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树林

    一、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的创新

    (一)两级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行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在最高法院授权前,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民事案件一审由郑州中院管辖。2012年10月,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后,洛阳、焦作、三门峡、济源等市的一审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划归洛阳中院管辖。郑州中院则管辖全省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洛阳中院受理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郑州市范围内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合同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以及河南省京广线以东郑州、安阳、濮阳、商丘、开封、周口、驻马店、漯河、许昌、信阳等市一级郑州铁路局辖区内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此外,郑州、洛阳两地以外的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则由各地市的中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呈现类型集中、区域分散的状态。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与统一管辖

    2011年4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公诉三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同年12月,郑州市公、检、法三家会签《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若干规定》,实现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根据该规定,郑州市辖区内13个县(市)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郑州市公安局向郑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中院集中审判,各基层法院均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检察指导侦查、联席会议制度。

    针对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2012年8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2年10月,安阳、濮阳、商丘等10个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审理。洛阳、三门峡、焦作、新乡、济源、鹤壁、南阳、平顶山8个市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则归洛阳市检察院和洛阳中院。统一管辖之后,洛阳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较少,而郑州的较为集中。

    (三)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成立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倡议下,2013年4月,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成立。社会法庭主要调解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中院负责对社会法庭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培训社会法官。同时,根据《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于社会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有权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发挥人民调解机构等民间组织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变司法调解为民间调解,使审判机关不再参与具体的说服协调工作,仅就调解结果作出司法确认,体现了调解的群众性和民主性特征。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三审合一”的弊端

    在现行司法体制没有突破的前提下,“三审合一”体制实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无奈之举,其利处很大,弊端也明显。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有利于优化司法人才结构和审判职能的内部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规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除了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背景外,还需要审判人员具有刑法、民法、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理论的知识储备以及相应的法律思维模式。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知识更新迅速的今天,将这三类案件交由一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去处理,不但与客观实际相悖,也有违于诉讼规律。

    (二)知识产权审判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一方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由一两个专业法庭审判,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带来知识产权法官的权力高度集中。权力带有腐蚀性,权力的高度集中,无疑会增强知识产权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破坏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的高度专业化,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监督和制约带来了困难。

    (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过于集中,法官工作压力大

    河南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及全省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集中于郑州中院、洛阳中院这两家法院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案件数量很大,尤其是郑州中院。如2013年,郑州中院全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43件。承办法官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利于案件的高质量审理。

    (四)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运行存在窒碍之处

    首先,社会法庭的运作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法庭实为人民调解机构,其功能是为了协助两级法院调解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争议案件,其仅挂靠在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之下,而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中院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其次,经费的缺乏。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缺乏必要的经费,调解员的误工、车费等补贴没有着落,缺乏参与积极性。最后,法院的司法确认书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经过两级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这一协议确认有误,除现有的向原确认法院提出申请外,当事人可否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在这一点上,界定不明确。

    (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省级以下公安检察机关的普遍缺位

    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发展不均衡,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属纠纷及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郑州、洛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并且,司法保护主要由法院系统负责。郑州、洛阳以外的其他市,知识产权案件不多,公安检察机关干警鲜有接触这类案件的机会,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郑、洛以外的其他市公安、检察机关既缺乏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才,更无相应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公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置状态。

    (六)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

    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的特征,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传统物权有很大的区别。人们对传统物权的认识是根据生活的经验和习惯,权利人因占有、控制某物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源于法律的规定,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产物,很难把智力成果和传统物权意义上的占有相提并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普遍不高。

    三、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的对策

    (一)贯彻知识产权案件分类审理的原则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等种类。就上述种类又可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如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中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每一种子类的技术特征和识别难易程度都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技术特征来判断难易程度,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普通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二)申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日趋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势在必行。通过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能增强该类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工作报告中,张立勇院长提出:“向最高法院申请成立郑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以此为契机,河南省应积极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另外,河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过于集中,应以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契机,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方便群众诉讼。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检察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体制与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以及司法审判监督的一些经验做法,应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检察官准确履行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监督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较高的法学素养以及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检察机关应培训、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增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能力,迅速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作用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作为人民调解机构,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应为其正名定位,理顺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管理体制,规范社会法庭法官的选任、调解程序,提供必要经费,促进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运作,更好地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另外,应加强相应的立法,从立法层面明确法院司法确认书的效力及救济程序,增强社会法庭调解书的权威和效力。

    (五)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滞后,造成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轻视。同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需要坚实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一方面,应在公安司法机关、普通群众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应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专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研究”(2013BFX02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研究”(2014-gh-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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