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视角下的实战化教学体系建构

摘 要 法是实践理性的体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培育和提升学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实践理性,培养他们执法和司法时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理性的实践运用能力。实战化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在实践理性的视角下,实战化教学体系是立体化和多层次的。价值理性的培育对应着对实践目标的理解能力,工具理性的培育对应着对实践手段的掌握能力,交往理性的培育则对应着对实践过程的体悟能力。
关键词 实战化教学 实践理性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 交往理性
作者简介:王梦宇,浙江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警察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24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职业导向性。由于大多数毕业生将进入公安机关从事公安实战工作,因此,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实战化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着力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一直是我国公安院校的工作重点。 实战化教学一直被公安院校所重视,这也与公安教育的对象和使命相呼应。一、实战化教学的价值取向
我国立法将公安机关的任务概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警察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刑事司法权,二是行政执法权。而法本身就是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也正因如此,以合格的公安行政人和刑事司法者为培养教育目标的公安法学教学必然无法离开实战化的进路。同时,对实践理性的解构又能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战化教学提供全方位指引。
实践理性即“每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都应当是根据某种行动的理由证明其是合理的”。 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所蕴含的实践理性就是旨在强调法治理性的实践运用以及每项执法和司法行动的理由、根据、条件以及能力。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不仅是社会公众行为的理由,更是警察开展职务行为的理由。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总体价值取向,就是要培育和提升学警和民警在处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实践理性,培养他们执法和司法行为时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理性的实践运用能力。
實战化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因此,实战化教学体系必然是立体化和多层次的,而实践理性给了我们一个全方位建构实战化教学体系的视角。实践理性包括实践目标、实践手段和实践过程三大构成要素, 由此引出实战化教学体系的三大面向。其中,价值理性的培育对应着对实践目标的理解能力,工具理性的培育对应着对实践手段的掌握能力,交往理性的培育则对应着对实践过程的体悟能力。三者共同表现着警务活动中的实践理性。二、价值理性:对实践目标的理解
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 价值理性主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这么做”,也就是行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判断。对于法学教学,对学生价值理性的培育集中体现在通过对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的讲授和阐释,使学生理解法治的要义、法的精神、立法的目的以及原则,由此让他们懂得法治实践背后的价值目标所在,进而帮助他们在规范存在缝隙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法治是一种内心信仰,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制度与精神的结合体,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权和相对限制政府权力。这一法治要义在公安行政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性、综合性和指导性的准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较为抽象模糊、涵盖面较宽。
对于价值理性的培育,我们可主要通过理论讲授、案例讲授与课堂实训的方式进行。比如,公安行政法学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两个法律原则即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其中,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把握相对需要更强的价值理性。为了增强学生对于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解,我们可首先通过平等对待原则与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的对比,阐明哪些裁量理由是可欲的,哪些裁量理由是不可欲的;进而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层次揭示比例原则背后的价值追求;最后,回应到公安行政的特性以及公安行政法的两大功能上来,由此经由理论讲授让学生了解公安行政法中的价值理性。随后,我们可再通过案例与实训的方式,让学生在实务中进一步体会这种价值理性如何实现。比如,一位即将临盆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乘面包车向医院疾驶途中,交警以查“黑车”为由,拒不放行,延误抢救时间,导致孕妇死亡。该案例中交警在孕妇的生命权益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公益之间的裁量就违背了必要性和均衡性,未能实现行政行为的价值理性。三、工具理性:对实践手段的掌握
