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吏政治”与“独尊儒术”

    徐灿华 葛俊超

    摘要:中学教材的传统观点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时的基本国策。查阅史料,发现此说值得商榷。汉武帝延续了自秦至汉初的文法吏治国策略,并因统治需要而将其进一步发展为“酷吏政治”。汉武帝“崇儒”之举,仅停留在“缘饰”层面。昭宣以后,随着儒生积极参与政治及文法吏儒生化,文法吏与儒生趋向合流,古代国家治理“刑德并用”的基本模式逐渐形成。

    关键词:汉武帝 ?“酷吏政治” ?“以儒饰法” ?“独尊儒术” ?汉家制度

    诸版历史教材均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作为汉武帝时期推行的基本国策加以阐述。例如,人教版历史必修三第二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第二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有这样的表述:“董仲舒的思想主张,对于扭转内外松弛的局势十分有利,深受汉武帝的赏识。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并付诸实行。”在第三目“儒学成为正统”中,又提出“汉武帝起用很多儒学家参与国家大政……甚至还擢升平民、儒士为相”。岳麓版历史教材亦有相似论述,称:“汉武帝即位后,进一步开拓发展大一统事业。他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学被确立为中央王朝的统治思想。”

    据教材所述,大致可认为武帝具有强烈的“崇儒”意识,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举亦可作为西汉治国政策的一次彻底扭转。不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只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宣示,不应过于夸大其在国家治理上的影响。事实上,武帝治国政策的实质为文法吏治国的极端形式,即“酷吏政治”;武帝对儒术的尊崇仍停留在表面,即“以儒饰法”;儒术进入政治,并对文法吏治国产生影响,至少是昭宣以后的现象。然而,因教材篇幅有限,未对此进行展开论述,故不少教师亦未予以详考。如果不对此深入探讨,则有违史料实证等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要求。笔者不揣鄙陋,期以史料为基础,草兹小文,对武帝时期的治国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辨析。

    一、“酷吏政治”

    汉初,接秦之弊,以“黄老之学”为意识形态,以“清净无为”为指导方针,实行与民休息政策。不过,这种统治方略只是汉初君臣迫于秦亡之弊及民众对严刑酷法的普遍敏感而不得不做出的稍稍妥协。在“清净无为”之下,是继承自秦人的文法吏组织维持着国家日常运转。不过,在“黄老之学”的制约下,这种崇尚不作为的消极治国方式使得文法吏执法宽缓松弛,其直接结果即官吏组织的运行效率低下,诸多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文帝前元六年(前174年),时任梁王太傅的贾谊曾上《治安策》,专门指出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外交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正因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故统治者不得不改弦更张,要求文法吏执法从缓变急。景帝即位后,频频出现诸如晁错、郅都、周阳由等执法严苛的文法吏的原因正在于此。

    通常而言,这种执法严苛、用法残暴,“以酷烈为声”的文法吏被泛称为“酷吏”;而崇尚酷吏严法的统治方式,则可谓之“酷吏政治”。不过,因受到崇尚“黄老之学”的窦太后压制,景帝时代虽频出酷吏,但尚未上升到“酷吏政治”的程度。

    建元六年(前135年)窦太后崩逝后,武帝不再受制于“黄老之学”,其外事四夷之功业亦随即展开。短短数年之间,文景时代积累的雄厚财富被挥霍一空。为极力敛财,压制民众的不满情绪,文景时代的“清静无为”终于正式转向“法严令具”。自元狩以后,法令越发繁杂、细密。史载武帝令张汤、赵禹定“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新定法令之繁杂,甚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而“法既益严”,亦需精明强干的文法吏执行方可。因此,武帝之世,凡能从严用法而能宽慰“圣心”者,必受重用;反之,则被排挤甚至被罢黜。“为人多诈”的酷吏张汤之所以能受重用,盖因在陈皇后巫蛊一案中用法极严。相反,长者卜式之所以以一言而贬,盖因不赞同武帝之盐铁、算缗诸策而已。武帝对酷吏苛法之信用亦可从酷吏数量上略窥一二。《史记·酷吏列传》及《汉书·酷吏传》列西汉酷吏凡十七人(《汉书》中张汤、杜周单独列传),此十七人中,竟有十一人活动于武帝时期。

