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斯: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与教育

    俞国良?罗晓路

    〔关键词〕卡尔·罗杰斯;当事人为中心;心理治疗与教育

    卡尔·罗杰斯(Carl Rogers,1902—1987)是一位有世界影响的美国心理学家,是心理治疗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他于1902年1月8日出生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在6个孩子中排行第4,父母都是虔诚的基督教徒。

    1922年,罗杰斯上大学三年级时,作为全美10名代表之一到中国北京参加“世界学生基督徒联盟会议”,这一阅历使他开始怀疑自己的宗教信仰。正好神学院对面就是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于是罗杰斯就选修了一些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课程。从那以后,他决定改变自己的职业,开始正式攻读临床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学位,并于1928年获硕士学位、1931年获博士学位。在今天看来,这是宗教之失,却是心理学之得。

    1935年至1940年,他在罗切斯特大学任教,依据自己治疗问题儿童的经验撰写了《问题儿童的临床治疗》(1939);1940年,他成为俄亥俄州立大学的临床心理学教授,在那里他撰写了第二部著作《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1942)。在这本书中罗杰斯提出,当事人通过与治疗者建立一种理解、接受的关系,就能够解决问题,并获得对重构自己生活所必需东西的深入认识。1945年,罗杰斯应邀到芝加哥大学成立心理咨询中心,并在那里对自己的方法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发现及理论可见于《当事人为中心治疗法》(1951)与《心理治疗与人格转变》(1954)两书中。1956年,罗杰斯成为“美国心理治疗家学会”的首任主席。随后他返回母校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教授心理学,一直执教到1963年,期间撰写了最著名的著作之一《个人形成论》(On Becoming a Person)(1961)。之后他定居于加州的拉霍亚市,直到1987年溘然离世。

    罗杰斯独创“当事人为中心方法”来解读人格和人类关系,这一方法在很多领域有着广泛应用。例如,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教育领域。他晚年投身于把自己的理论运用于国家的社会冲突领域,并周游世界,亲力亲为。因其在解决南非及北爱尔兰的国家团体冲突中的杰出工作,曾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

    一、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的理论基础

    罗杰斯的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理论建立在对人、现象场、自我等基本看法的基础上。

    1.对人的基本看法。罗杰斯认为,人基本上是生活在他个人的和主观的世界之中。在这里,他强调了人的主观性,这是在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个基本特性。人所得到的感觉是他自身对真实世界感知、翻译的结果。当事人作为一个人,有自己的主观目的和选择。当一个人发怒的时候,总是有所怒而发;当他爱的时候,也总是有所爱而爱。同时,人有实现的倾向,这是一种基本的动机性驱动力,也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即人具有引导、调整、控制自己的能力。当事人为中心的治疗有一种不变的诊断,即认为所有心理问题及困扰都是由于这种实现的倾向的阻滞所造成的。因此,心理咨询或治疗就是要排除这种障碍以重新确立起良好的动机驱力。

    2.对现象场的看法。在罗杰斯看来,与其说个体生活在一个客观现实环境中,不如说他生活在自己的主观经验世界之中。这个主观的经验世界称为“现象场”。每个人的现象场都是独一无二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刺激、同样的事件做出不同的反应。现象场理论使罗杰斯做出了一个重要推论:只有自己才能真正地、完善地了解自己的经验世界,旁人(包括治疗者)永远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了解他自己。

    3.对自我的看法。罗杰斯的自我理论是其人格理论的核心,也是他关于心理失调理论的基础。在他看来,自我并不等于自我意识,而是自我知觉(或意识)与自我评价的统一体,即个人对自己、他人和环境的知觉及与之相关的评价。罗杰斯认为,在儿童开始有了初步的自我概念后,人的实现趋向开始转变为自我实现趋向,即倾向于寻找、保持那些积极经验,回避那些消极经验。应该说,这样的发展是最理想的发展,但是,有些因素会使这种理想的发展受到干扰。

    大多数父母总是根据儿童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给予关怀和尊重。父母的关怀和尊重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体现着父母和社会的价值观,罗杰斯称这种条件为价值条件。儿童反复地从自己的行为后果体验这些价值条件,并把这些价值观念内化,变成自我构成的一部分。当这种内化了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形成后,儿童人格发展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就发生了:儿童的行为不再受机体评估过程的指导,而是受到内化了的社会价值规范的指导。这意味着儿童的自我和经验之间发生了异化。在罗杰斯看来,只要经验与自我之间存在不一致和冲突,只要个体否认和歪曲经验,这个人就存在心理失调。因此,几乎所有人都会体验到心理失调,只是程度轻重有差别罢了。

