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动物强制免疫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张红莲+谭太香
摘要:国家对几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以确保人畜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对当前强制免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动物强制免疫;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5-0060-02
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的危害严重,它不仅造成大批畜禽死亡和经济损失,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对外贸易,某些人畜共患传染病还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威胁。因此,对于一些重大动物疫病,国家采取强制免疫措施,即指国家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种类、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当前,由于现代规模化、集约化养殖业的畜禽饲养高度集中,国际国内畜禽调运频繁,疫病表现出暴发性、复杂性等特点,强制免疫工作尤显重要。本文就当前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动物强制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1.1 强制免疫病种
《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类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有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免疫标识(二维码耳标),动物免疫标识的信息上传到中央数据中心。
1.2 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度。《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实施免费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3 查验免疫标识制度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十七条规定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注明耳标编码和免疫内容,并保存备查。对没有免疫耳标或者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
1.4 国家实行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每年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16年免疫要求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2 强制免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于强制免疫来说,在国家层面上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政策的要求和补救的措施,但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强制免疫监督不到位。强制免疫由国家财政买单,免费提供给养殖场(养殖户)使用。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养殖场呈现规模化、专业化,养殖场均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免疫工作不再是基层兽医人员亲自实施,多是由养殖场有场内兽医具体负责,但是由于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基层防疫监督人员不能亲自到现场进行监督。如果场方不重视强制免疫工作势必造成免疫效果不佳或疫苗浪费。
(2)免疫应激死亡补偿不到位。免疫接种对畜禽会产生应激反应,对畜禽的生长和产蛋性能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死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资料显示,禽流感强制免疫造成家禽死亡的比例较低,口蹄疫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较高,其中奶牛约0.03%、肉牛约0.014%、羊约0.009%、猪约0.007%。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免疫应激造成的疾病或死亡,要给予补贴,按照动物市值的80%。但是由于各地多未出台操作性强的补贴办法,导致补偿工作不到位,对养殖场(户)的免疫积极性有影响。
(3)免疫标识查验把关不严。农业部《关于实施<动物标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畜禽产地检疫、运输、屠宰等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查验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产地检疫证明而没有免疫耳标,或者检疫证明注明的耳标号与耳标不符的,或者既无产地检疫证明又无免疫耳标的,要对动物暂时留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路监督检查站均无特定的隔离区,不能对动物进行留置等,迫于压力不得不放行,这无形中给免疫标识查验制度打了大大的折扣。
3 建议
(1)提高防疫监督能力。防疫监督是把好强制免疫工作的第一关,提高防疫监督能力首先是要强化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通过培训、考核、建立用人激励机制和控制非专业人员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素质;其次加大日常防疫监督力度,要针对工作重点、难点、热点,展开专项检查和整治,对不按规定免疫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第三要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如安装监控设备,随机抽查等,确保免疫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相关免疫应激补偿办法。从网络查询可发现,目前全国只有部分省市地区出台了免疫应激死亡补偿办法。为保证强制免疫应激补偿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部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补偿办法,对免疫应激的认定程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报告程序及补偿审核发放程序进行规定,便于基层兽医主管部门执行有据。建立免疫应激补偿基金制定,基金一部分来源于财政支持,一部分来源于疫苗供应商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应激死亡,养殖场(户)能够及时拿到补助金,减少养殖场(户)的后顾之忧
(3)加强流通环节的免疫标识查验制度。现阶段,二维码耳标是主要的免疫标识,作为追溯牲畜来源和免疫的重要线索,“耳标”近年来在各地普遍使用,它也是动检部门检查牲畜是否免疫的重要依据。只有加强流通环节的免疫标识(耳标)查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的坚决不予放行,才能促进强制免疫的有效开展,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4)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国家关于强制免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很多,较系统。但对宣传落实仍有不足,养殖场(户)了解甚少。因此,应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养殖(场)户认识到强制免疫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违法后果,明确畜禽养殖必须执行强制免疫,免疫必须建立免疫档案并佩戴标识,运输、屠宰必须持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标识,从而促进强制免疫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