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摘 要 目前非羁押措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适用率还较低,造成该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就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现状、存在的价值作出初步探讨,重点分析非羁押措施存在的問题,并给出相应建议,旨在进一步明确应该如何将非羁押措施更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
关键词 非羁押措施 价值 弊端 建议
作者简介:林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33一、 非羁押措施机制适用的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可划分如下: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非羁押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笔者认为刑罚设立的初衷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的现实考量,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为主,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为辅,但是我国的现实状况并非如此。
传统观念认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可能带来很多矛盾,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控制导致其脱管,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管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进程。尤其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控制往往可以固定相关证据,使案件顺利侦破。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未审判前,我们往往带着有色眼镜和一定的倾向看待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思想观念并未真正形成。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他往往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基于此种情况,非羁押强制的适用范围和频率也就大大缩小了。二、非羁押措施机制的价值
(一)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交叉感染
笔者所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每年所承办的案件数量都在下降,但是轻龄化的趋势却无法避免。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节约部分司法资源,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用较快的速度、较低的成本解决诉讼,从而大大节约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司法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虽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采取分别关押的方式,但是更应当注意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与同龄人相处其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我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大多是出于所谓的“兄弟义气”,年轻人之间相互鼓动、吹捧,在共同犯罪的道路上一去不回。出于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青少年的保护,非羁押措施就显得很必要了。我们认为基于法律对其从宽的处理,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案件顺利判决,缓解社会矛盾。
(二)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帮助罪犯复归社会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更加侧重于对嫌疑人的保护及嫌疑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每每听到铁栅栏中的孩子泣声诉说“想回到父母身边,回到学校里继续上学,出去跟同学一起玩耍”,我们的心都是沉痛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他们的身心发展还不算成熟,不难想象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中的生活对他们来讲有多困难。当然,我们不能一味从嫌疑人利益角度出发,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适用非羁押措施。我们所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嫌疑人虽为入室盗窃,但其具有初犯、未成年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家长具备监护能力等条件,最后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该案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依据案件情节和相关法律对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通过此案,嫌疑人知道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对从未接触过的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一个简单的盗窃案件,我们通过适用非羁押措施、不起诉决定挽救了一名迷失于青春期的少年。我想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的救赎,更是一个家庭的再生。后来,我们了解到该少年学习了制作面点的手艺,在一家蛋糕房有了自己的一片小天地。三、非羁押措施机制的弊端
(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配合案件审查
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案中,审查逮捕阶段对其做出了不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该未成年人在未告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返回了山东老家,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多次拨打其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4日后由公安机关回到其老家将其抓获,因不能及时到案,阻碍了案件的正常审查,最后将其逮捕。从这件事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对法律常识的理解,认为一旦对其取保候审就是案件的终结;二是缺乏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管理,往往收取保证金后便置之不理;三是不排除相当一部分嫌疑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从而逃避到案。以上这几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少数,相反这些都是案件承办人在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机制的比例低
例如笔者所在的天津市西青区,外来务工未成年人比例较高,其中也不乏雇佣童工的现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山东省、黑龙江省、河北省等地的偏远乡村,家中条件并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来到天津后基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以案件为事实为基础的条件下,我们始终秉承着能不捕的不捕原则,但是其中不乏一部分人由于缺乏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最终被逮捕。而对于本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则具备了由家长社区监护、学校看管等便利条件,从而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大了一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诉前羁押情况、检察机关的批捕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情况却与这一法律原则的内涵还有着一定差距。四、非羁押措施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完善立法,加强违规惩戒
首先,要加强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力度。一般来讲,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则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微,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惩处拒不到案的话,对于其认罪悔罪的认定就有待考量。其次,要对不履行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的予以惩罚。如保证人积极履行了义务,但仍无法阻止取保候审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拒不到案、干扰证人作证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此时只要保证人能举证自己履行了义务但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则保证人可以免于处罚。如保证人隐瞒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协助其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恐吓,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更新执法理念,加强法律宣传
在我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中,存在因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非羁押措施,导致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检察机关没有秉公办案的现象。站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角度来讲,我们充分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从案件事实出发,站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我们应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这种司法理念。造成当前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我们释理说法的工作没有做到位,造成被害人方对我们的工作产生了些许误解。在他们的概念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则代表了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自己权益上的损失没有得到弥补。加大对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知道对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不是放纵犯罪,而是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未成年人非羁押诉讼的种子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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