工具理性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 工具理性主要解决的是“怎么做”,也就是实现行为目的的工具、手段及其效用。对于法学教学,对学生工具理性的培育集中体现在通过对法律概念、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讲授,通过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的运用,使学生掌握公安行政执法时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从而有效实现执法目的。
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经由法律判断获得法效果。“法律判断是应用法律所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断”,它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而进行法律判断最为通行的方法则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 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的获得来自对法律概念和法条内容的把握,小前提和结论的获得则来自对法律方法的掌握。
对于工具理性的培育,我们可主要通过校内实训和校外见习、实习的方式进行。比如,公安行政法学课程内含理论讲授课时和实训课时。我们会在实训课中邀请公安实务机关的教官,密切联系自身的治安案件执法工作实际,通过课堂演练、案例讨论、专题访谈、模拟行政案卷评判等多种方式,训练学生以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其独立思考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在模拟行政案卷评判中,驻校教官选取若干案件作为模拟审核演练案例,在课前布置各小组安排好分工,课前下发模拟审核案卷,由各组在课前讨论和审查的基础上汇报审核结果,并就相关证据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既可以让学生直观地感受行政案卷的制作过程和内容,也可以训练他们运用法律方法和进行实践操作的能力。学生的见习和实习也是培育工具理性的有利契机。另外,我们也可以开发模拟的网上案件办理和流转系统,更多重视教官在工具理性培育中的潜力,使教学的成本收益实现最大化。
四、交往理性:对实践过程的体悟
交往理性是社会实践中复数主体间互相沟通和理解,以及形成良好的交往结构的能力。它关注的是“共识的形成过程”以及交往参与者在达成共识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间性的关系”。 交往理性主要解决的是“做的效果如何才能更好”,也就是实现行为过程的最优化。对于法学教学,对学生交往理性的培育集中体现在通过对学生在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表达内容、表现方式和互动关系的体悟和运用,实现角色展现的最优化,从而最佳地达成公安行政执法的效果。
“法律行为以语言作为其传递讯息、沟通意见、凝聚共识的媒介,故法律行为本质上为一种言说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需要符合三种有效性要求,即言语者在表达记述式言语的命题内容或者非记述式言语中的命题性内涵时的真实性要求,言语者在規范语境下做一定言语行为时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在为言语行为中表达自身主观状态时的真诚性要求。 这里,真实性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提出一个真实的命题(以及恰当的现实条件),以便听众接受和分享言语者的知识”,也即“呈现或设定状态和事件”;真诚性要求是警察应当“真诚地表达出意见、意图、情感和愿望等,以便听众相信言语者所说的一切”;正确性要求是要警察“在一个规范语境中,完成一个正确的言语行动,以便在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正当的人际关系”。
对于交往理性的培育,我们可主要通过情境性实例演练和案例比较的方式进行。比如,杭州交通民警周某在执勤时,查获了一辆违法行驶的机动车。但民警并没有立即对驾驶人进行处罚,而是把他叫到一边,指出了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危害性,并进行了适当的教育。事后,支队领导从驾驶人的来信中,知道原来当时车里坐着三口之家,其中一个是小孩。驾驶人理解了周警官的良苦用心——当着孩子的面对父亲进行处罚可能有损父亲在孩子心中的道德形象。这一案件就可以和上文交警因为要查“黑车”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件形成鲜明反差。同样是交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民警周某的做法更有利于在行政执法中与相对人之间形成良好、正当的交往关系,实现更好的沟通与教育效果。我们还可以通过课堂情境性实例演练,给学生设置现实执法环境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困难和情境,让他们体会怎么样在面对不同种类的行政相对人时实现最好的沟通效果。五、结语
康德将人的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也称为“理性的理论运用”与“理性的实践运用”,前者“所关心的是单纯认识能力的对象”,而后者“所关心的是意志的规定根据”,“亦即规定自己的原因性的能力”。 实践理性的培育是实战化教学中极为重要的教学目标,对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来说尤为如此。实践理性的内涵与层次也给了我们一个全方位建构实战化教学体系的视角。然而,实战化教学并不意味着对理论理性培育的淡漠;相反,理论理性是实践理性的基础,也有助于提升实践理性的程度。同时,实战化教学也不仅应当在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中引起重视,基础法学领域也离不开实战化教学理念与方法的指引。这既与法学这一社会科学的学科属性相一致,也与公安院校的教学使命相联系。
注释:
蔡长春.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开幕郭声琨作出批语强调 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着力强化实战化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法制日报.2016-1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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