾的舆论仍置之不理、视而不见,错失舆论监督和引导的良机,更引起公众的不满。在《决定》出台的大背景下,传媒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应当强化舆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占领舆论监督的主阵地。
守土有责,同时要求传媒准确厘清舆论监督的边界,不逾越边界。如前所述,舆论监督是公众委托传媒开展的行为,这一前提决定了传媒在舆论监督进程中不能公器私用,利用舆论监督牟取个人和小团体的私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媒体将舆论监督权利异化为“权力寻祖”,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行新闻勒索之实,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实际上,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新闻勒索有明确的界限,只要传媒机构和新闻从业者个人没有私心,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谋求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权力寻租”的情形便不会发生。此外,法治框架下的舆论监督过程也要充分尊重其他公民、组织和机关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舆论监督出于正当目的,便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损害其他公民、组织和机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边界。
逻辑起点:介入有据
传媒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必须追求自身的合法性、正当性,因而传媒在舆论监督介入方面必然要坚守严格的逻辑起点,确保自身行为拥有充足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传媒舆论监督介入的逻辑起点至少应遵循两点:第一,只对已然发生、证据确实的事实展开监督,不因想象或猜测而进行监督;第二,不对合法的权利或权力行为实施监督,只对行为的滥用乃至违法进行监督。
第一个原则,根源于舆论监督权利的“防卫”本质。对于这一点,法学家作过明确的判定:所有公民权——政治自由,无论消极的还是积极的自由,都可以归入防卫权范畴。防卫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先的防卫,另一类是事后的救济。在政府已发生滥权或侵权行为时,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各种权利和救济渠道,来抵抗、制止政府的侵权行为和贪腐行为,补偿或赔偿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损失。从公民的政治权利角度来说,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公民的拒绝权或抵抗权,抵制政府的恶法或不法行政行为;运用公民和媒体(包括互联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权利,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促使或迫使政府接受公众正当合理的诉求;运用宪法确认的公民批评、控诉和申诉的权利,通过上访、诉愿、向司法机关投诉,向人大反映,通过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直到依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以制止、纠正政府的不法行为。⑤新闻传播学者也作过类似的阐述:媒体的舆论监督既然是为公众立言、代公众参政,那媒体与公众之间似乎也存在某种契约关系,公众将参政的权利部分委托给媒体,媒体的舆论监督就是此种权利的运作,而且此种权利是一种防卫性的,并非是进攻性的权力。⑥
正因为舆论监督是事后的防卫性权利,注定它不能凭想象或猜测而产生,而必然依附于一定的事实或根据。换言之,公民不能因为自己的申请可能得不到合理的处理而对行政执法机关展开舆论监督,也不能臆断自己提起的诉讼可能无法得到公正审理而对法院提出舆论监督的要求,因为“可能”是个人基于想象或猜测的一种判断,而非事实,既然对方还没有作出有损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公众自然不能开展舆论监督,对尚不存在的行为进行抨击和披露。
其实,这个原则也是反击“舆论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最直接、最充分的理由。我国知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⑦由于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案件的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都处于不可知的阶段,传媒仅凭自身或他人的个人判断、乃至个人好恶就对此下定论,甚至以此为依据展开舆论监督,完全是一种主管臆断,没有任何确切的根据。
为此,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应坚持事后监督,其优势很明显:此刻审判活动已经完结,相关信息大多已清晰地呈现在大众面前,容易为人们所感知,记者前往调查,自然很容易获得这些材料,为自己的介入式报道提供有力的支撑,某些案例已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更能为传媒的报道“撑腰”。有了这些充分的支持,传媒可以在报道时有的放矢,增强介入式报道的针对性,使之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此外,事后监督在报道时效方面要求较低,记者、编辑和主管领导等往往有充足的时间对报道、言论所涉及的事实,乃至言辞、用语等反复斟酌,进一步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对于这种事后监督,许多法学专家也持肯定的态度,如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便说过:“传媒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应该以‘事后监督为主。……司法腐败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暗箱操作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都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让大众传媒的‘阳光照亮审判活动的过程应该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⑧