    二、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的特点

    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心理治疗的目标、条件及基本过程等方面。

    1.心理治疗的基本目标。在当事人为中心的理论中,心理治疗的目标主要是要与当事人建立一个适当的关系,来协助对方成为一个完全自主的人。一旦去伪存真的工作得以完成,当事人似乎变成了新人,一个“充分发挥机能的人”,罗杰斯常用“变成自己”“从面具后面走出来”来表达这种改变。此时,当事人开放自己、信任自己,懂得按照自己内在的标准来对事物作评估,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成长。

    2.心理治疗的基本条件。罗杰斯认为,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必须要创造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包括真挚、无条件的绝对尊重和正确的共情等,以便当事人善加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产生建设性的性格改变。真挚,治疗者应让当事人体验到自己的真挚,在治疗过程中愿意和当事人分享个人的感受,甚至一旦对当事人产生某种独特的感受时,也能坦诚地告诉当事人。无条件的绝对尊重,治疗者要在对当事人没有任何要求和企图的心态中,向对方表示温情和接纳。它包含两个重要因素,其一是治疗者珍视当事人,其二是无条件的接纳和无占有欲的重视。共情,这是整个治疗关系中最重要的成分。要达到正确的共情,治疗者首先要放下自己主观的参照标准,设身处地去从当事人的参照标准来看待事物和感受事物,从当事人的角度,和当事人站在同等的地位,体会当事人的内心世界。

    3.心理治疗的基本过程。罗杰斯在其工作的早期,曾就治疗过程提出过12个步骤。但他强调说这些步骤并非截然分开,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这些步骤是:当事人前来求助,治疗者向当事人说明咨询或治疗的情况,鼓励当事人情感的自由表现;治疗者要能够接受、认识、澄清对方的消极情感;当事人成长的萌动,治疗者对当事人的积极的情感要予以接受和认识,使当事人开始接受真实的自我;帮助当事人澄清可能的决定及应采取的行动,产生疗效,进一步扩大疗效;当事人的全面成长,治疗结束。

    概括当事人为中心心理治疗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理念的人本主义色彩。即相信人本质上是好的,有“善根”;相信人有向好的、强的、完善的方向发展的强大潜力;相信人能够自我信赖,自主自立;强调恢复和提高人的价值和尊严。

    第二,重视当事人的主观经验世界。罗杰斯认为,一个人的主观经验世界是其真正的现实。所以,当事人为中心疗法反对用一些外在的指标、标准来衡量、评估当事人。

    第三,反对教育的、行为控制的治疗倾向。当事人为中心治疗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当事人有能力发现自己的价值,发现自己的问题,并有潜在的个人资源来获得价值,解决自己的问题。同理,当事人为中心治疗法也不主张采用奖励、惩罚等行为控制手段来“治疗”当事人。

    第四,由当事人主导治疗过程。由于治疗者总是不如当事人更了解他自己,所以,会谈的主题和方向应交给当事人掌握,由当事人选择。治疗者信任当事人有能力主导治疗进程,并且相信没有治疗者的指导性的干预,当事人能够更自由地进行自我探索,从而获得对自己最有价值的收益。

    第五,治疗者做当事人的朋友或伙伴。治疗者在会谈中能做的最好工作是创造一种氛围,一种能够让当事人不感到威胁或限制,能够自由地感受情感、探索自我的氛围。

    三、当事人为中心的扩展——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

    罗杰斯认为,当事人为中心治疗法可以应用到学校教育中。尤其是那些能够促进当事人发生积极的人格和行为变化的条件,在教育中可以用来促进有意义学习。

    1.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罗杰斯认为,教育的目标是要帮助学生成为独立的人,所以,具体而言就是要培养能够从事自主活动,并对这些活动负责的人;能够理智地选择和自我定向的人;成为批判性的学习者,能够评价他人所做贡献的人;获得有关解决问题知识的人。更重要的是,能够灵活而理智地适应新的问题情境的人;在自由而有创造性地运用所有有关知识经验时,能融会贯通地处理问题的人;能够在各种活动中有效地与他人合作的人;不是为他人的赞许,而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社会化目标工作的人。

    罗杰斯认为,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这种教育模式中有一个领导者(通常是教师),他对自己有足够的安全感和自信,从而使得他能够对学生有充分的信任,相信他们的自为、自律、向上、成长的能力。

