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与佛山差异化的城市更新政策对比分析
吕德铭+蔡天健+李华梅
摘要:深圳与佛山作为珠三角城市更新的典型城市,在城市更新政策上呈现差异化特征。文章从政策成熟度、政策创新点、城市更新目标、城市更新原则、城市更新类型、城市更新决议、产业发展指引、成本收益平衡、公众参与、实施监管10个维度对两者的城市更新政策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以期为之后的城市更新政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更新;政策对比;深圳;佛山
一、引言
快速城市化下,深圳城市建设以外延方式快速扩张,可开发土地十分短缺,城市更新成为其土地存量挖掘的重要手段。在政策层面上,深圳逐渐形成了以《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1+N”城市更新政策体系。新常态经济下,佛山也处于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土地资源紧缺和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制约其发展。为获取土地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成为佛山发展的关键,佛山形成市、区级相辅相成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由此可见,城市更新成为深圳与佛山下一阶段重要的发展战略,而深圳与佛山城市更新政策所呈现出的差异化特征,值得进行对比研究,为之后的城市更新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深圳与佛山差异化的城市更新政策对比分析
三、启示意义
(一)增强城市更新政策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更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强政策的针对操作性,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计划申报指引、项目地价测算指引等,为不同城市更新地区的开发容量建立起不同的标准,细化规定更多的实施操作措施和方法,强化政策的可操作性。此外,对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采取弹性的更新政策,建立更加灵活、富有弹性的更新方式,使其能充分适应市场不断转变的需求,从而促使城市更新与市场需求实现“通力”合作,相互促进。
(二)积极推动深圳、佛山政策互补
深圳可借鉴佛山的地方发展联盟机制,将当前政府、业主、市场三方的参与主体对象扩大到政府、街镇管理主体、社会资金持有者与土地使用占有者(市民)、市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考虑更多相关主体的利益,构建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实施机制和利益平衡的协商机制,推动深圳城市更新更加科学公正。佛山可借鉴深圳,完善其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出台更高层级的城市更新政策,实现主干法与指导细则相结合,适当增加片区层面的更新规划和更新单元规划;增加相关的技术标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政策,对空间系统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或技术标准(如开发强度、空间布局、配套设施标准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说明。
(三)指导珠三角乃城市更新政策制定
深圳、佛山作为珠三角的代表城市,它们政策的制定具有典型性,可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出适用于珠三角城市更新的政策框架体系。深圳以《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1+N”城市更新政策体系,政策内容多元化、系统化、规范化,城市更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准明确,可为珠三角城市更新政策制定提供很强的借鉴意义。
佛山作为最早明确提出“三旧”改造试点工作的城市,出台专门的城市更新考核办法,且佛山城市政策基于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对城市更新的产业发展给予相当充分的扶持,这些对珠三角城市更新政策制定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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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吕德铭、蔡天健,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李华梅,广东国地资源与环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