    不仅在中央,地方郡国亦是如此。武帝先后以刺史、绣衣御史(或称绣衣直指、直指使者)巡按诸郡国,郡国二千石凡不能贯彻朝廷酷法治国之意者,辄诛之。例如,暴胜之为直指使者,“以军兴诛不从命者,威振州郡”;王莽曾祖父绣衣御史王贺“皆纵不诛”,竟以“奉使不称免”。史载当时天下用法之严苛“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

    由此可见,与景帝时代不同,武帝时代之酷吏苛法并非个案,而是统治阶层的普遍共识,谓之“酷吏政治”并无不妥。按照法家构建的政治秩序,文法吏执法以法令为准绳,凡事“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然而,法家所提倡的君主专制体制,又具有尊君而卑臣、崇上而抑下的特点;因此,文法吏之执法必然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其执法标准通常会随君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如武帝时张汤决狱“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杜周决狱则“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对这种决狱标准,杜周有深刻总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所以,武帝时期之所以出现“酷吏政治”,事实上是君权授意的结果,反映的是武帝本人的意志。而这种“酷吏政治”,正说明了武帝治国政策的实质并非其所宣扬的以儒术治国。

    二、以儒饰法

    司马光评论武帝,称:“孝武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内侈宫室,外事四夷,信惑神怪,巡游无度,使百姓疲敝,起为盗贼,其所以异于秦始皇者无几矣。”司马光此番言论甚是矣,就治国之道而言,秦皇、汉武皆迷信文法吏治国,实行严刑峻法。不过,与秦始皇相比,武帝亦有不同之处:以文法吏治国的同时,“援儒入法”,“以儒饰法”。

    儒术与政治的结合早在高帝时即已初现端倪,其代表即汉初学者叔孙通、陆贾等人。史载叔孙通不但积极对古礼进行调整革新,以适应君主独尊的集权政治,而且还斥责因循古礼的鲁地儒生“若真鄙儒也,不知时变”。叔孫通、陆贾之后,则是文帝时期贾谊援引法家思想进一步拓展儒学。自叔孙通、陆贾、贾谊而至董仲舒,先秦儒学经过几十年的调整,已成为能主动适应政治需要的“新儒学”。

    相较于战国儒学,经汉初儒者改造的“新儒学”所提倡的理论能够为统治集团提供舆论和正统性支持,又可以为被视为残暴的文法吏治国提供道德装饰,可谓缘饰文法吏治国之利器。正如学者所言:“尊君、礼制等级和忠孝思想有助于维护君主的权威,儒家的德治教化则是束缚人们思想的重要手段……儒家的德治仁政学说又能为君主政治进行某种修饰和补充,特别是儒家的各种仪制典章,可以将专制主义暴力统治装点得温情脉脉。”不过,因文景时代崇尚“黄老”,故儒术参与政治只是少数个例,亦未产生较大影响。

    武帝即位后,即有意在意识形态上推崇儒术。元光时的举贤良文学诏所谓“盖闻五帝三王之道,改制作乐而天下洽和,百王同之。……子大夫明先圣之业,习俗化之变,终始之序,讲闻高谊之日久矣,其明以谕朕”云云,即具有强烈的崇儒色彩。“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论,即是董仲舒在此次受诏对策中提出的。

    在武帝推动下,儒学逐渐参与到文法吏治国体系之中。这种参与,则是通过文法吏援儒入法的方式实现的。所谓文法吏援儒入法,即文法吏主动将儒术、儒生引入由文法吏掌控的司法体系,其典型代表为武帝信臣张汤、公孙弘。张汤决断大狱时“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之做法即是文法吏援儒入法的直接体现。须知,按法家理论,在文法吏治国体系下,凡事“一断于法”,并不需要以儒学所宣扬的仁德、礼教为臂助,何况执法、司法之事也并非穷治经学的儒生所擅长。出身于文法吏的张汤有如此举动,自然是在武帝崇儒意识下“投其所好”的主动行为。

    不过,武帝之崇儒并不如其诏书所宣扬的那样纯粹,其对儒生及儒术的使用事实上仍停留在“缘饰”层面。正因如此,张汤虽迎合武帝,辟用儒生为廷尉署属吏,但又很少用儒生参与司法活动。例如,儿宽虽被张汤用为廷尉文学卒史,但“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儿宽不过“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而已,最后甚至被打发至北地“视畜数年”。元狩四年(前119年),张汤曾攻击博士狄山,称其“此愚儒,无知”。而对张汤之言论,武帝亦表现出认同之意,并“遣山乘鄣”,并最终造成狄山之死。又如,董仲舒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论后,旋即被外放为江都相,相“好气力”“骄奢甚”的武帝之兄江都王刘非,其后不久,竟又因言灾异之事而下狱。董仲舒为汉儒大宗,亦是推动武帝崇儒的领袖人物,地位非同一般,但终其一生从未被迁入朝中担任要职。