有人或许要反问:在法院正式开庭前,传媒对个别审判人员未能遵循“回避”原则展开舆论监督,也违背上述原则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些人员与案件中的某些参与者存在利害关系,已经是一个事实,他们该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传媒自然可以进行舆论监督。
另一个原则是“不对合法的权利或权力行为实施监督,只对行为的滥用乃至违法进行监督”,理由也颇为明确,监督本身即意味着纠偏,如果事情本身已经处于正常轨迹,或者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纳入了恰当的解决途径,舆论监督便没有必要介入。国内有学者曾作过如此解读:媒介是作为国家的一种抑制力量存在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全方位监视国家公共机构的活动,揭露和批判权力的滥用。⑨这段话,更彰显了传媒在舆论监督中的纠偏作用。不过,在日常报道尤其是涉及司法活动的报道中,传媒不时出现干预权利的情形,或者将被告人合法行使辩护权说成“狡辩”“鼓舌如簧”,或者将被告人上诉称为“意外”“抓最后的救命稻草”,实际上都是不合适的。
分寸把握:报道有度
舆论监督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传媒舆论监督更因其特殊地位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舆论监督应当以严肃的态度开展,遵循适度原则,不夸大、不枝蔓,也不能将其娱乐化。
任何一个具体的舆论监督过程,都是围绕着特定的人物(机构)和特定事件而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其内涵是很清晰的;但是,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这些人物、机构和事件总会跟其他事物产生联系,这又使得其外延变得捉摸不定。在此背景下,传媒开展舆论监督时,有必要认真把握尺度,既不要任意压缩范围,消解舆论监督的价值和力量,也不能肆意扩大范围,横枝旁出,反倒冲淡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实际上,传媒要处理好这一点并不困难,切实做到遵循两点就足够了,一个是“公益相关”原则,一个是“无害隐私”原则。前一个原则使得传媒的舆论监督行为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后一个原则避免传媒的举动陷入“以暴制暴”、以违法纠正违法的尴尬境地。
“公益相关”原则要求传媒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只曝光与公益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其中涉及侵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抨击和揭露,而不干预与之无关的其他内容。“无害隐私”原则则强调在舆论监督进程中,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人员、机构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但直接损害公益的行为不在此列,例如官员的婚外性行为、企业的商业贿赂等。
严肃的传媒舆论监督还应该自觉疏离低俗的“娱乐化”内容。在一些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中,媒体为了提升受众的阅读、收看欲望,吸引眼球,不惜炒作似是而非的“情妇”“绯闻”等。这些信息内容往往缺乏扎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固然能满足部分受众的窥私欲望,却背离了舆论监督的严肃主题。作为传统媒体、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理应坚决克服舆论监督中的“娱乐化”,避免严肃与低俗同炉,损害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社会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非理性,公众舆论也时常出现“一窝蜂”的情形,内容混杂、观点偏激。这时要求传媒以更理智、更严谨的态度对待舆论,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分寸,既为合理的舆论监督行为提供有力支援,也自觉对缺乏理据、仅仅充斥着个人情感的观点和议论采取离逸姿态,与之隔绝,避免这些言论借助传媒的传播迅速扩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总之,传媒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日渐扩大,这使得媒体从业者必然要肩负起更加重大的社会责任,作为新闻工作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循法律规范,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职责,在法治框架内认真做好舆论监督工作,使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出更重要的贡献和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栏目责编:邵满春
注释:①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②覃理爱,苏鹏程:《舆论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5)。
③朱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3)。
④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当代传播》,2008(6)。
⑤郭道晖:《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与政治防卫权》,《广州大学学报》,2008(5)。
⑥陈相雨:《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政治参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7)。
⑦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⑧何家弘:《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中国司法》,1999(9)。
⑨郭 晴:《媒介舆论:在各种权力与公众之间》,《新闻界》,2010(2)。
