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享有游戏的权利

    鄢超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第十三条指出,“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指出学前儿童享有“游戏权利”。这对于持有“业精于勤荒于嬉”“玩物丧志”传统思想的大众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谈到儿童权利,我们不能不提到《儿童权利公約》(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三十一条指出,“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适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于1991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要“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我国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指出“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虽然这句话在学前教育界已经成为“公理”,但社会并不太认可。“理论上、口头上重视游戏,实践上、行动上轻视和忽视游戏,已经成为一种在幼儿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游戏困境”(刘焱),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幼儿教育“小学化”屡禁不止了。

    在“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前提下指出学前儿童享有游戏权利,表明保障游戏权利是国家要求、国家期望。各级政府、小学、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相关机构(如儿童医院、儿童公园)、家长、社会大众都是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幼儿园。即使在幼儿园内部,也不应局限于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门卫、厨师等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

    游戏权利与其他权利、概念一起构成了学前儿童发展的生态系统,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强调游戏权利问题。首先,学前儿童除了游戏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还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其次,游戏权利是在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的背景下提出的,如果不保障“受教育权”而片面强调“游戏权”,就是误读。再次,游戏权利问题是学前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一个“扳机”,有利于推动学前儿童其他权利、幼儿教育先进理念的落实。如果幼儿园、小学、家长、全社会一起,真正保障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以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特点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就能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衔接,帮助幼儿做好入学准备。

    虽然“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理念已经被倡导多年,但在不少幼儿园,游戏依然只是课程表中与语言、数学、美术等并列的一节“课”,只是作息制度中的一两个时间段,就像喝苦药加点糖般,是教学的添头,是办园特色中的噱头,是以“五大领域”为基础的课程之外的选择性课程,等等。《学前教育法》中的“学前儿童享有游戏权利”将与“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一起,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办“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幼儿园,有质量、高质量地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显然,游戏不再只是幼儿园的特色、添头,而是幼儿园教育的基础、必需。《学前教育法》中的游戏权利具有宣言性、倡导性、引领性、精神性,也具有警示性、劝告性、惩戒性。其第八章“法律责任”对政府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员责任、侵权责任等进行了阐释。我们一定要从法律、权利的高度来认识、落实儿童游戏问题,“儿童有权游戏”与“儿童应该游戏”“儿童喜欢游戏”的含义有着非常大的不同。

    保障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保障的是“儿童的游戏”,而不是“成人的游戏”,不是“成人认为对儿童有价值的游戏”。应对以“游戏”之名行“非游戏”之实的现象保持敏感性。琢磨儿童的视角,拥有儿童立场,才能真正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

    保障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保障的是各种对儿童有价值的游戏,而不只是某一种游戏。学前儿童的游戏有多种类型,它们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儿童有机会玩各种各样有价值的游戏,儿童在游戏中保持自由、自主,儿童在游戏中实现自我,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勇敢地探索,成为热情投入的主动学习者,这些都是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应有之义。

    保障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保障的是有质量、高质量的游戏,而不是低质量、无质量甚至反教育的游戏。要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就要对电子游戏、网络游戏保持警惕,避免成人训练儿童、控制儿童游戏,避免让游戏成为低水平重复的单一活动,避免以保证游戏的自由自主自愿自发之名放弃教师的职责;要坚决反对、制止以游戏之名开展商业活动、竞赛活动。不关注游戏质量的保障问题,可能就是对儿童成长的伤害。

    保障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保障的是每一个具体的儿童,而不是空洞、宽泛、概念化的“儿童”。因此,我们需要下功夫去琢磨如何保障那些身处困境、逆境的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比如,身体、心理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因流动(搬家)、语言等原因还没融入集体的儿童。我们也需要下功夫去研究如何在特殊条件下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比如,场地有限、材料缺乏、教师不足,以及大班额、混龄、天气、气候等条件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游戏分作“有材料的游戏”和“无材料的游戏”,看似简单,却饱含着对如何在不同条件下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思考。

    《学前教育法》将游戏作为儿童的一项权利,有利于全社会正确理解儿童、认识儿童、尊重儿童,营造一种“儿童友好”的社会氛围,做到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而保障这一权利,尚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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