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静 曾田田
摘 要 伴随着新兴事物的出现,总会出现新的问题,共享单车推出一段时间后,被扔河里、被偷回家、二维码遭破坏、车座被卸掉、随意乱停、出现交通事故索赔等等接踵而来的社会管理问题屡见报端,需要我们在法律法规方面予以完善规制,《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该领域立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互联网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静,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曾田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00
《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共享单车日充值峰值近100万笔,而且全网用户覆盖率呈快速增长态势,摩拜、ofo均宣布注册用户过亿来估算,仅两家企业就收取押金约400亿元。在一线城市,共享单车已经严重饱和。一、共享单车国内立法现状
2017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包含五个部分和16项条款,是目前最高立法位阶的指导性文件。
共享单车步入监管新格局,在上位法的层面予以指导和规范。《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卫星定位成为共享单车标配,要求各企业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规范了电子围栏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线下团队维护,对于投放数量坚持属地管理和多方共治,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等。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地方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指导的法律。对备受关注的单车投放与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做出了回应。二、共享单车引发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共享单车的财产性犯罪
1.盗窃罪。我们就摩拜单车被换锁、被私自占有等情况做简要分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务的行为。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事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共享单车属于公司财务,是动产,具有一定的价值,据了解,共享单车的造价一般为3000元左右,而盗窃罪的中数额较大解释为1000元至3000元,共享单车被推回家、被隐藏、被改色等私自占有等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主观方面,实施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抱有故意的心理,结合主客观方面,对共享单车的占为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毁坏财物罪。有些人将单车毁损、拆卸甚至丢弃到河里等,实施了破坏行为,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毁坏财物罪,而情节轻的会导致拘留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如武汉市汉江区的肖某平时开摩的维持生计,因共享单车的出现而生意下滑,后其采取破坏二维码等方式致使共享单车不能使用。最终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罪。有些人为了自己的骑行方便,将共享单车停在一定的地点防止别人骑走甚至上锁等限制别人使用的行为就属于侵占行为,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五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用户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用户使用完毕归还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用户就不再占有了,如果私自加锁非法占为己用,共享单车公司要求归还,但是用户不归就造成侵占罪,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需要企业自己去法院起诉,现实发展困难,维权难。
4.诈骗罪。共享单车上有一个“二维码”,用户要通过扫一扫来识别并交费,不法分子讲单车上的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支付二维码,造成有些人已经支付却不能骑车,其实钱已经扫给了不法分子。这样大范围的更换二维码,把用户的钱转移到自己的账户的行为,容易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诈骗罪数额较大指的是2000元,也就是说,达到这个数额就可以认定。
5.用户押金的管理。《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若运营企业退出市场时,必须制定合理方案,予以防止用户资金风险。押金作为公众财产,如果运营企业将收到的押金用于企业经营,用户可依据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根据合同履行约定;如果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被挪做他用、個人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就可能涉及诈骗。
(二)共享单车民事侵权责任
1.交通事故赔偿。侵权责任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对于随意停放车辆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或损害车辆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例如骑车后撞人造成伤亡的问题,共享单车公司可以向随意乱放的个人追偿。这些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等等。另外,有些共享单车公司在使用合约上已经明确了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违反将承担一定的赔偿。另外,有些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在一定的地点停放并短暂逗留,并没有给车上锁,这时有人骑走了单车,这种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了租赁使用用户交费的财产,如果数额较小,紧紧承担赔偿责任。
2.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摩拜单车同时为用户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产品责任险”,只要符合理赔条件,被保险人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这种分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不管是通过“芝麻信用”免押金的形式还是通过交一定的押金充值来骑车,都通过骑车这个行为与运营企业建立起了租赁合同关系,运营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就有保障租赁产品的质量合格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人身安全等义务。运营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将这种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理赔和追偿。虽然该项规定会增加运营企业的成本,但能保证用户的人身安全,运营企业的有序经营。