【内容摘要】:当代社会,媒体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核心部分。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传媒舆论监督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守土有责,既守住阵地,监督到位,不缺席、不失语,又守住边界,不借舆论监督开展“权力寻租”;第二,介入有据,只对已然发生、证据确实的事实展开监督,只对行为的滥用乃至违法进行监督;第三,严肃对待舆论监督,遵循适度原则,不夸大、不枝蔓,不能将其娱乐化。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 传媒 舆论监督 权利 娱乐化
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公众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披露信息、发表意见,在观点争论和沉淀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并利用舆论的力量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在当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媒体舆论监督由此成为舆论监督的核心部分,媒体舆论监督通常是指媒体接受公众的委托,运用自身拥有的丰富传媒资源,通过披露事实、传播信息、表达意见的方式形成新闻舆论,达到针砭时弊、抨击不公、遏制腐败等效果,并促使其改正或完善。
鉴于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和进步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传媒在依法治国中的舆论监督职能发挥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下面两段话中——
其一,“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其二,“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当下,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传媒的舆论监督活动无疑也应纳入法治的框架内,为此,笔者认为,传媒舆论监督理应严格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确保自身的舆论监督行为符合法治规范,既能充分应有的社会职责,也不僭越边界,干预其他权利或权力的正常行使。
基本使命:守土有责
传媒在舆论监督活动中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应该坚持两个基本准则:第一,守住阵地,积极履行应有的社会职责,监督到位,不缺席、不失语;第二,守住边界,不利用舆论监督的使命牟取个人私利和小集团利益,不借舆论监督开展“权力寻租”,不因舆论监督损害他人权利或妨碍公共权力的正常行使。
传媒要牢固守住舆论监督的阵地,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在舆论监督的进程中,公民是授权者,而传媒是公民的委托才得以行使此项权利:“舆论监督应该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授权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从人民利益出发,掌握报道对象的采访权、报道内容的选择权、报道力度的控制权。新闻媒体对舆论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体现于新闻媒体的性质以及它在监督过程中与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联系。”①其他学者也作出了类似的阐述:“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要具有公共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②
由于传媒是接受公众委托才得以开展舆论监督,因而舆论监督对于传媒来说不仅是权利,更体现为一种责任和使命,因为它们有职责帮助公众切实实现监督权利,对于这一点,法学和新闻学领域的专家都作过专门的论述。法学专家从权利配置的维度分析道:“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③新闻学专家则从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的角度进行了一番逻辑梳理:“如果说,司法公开对司法机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的话,那么对新闻媒体来说,就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国家将对司法工作情况的采访报道权利授予新闻媒体,让它们代群众了解并公开报道司法工作信息,行使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利。”④
应该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传媒开展舆论监督的使命感,决定中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于这些妨害社会公正实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传媒无疑应自觉肩负其舆论监督的职责,传统主流媒体尤其是极具强势地位的党报、电台、电视台更要始终充当舆论监督的领头羊。
守住阵地意味着传媒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要在重大舆情事件面前敢于发声,及时发声,牢固占领舆论监督的主阵地,掌握舆论引导的制高点,而不能轻易放弃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的责任。目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逐步凸显出来,面对如此情势,许多传统主流媒体采取了保守、求稳的思路,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上跟进不及时,有时甚至集体“缺位”“失声”。而近年来新媒体发展迅猛,迅速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甚至在某些事件中担当了舆论监督中坚力量的角色,公众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信息,在网络上展开观点碰撞和汇集,进而形成舆论,而传统主流媒体却失去了舆论监督进程中应有的主导地位。它们被新媒体抛在身后,谨慎地担当着跟随者的角色,亦步亦趋地跟随着新媒体舆论监督的脚步,不仅未能充分发挥独立的舆论监督功能,更遑论舆论引导了。此外,一些传统主流媒体一味“求稳”,对于涉及本地的重大舆情不敢及时反映,而是强调与当地官方的步调严格保持一致,某些问题若官方不作回应,这些传统主流媒体便采取“鸵鸟政策”,面对网络上已然沸腾的舆论仍置之不理、视而不见,错失舆论监督和引导的良机,更引起公众的不满。在《决定》出台的大背景下,传媒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应当强化舆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占领舆论监督的主阵地。