    第二,教师和学生共同对学习进程负责。包括所有与学习相关的事务,如确定课程、进度、课堂规范以及班级管理措施等。其核心是分担责任。

    第三,学习资料由促进者提供。学习资料可能是他个人的感受和经验,也可能是来自书籍文献或社会事件。

    第四,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兴趣、目的、基础等,独自或在别人帮助下确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计划负责。

    第五,教师带头或由他做出最初的努力,在班级里营造一种能够促进学习的气氛。这种气氛的基本要素是真诚、关注和理解性的倾听。

    第六,教学的关注点在于学生的学习过程,而不是教学的内容。也就是说,教师评价学习进度或效果时,主要是看学生在“学会学习”上取得的进步,而不是该学的东西是否都全部学完。

    第七,纪律是为学生实现自己的学习目标而确定的,因而,它们实际上属于“自律”。

    第八,学习的程度和价值首先是由学习者自己来评价,教师的评价只不过是给学生提供一个不同的参考。罗杰斯认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所具有的这样一种“有利于成长”的气氛,可以使得学习进展加快,学习对个人的影响更为广泛,不仅仅是增长知识,而且在态度、情感等方面也会发生积极的变化。

    2.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关系。罗杰斯认为教学的目标并非知识或技能的掌握,而在于过程,在于让学生保持和产生好奇心,让他们凭着兴趣去探索。这就要求有新的教学方法,要求教师能够创造出一种让学生自由学习的气氛,这种气氛的实质是和谐的师生关系。

    一是真诚。教师是一个真实的个人,而不是“教师”,会表现自己的喜怒哀乐,能接受自己的各种体验,无论这些体验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不会强加到学生身上。教师可以喜欢或不喜欢学生的行为、功课或者其他方面,甚至可以把这些感受告诉学生,但是,教师会让学生感受到,之所以这样做并非因为不喜欢学生本人,而只是针对其行为或功课。

    二是珍视、接受与信任。它意味着教师要对学生有发自内心的、无条件的珍爱和关怀,而且这种珍爱和关怀体现着对学生独立性的尊重。这样的教师既可以接受学生成功时的喜悦,也能够接受学生面对问题时的彷徨和害怕;既能够接受学生的自律自觉,也能够接受他们偶尔的分心;既能够接受有益于学生学习和成长的感受,也能够接受他们不利于学习和成长的感受。

    三是共情理解。罗杰斯认为,共情理解往往是一般教师所缺乏的,即使这些教师对学生有关爱和尊重的态度。这要求教师以学生的眼睛来看世界和自己,不带评判的色彩,不把学生的表现与自己的好恶联系在一起。

    此外,罗杰斯认为,教师除了应具备上述三种最基本的态度外,从一个传统的教师转变为学习的促进者,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新的认识和转变:教学过程不是“教”而是“促”,教师的注意力应该放在创造使学生感到自由和安全的学习气氛上;要明白有意义学习对于学生而言,其学习过程是全身心投入的;要重视学生的个别性,要允许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题目、选择自己喜欢的学习方式;要重视好奇心和创造力,教师对此要好好珍视,把保持和释放学生的好奇心作为重点。

    四、结语

    在20世纪40年代,人们咒骂罗杰斯“摧毁了精神分析的统一性”。因为当时心理治疗的理论体系是精神分析一家独大,从事心理治疗的都是精神科医生,他们的专业背景是医学而非心理学,心理学家没有资格做治疗;同时,心理治疗实践中则是强调医生的主导性。而罗杰斯建立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非指导性治疗法。这也意味着他向一统天下的权威发起了一场战争,他赢了。在今天,人们有很多的方法可供选择。

    同时,罗杰斯提出了新的伦理道德:对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他也强调保密。这些伦理道德在今天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在当时它还是新鲜事物。罗杰斯也首创了对心理治疗的过程和疗效进行实证研究,这在当时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创新精神。特别是他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虽被他在心理治疗领域的杰出贡献所掩盖,但对今天的学校教育仍不失其重要借鉴价值。

    在罗杰斯生命的最后15年,他把自己的方法应用到政治、政策制定者、领导以及冲突中的团体。他认为决策者要做出正确的决定,就应该基于对对方的共情。罗杰斯说,世界是“脆弱的”,他为和平而工作。在80多岁的时候,他在匈牙利、巴西以及前苏联等国家领导了大型的工作坊,在南非主持了沟通团体。罗杰斯说:“我并不想找到一种‘当事人为中心的方法,我想找的是一种助人的方法。”其精神境界堪与获“诺贝尔和平奖”的伟人并肩。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编辑/张帆 终校/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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