3.共享单车行政责任。针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单车过度投放,带来了如无序停放、占用路权等诸多问题,单车投放的数量必须引入政府宏观调控,但并非是政府“审批制”的方式,而是对存量和增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细致化的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各地政府根据“承載能力、停放资源、公共出行需求”来充分考虑具体总量。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违规停放,可能要行政罚款。对于用户押金的管理不规范等不合规行为时运营企业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押金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德国无桩公共自行车,通过押身份证和信用卡,因为每个人都有完整的信用信息,而且所有信用卡信息系统是共通的,来用全社会的信用评价约束个人行为。《指导意见》以鼓励提倡和限制规定的方式从两方面来规范企业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一方面通过“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与社会信用工具来担保来分时段租赁,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有利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也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通过强制性的在企业注册地账户分立,为后续对共享单车进行属地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使行政机关对于用户的押金管理更加合法化、透明化,规范化,进而使这一风险点在制度上得以防控。
(二)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创新治理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指导意见》明确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督,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落实指导意见,积极宣传引导公众遵守
随着大量资本的涌入,共享单车方兴未艾,我们应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对待新兴事物,积极探索完善,规范、有序地享受共享单车便利,将《指导意见》的措施予以细化落实,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规范时要做到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宣传从而引导舆论,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和途径来多方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实执行,培育国民素质,为分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统一立法标准,促进电子围栏等物联网技术发展
电子围栏通过GPS、蓝牙、红外射线、Rfid技术等物联网来划定虚拟停放区域,来实现推荐停车区和禁停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而指导意见将电子围栏作为正面清单的鼓励性规定,又将其设置为在负面清单附近的法定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和实操性。日前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三、四线城市投标时必须拥有电子围栏方可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与《指导意见》的精神相违背。对此,应当统一立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运行。
注释:
李一冰.开摩的老汉生意不好迁怒共享单车 凌晨喷涂二维码.news.youth.cn/sh/201708/t20170804_10443754.htm.最后一次访问2017年9月1日.
摘 要 伴随着新兴事物的出现,总会出现新的问题,共享单车推出一段时间后,被扔河里、被偷回家、二维码遭破坏、车座被卸掉、随意乱停、出现交通事故索赔等等接踵而来的社会管理问题屡见报端,需要我们在法律法规方面予以完善规制,《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该领域立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互联网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静,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曾田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00
《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共享单车日充值峰值近100万笔,而且全网用户覆盖率呈快速增长态势,摩拜、ofo均宣布注册用户过亿来估算,仅两家企业就收取押金约400亿元。在一线城市,共享单车已经严重饱和。一、共享单车国内立法现状
2017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包含五个部分和16项条款,是目前最高立法位阶的指导性文件。
共享单车步入监管新格局,在上位法的层面予以指导和规范。《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卫星定位成为共享单车标配,要求各企业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规范了电子围栏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线下团队维护,对于投放数量坚持属地管理和多方共治,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等。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地方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指导的法律。对备受关注的单车投放与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做出了回应。二、共享单车引发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共享单车的财产性犯罪
1.盗窃罪。我们就摩拜单车被换锁、被私自占有等情况做简要分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务的行为。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事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共享单车属于公司财务,是动产,具有一定的价值,据了解,共享单车的造价一般为3000元左右,而盗窃罪的中数额较大解释为1000元至3000元,共享单车被推回家、被隐藏、被改色等私自占有等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主观方面,实施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抱有故意的心理,结合主客观方面,对共享单车的占为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毁坏财物罪。有些人将单车毁损、拆卸甚至丢弃到河里等,实施了破坏行为,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毁坏财物罪,而情节轻的会导致拘留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如武汉市汉江区的肖某平时开摩的维持生计,因共享单车的出现而生意下滑,后其采取破坏二维码等方式致使共享单车不能使用。最终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罪。有些人为了自己的骑行方便,将共享单车停在一定的地点防止别人骑走甚至上锁等限制别人使用的行为就属于侵占行为,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五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用户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用户使用完毕归还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用户就不再占有了,如果私自加锁非法占为己用,共享单车公司要求归还,但是用户不归就造成侵占罪,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需要企业自己去法院起诉,现实发展困难,维权难。