守土有责,同时要求传媒准确厘清舆论监督的边界,不逾越边界。如前所述,舆论监督是公众委托传媒开展的行为,这一前提决定了传媒在舆论监督进程中不能公器私用,利用舆论监督牟取个人和小团体的私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媒体将舆论监督权利异化为“权力寻祖”,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行新闻勒索之实,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实际上,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新闻勒索有明确的界限,只要传媒机构和新闻从业者个人没有私心,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谋求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权力寻租”的情形便不会发生。此外,法治框架下的舆论监督过程也要充分尊重其他公民、组织和机关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舆论监督出于正当目的,便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损害其他公民、组织和机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边界。
逻辑起点:介入有据
传媒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必须追求自身的合法性、正当性,因而传媒在舆论监督介入方面必然要坚守严格的逻辑起点,确保自身行为拥有充足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传媒舆论监督介入的逻辑起点至少应遵循两点:第一,只对已然发生、证据确实的事实展开监督,不因想象或猜测而进行监督;第二,不对合法的权利或权力行为实施监督,只对行为的滥用乃至违法进行监督。
第一个原则,根源于舆论监督权利的“防卫”本质。对于这一点,法学家作过明确的判定:所有公民权——政治自由,无论消极的还是积极的自由,都可以归入防卫权范畴。防卫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先的防卫,另一类是事后的救济。在政府已发生滥权或侵权行为时,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各种权利和救济渠道,来抵抗、制止政府的侵权行为和贪腐行为,补偿或赔偿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损失。从公民的政治权利角度来说,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公民的拒绝权或抵抗权,抵制政府的恶法或不法行政行为;运用公民和媒体(包括互联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权利,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促使或迫使政府接受公众正当合理的诉求;运用宪法确认的公民批评、控诉和申诉的权利,通过上访、诉愿、向司法机关投诉,向人大反映,通过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直到依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以制止、纠正政府的不法行为。⑤新闻传播学者也作过类似的阐述:媒体的舆论监督既然是为公众立言、代公众参政,那媒体与公众之间似乎也存在某种契约关系,公众将参政的权利部分委托给媒体,媒体的舆论监督就是此种权利的运作,而且此种权利是一种防卫性的,并非是进攻性的权力。⑥
正因为舆论监督是事后的防卫性权利,注定它不能凭想象或猜测而产生,而必然依附于一定的事实或根据。换言之,公民不能因为自己的申请可能得不到合理的处理而对行政执法机关展开舆论监督,也不能臆断自己提起的诉讼可能无法得到公正审理而对法院提出舆论监督的要求,因为“可能”是个人基于想象或猜测的一种判断,而非事实,既然对方还没有作出有损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公众自然不能开展舆论监督,对尚不存在的行为进行抨击和披露。
其实,这个原则也是反击“舆论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最直接、最充分的理由。我国知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⑦由于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案件的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都处于不可知的阶段,传媒仅凭自身或他人的个人判断、乃至个人好恶就对此下定论,甚至以此为依据展开舆论监督,完全是一种主管臆断,没有任何确切的根据。
为此,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应坚持事后监督,其优势很明显:此刻审判活动已经完结,相关信息大多已清晰地呈现在大众面前,容易为人们所感知,记者前往调查,自然很容易获得这些材料,为自己的介入式报道提供有力的支撑,某些案例已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更能为传媒的报道“撑腰”。有了这些充分的支持,传媒可以在报道时有的放矢,增强介入式报道的针对性,使之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此外,事后监督在报道时效方面要求较低,记者、编辑和主管领导等往往有充足的时间对报道、言论所涉及的事实,乃至言辞、用语等反复斟酌,进一步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对于这种事后监督,许多法学专家也持肯定的态度,如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便说过:“传媒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应该以‘事后监督为主。……司法腐败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暗箱操作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都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让大众传媒的‘阳光照亮审判活动的过程应该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⑧