    事实上,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十三相,通儒术者唯公孙弘(对于公孙弘是否为纯儒,下有详述)一人而已。可见,武帝本人之崇儒,不过徒以之“缘饰”文法吏治国而已。而在这种“缘饰”中,儒生与儒术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远未上升到教材所谓“参与国家大政”的程度。其实,对武帝治国之本质,汲黯之言可谓一针见血。当时,武帝招文学儒者入朝,汲黯即答称:“陛下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奈何欲效唐虞之治乎!”结果,武帝不能驳,只得“默然,怒,变色而罢朝”。

    三、汉家制度

    正因武帝之“崇儒”仅停留在“以儒饰法”的层面,故儒生欲求见用,不得不主动学习文法。史载董仲舒、儿宽这样的“纯儒”在为政时,皆有“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之举。不过,随着儒生逐渐主动参与政治,文法吏治国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儒术影响。

    文法吏治国受儒术影响首先表现为文法吏的“儒生化”。因儒术影响日深,故众多文法吏在学习律令之外亦主动治儒学,此举发端于公孙弘。据本传,公孙弘以治《公羊春秋》起家,以对策第一而被拜为博士。然而,公孙弘之所以能封侯拜相,深受武帝信用,且常能令刻薄寡恩的武帝“大悦”,原因并非其本人在儒学修为上超过董仲舒,而是其“辩论有余,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对此,辕固曾讥讽:“公孙子,务正学以言,无曲学以阿世。”其所谓之“曲学”自然是在指责公孙弘“曲”了孔子的儒术。然而,辕固对公孙弘的评论虽是“纯儒”皆认同的言论,但却并未意识到公孙弘“少时为薛狱吏”,为典型的文法吏出身,并非“纯儒”。由此可见,公孙弘这位文法吏“儒生化”的程度极深,甚至已让儒生们将其归属为“同类”。

    昭宣以后,文法吏兼修儒术已经颇为常见。如丙吉“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诵大义”;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后来却在狱中主动师从夏侯胜受《尚书》;于定国“少学法于父”,其后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担任廷尉后却“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路温舒自幼“学律令,转为狱史”,其后则“受《春秋》,通大义。举孝廉,为山邑丞”;翟方进“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后学经术,在《春秋》上颇有造诣,甚至“徒众日广,诸儒称之”;薛宣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有“明习文法”之称,但其在疏奏中却频频引《诗》等儒家经典。

    文法吏的“儒生化”,使儒家“教化”逐渐被提倡,“法令”则逐渐被置于次要位置。这一变化使得武帝时期用法尚严的酷吏逐渐转向昭宣时期用法尚缓的“良吏”。所谓“汉世良吏,于是为盛”,正是指昭宣时期的吏治。而经西汉中期以后儒术对文法吏治国的影响,至东汉时期,用法严苛的酷吏相较于西汉已经大为减少。而且,即便是酷吏,亦常治《春秋》,通经学,已不能视之为纯粹的文法吏。

    文法吏治国受儒术影响其次表现为文法吏执法的“儒术化”。文法吏既然“儒生化”,则其执法方式必然潜移默化地受到儒学所倡导的“教化”的影响,此变化的直接结果即“春秋决狱”的盛行。武帝以后,关乎国家安危的大事亦常以《春秋》决之。昭帝始元五年(前82年)伪卫太子案即是一例。当时,夏阳男子成方遂诈称卫太子刘据,至北阙。朝中公卿皆不能确认,以至宫门混乱,“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时,时任京兆尹的隽不疑引《公羊春秋》“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之事将此人械送诏狱,避免了一场政治风波。此案顺利审结后,霍光亦不得不表示“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致在元、成以后,“刑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据依。”

    总而言之,武帝崇儒停留于表面,以“以儒饰法”论之更为恰当。不过,儒学对文法吏治国确实产生了深远影响。经百余年的发展,起源于战国的纯粹文法吏已经逐渐“儒生化”,纯粹的文法吏治国亦“儒术化”,并逐渐形成古代国家治理“刑德并用”的基本模式,完善了专制政体的国家治理理论。正如阎步克所指出:“儒生参政为官僚制带来一些新的因素,最终仍然表现为专制政体的一种内在的调节机制与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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