4.诈骗罪。共享单车上有一个“二维码”,用户要通过扫一扫来识别并交费,不法分子讲单车上的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支付二维码,造成有些人已经支付却不能骑车,其实钱已经扫给了不法分子。这样大范围的更换二维码,把用户的钱转移到自己的账户的行为,容易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诈骗罪数额较大指的是2000元,也就是说,达到这个数额就可以认定。
5.用户押金的管理。《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若运营企业退出市场时,必须制定合理方案,予以防止用户资金风险。押金作为公众财产,如果运营企业将收到的押金用于企业经营,用户可依据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根据合同履行约定;如果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被挪做他用、個人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就可能涉及诈骗。
(二)共享单车民事侵权责任
1.交通事故赔偿。侵权责任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对于随意停放车辆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或损害车辆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例如骑车后撞人造成伤亡的问题,共享单车公司可以向随意乱放的个人追偿。这些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等等。另外,有些共享单车公司在使用合约上已经明确了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违反将承担一定的赔偿。另外,有些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在一定的地点停放并短暂逗留,并没有给车上锁,这时有人骑走了单车,这种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了租赁使用用户交费的财产,如果数额较小,紧紧承担赔偿责任。
2.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摩拜单车同时为用户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产品责任险”,只要符合理赔条件,被保险人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这种分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不管是通过“芝麻信用”免押金的形式还是通过交一定的押金充值来骑车,都通过骑车这个行为与运营企业建立起了租赁合同关系,运营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就有保障租赁产品的质量合格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人身安全等义务。运营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将这种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理赔和追偿。虽然该项规定会增加运营企业的成本,但能保证用户的人身安全,运营企业的有序经营。
3.共享单车行政责任。针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单车过度投放,带来了如无序停放、占用路权等诸多问题,单车投放的数量必须引入政府宏观调控,但并非是政府“审批制”的方式,而是对存量和增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细致化的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各地政府根据“承載能力、停放资源、公共出行需求”来充分考虑具体总量。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违规停放,可能要行政罚款。对于用户押金的管理不规范等不合规行为时运营企业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押金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德国无桩公共自行车,通过押身份证和信用卡,因为每个人都有完整的信用信息,而且所有信用卡信息系统是共通的,来用全社会的信用评价约束个人行为。《指导意见》以鼓励提倡和限制规定的方式从两方面来规范企业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一方面通过“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与社会信用工具来担保来分时段租赁,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有利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也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通过强制性的在企业注册地账户分立,为后续对共享单车进行属地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使行政机关对于用户的押金管理更加合法化、透明化,规范化,进而使这一风险点在制度上得以防控。
(二)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创新治理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指导意见》明确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督,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落实指导意见,积极宣传引导公众遵守
随着大量资本的涌入,共享单车方兴未艾,我们应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对待新兴事物,积极探索完善,规范、有序地享受共享单车便利,将《指导意见》的措施予以细化落实,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规范时要做到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宣传从而引导舆论,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和途径来多方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实执行,培育国民素质,为分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统一立法标准,促进电子围栏等物联网技术发展
电子围栏通过GPS、蓝牙、红外射线、Rfid技术等物联网来划定虚拟停放区域,来实现推荐停车区和禁停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而指导意见将电子围栏作为正面清单的鼓励性规定,又将其设置为在负面清单附近的法定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和实操性。日前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三、四线城市投标时必须拥有电子围栏方可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与《指导意见》的精神相违背。对此,应当统一立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运行。
注释:
李一冰.开摩的老汉生意不好迁怒共享单车 凌晨喷涂二维码.news.youth.cn/sh/201708/t20170804_10443754.htm.最后一次访问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