有人或许要反问:在法院正式开庭前,传媒对个别审判人员未能遵循“回避”原则展开舆论监督,也违背上述原则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些人员与案件中的某些参与者存在利害关系,已经是一个事实,他们该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传媒自然可以进行舆论监督。
另一个原则是“不对合法的权利或权力行为实施监督,只对行为的滥用乃至违法进行监督”,理由也颇为明确,监督本身即意味着纠偏,如果事情本身已经处于正常轨迹,或者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纳入了恰当的解决途径,舆论监督便没有必要介入。国内有学者曾作过如此解读:媒介是作为国家的一种抑制力量存在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全方位监视国家公共机构的活动,揭露和批判权力的滥用。⑨这段话,更彰显了传媒在舆论监督中的纠偏作用。不过,在日常报道尤其是涉及司法活动的报道中,传媒不时出现干预权利的情形,或者将被告人合法行使辩护权说成“狡辩”“鼓舌如簧”,或者将被告人上诉称为“意外”“抓最后的救命稻草”,实际上都是不合适的。
分寸把握:报道有度
舆论监督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传媒舆论监督更因其特殊地位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舆论监督应当以严肃的态度开展,遵循适度原则,不夸大、不枝蔓,也不能将其娱乐化。
任何一个具体的舆论监督过程,都是围绕着特定的人物(机构)和特定事件而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其内涵是很清晰的;但是,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这些人物、机构和事件总会跟其他事物产生联系,这又使得其外延变得捉摸不定。在此背景下,传媒开展舆论监督时,有必要认真把握尺度,既不要任意压缩范围,消解舆论监督的价值和力量,也不能肆意扩大范围,横枝旁出,反倒冲淡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实际上,传媒要处理好这一点并不困难,切实做到遵循两点就足够了,一个是“公益相关”原则,一个是“无害隐私”原则。前一个原则使得传媒的舆论监督行为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后一个原则避免传媒的举动陷入“以暴制暴”、以违法纠正违法的尴尬境地。
“公益相关”原则要求传媒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只曝光与公益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其中涉及侵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抨击和揭露,而不干预与之无关的其他内容。“无害隐私”原则则强调在舆论监督进程中,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人员、机构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但直接损害公益的行为不在此列,例如官员的婚外性行为、企业的商业贿赂等。
严肃的传媒舆论监督还应该自觉疏离低俗的“娱乐化”内容。在一些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中,媒体为了提升受众的阅读、收看欲望,吸引眼球,不惜炒作似是而非的“情妇”“绯闻”等。这些信息内容往往缺乏扎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固然能满足部分受众的窥私欲望,却背离了舆论监督的严肃主题。作为传统媒体、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理应坚决克服舆论监督中的“娱乐化”,避免严肃与低俗同炉,损害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社会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非理性,公众舆论也时常出现“一窝蜂”的情形,内容混杂、观点偏激。这时要求传媒以更理智、更严谨的态度对待舆论,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分寸,既为合理的舆论监督行为提供有力支援,也自觉对缺乏理据、仅仅充斥着个人情感的观点和议论采取离逸姿态,与之隔绝,避免这些言论借助传媒的传播迅速扩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总之,传媒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日渐扩大,这使得媒体从业者必然要肩负起更加重大的社会责任,作为新闻工作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循法律规范,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职责,在法治框架内认真做好舆论监督工作,使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出更重要的贡献和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栏目责编:邵满春
注释:①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②覃理爱,苏鹏程:《舆论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5)。
③朱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3)。
④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当代传播》,2008(6)。
⑤郭道晖:《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与政治防卫权》,《广州大学学报》,2008(5)。
⑥陈相雨:《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政治参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7)。
⑦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⑧何家弘:《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中国司法》,1999(9)。
⑨郭 晴:《媒介舆论:在各种权力与公众之间》,《新闻界》,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